为论述起见,先让我们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内容作个概括。马克思的这部手稿所研究的是黑格尔的国家观,他几乎是逐字逐句地对《法哲学原理》第三篇第三章“国家”的“国内法”(第261—313节)部分进行了摘抄和批判。[60]在“国内法”部分,黑格尔设定了三个环节:王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与此相对应主张“立宪君主制”(konstitutionelle Monarchie)、“官僚政治”和“等级制国会”,而马克思的批判也正好集中在这三点上。
(1)对立宪君主制的批判(针对《法哲学原理》第272—286节)。黑格尔从主权和国家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出发,认为主权必须是不依赖任何事物的、有自我决定权的主体性(Subjektivit?t)和人格性(Pers?nlichkeit),而且这一主体性和人格性只能是具体的、带有肉身的人格(Person),即君主本人。因此,理想的国家制度是君主制。这样,黑格尔就如同变魔术般地从“意志的本性”中引出了君主制、主权在君的结论。而在马克思看来,这完全是一种神秘主义,是彻头彻尾的主语和宾语的颠倒。主体(主语)应该是现实的人,王权或抽象的国家只能是现实的人的宾语。马克思这样写道:
“如果黑格尔从作为国家基础的各现实的主体出发,那么他就没有必要以神秘的方式把国家变成主体。黑格尔说:‘但是,真正的主体性只有作为主体才存在,人格性只是作为人格才存在。这也是神秘化。主体性是主体的规定,人格性是人格的规定。黑格尔不把主体性和人格看作它们的主体的谓语,反而把这些谓语变成某种独立的东西,然后以神秘的方式把这些谓语变成这些谓语的主体。”[61]
黑格尔之所以颠倒主语与宾语的关系,是因为他想为君主制作辩护,“把君主说成是真正的神人(Gottmensch),说成是观念的真正化身”[62]。但在马克思看来,主权在民,而非主权在君。君主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主权只不过是人民的主权。“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人民主权才是实体性主权。
从马克思这一对立宪君主制的批判来看,一方面,他坚持了青年黑格尔派自由主义的政治立场,同时又贯彻了从费尔巴哈那里继承下来的唯物主义思路,将黑格尔颠倒了的人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再翻转过来;另一方面,针对黑格尔试图用君主制来统一特殊与普遍、内容与形式之间对立的做法,明确提出“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63],才能实现普遍的国家理念的观点,这不仅体现了他与黑格尔在政治立场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在后面我们将看到,也反映了他与黑格尔在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解上的差别。
(2)对官僚政治的批判(针对《法哲学原理》第287—297节)。按照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在国家中贯彻和维护国家“决定”是行政权的职责,而行政权无非就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官僚政治,而官僚政治最大的作用就是调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黑格尔的逻辑是这样的:在市民社会中,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体”(Gemeinde)虽然汇合了行业或地方的共同利益,具有了超越个体的普遍性力量,但它们仍然是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体培育了共同体精神,这种精神是私人成为公民、市民社会上升为国家的中介环节,“因特殊领域的合法性而产生的公会精神,本身潜在地转变为国家精神”[64];另一方面,由于它们毕竟还属于基于某种特殊利益的普遍性,必然带有只服务于行业或自治体特殊利益的局限性。要彻底克服这种局限性,还只有通过市民社会的外部力量即官僚政治来监督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从这一逻辑出发,黑格尔论证了“官僚政治”的必要性,并具体地阐述了行政事务中的分工、行政机关的职能、官吏的录用等等。不过,黑格尔的这一逻辑过于简单,而且几乎就是对普鲁士王国的现状描述,于是马克思讽刺道:“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不配称为哲学的阐述。这几节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邦法。”[65]
在对官僚政治的批判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试图通过官僚政治来统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态度。在讨论同业公会与官僚政治的关系时,马克思这样写道:“同业公会是官僚政治的唯物主义,而官僚政治则是同业公会的唯灵论。同业公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则是国家的同业公会。因此,官僚政治实际上把自己即‘国家的市民社会’,与同业公会即‘市民社会的国家’对立起来。”[66]
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利益不同,代表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和代表国家的官僚政治是不可能达到统一的。黑格尔在设定两者的关系时,虽然表面上也主张两者的对立,但实质上更偏重两者的同一,他总是试图用官僚政治去消除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对此马克思讥讽道,黑格尔虽然把两者的关系比喻成了“两支敌对军队的同一”,但却时时刻刻都要保留“这两支军队中的每一个士兵都有因‘开小差’而成为‘敌’军的一员的‘可能性’”[67]。而从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分裂的现实来看,黑格尔所描绘的同一只能是“虚构的同一”,“‘官僚政治’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Staatsformalismus)”[68]。
(3)对等级制国会的批判(针对《法哲学原理》第298—313节)。在法哲学中,国家的第三个环节是立法权,具体的立法机关是国会,而国会则必须由来自各个“等级”(Stand)[69]的国会议员组成。由于国会议员所代表的不是私人,而是其所属的等级,因此他们将不再是只代表其个人的私人等级,而是带有其所属等级普遍性的政治等级;由这些人所组成的国会自然就不是由全体国民代表组成的代议制,而只能是等级制。等级制国会又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土地所有者等级组成,下院由工商业者等级组成,上院比下院重要,其顶点是君主,因此国家就是立宪君主制。
而在马克思看来,私人等级作为市民社会等级,不可能转化为普遍的政治等级,因为他只代表私人利益,是同政治国家相对立的。近代之所以是近代,就是因为近代打破了中世纪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性,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黑格尔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正因为如此,他才要讨论私人等级如何转变为政治等级这一课题。但问题是,黑格尔设定等级制国会的目的与他设定官僚政治时一样,不是为了维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而是要用政治国家来扬弃或统一它们之间的对立。马克思写道:
“(1)黑格尔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现代的状况)为前提,并把这种状况阐释为观念的必然环节、理性的绝对真理。……他把国家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东西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对立起来。总而言之,他到处都在表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冲突。
(2)黑格尔把作为私人等级的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黑格尔又打算:
(1)让市民社会在把自身构想为立法要素的时候既不表现为简单的未被分割的整体,也不表现为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他的愿望是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不分离。
……黑格尔知道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但他打算使国家的统一能表现在国家内部,而且要以这种形式实现:市民社会各等级本身同时构成立法社会的等级要素。”[70]
黑格尔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陷入一种自相矛盾。在等级制国会的问题上,黑格尔的做法与前面提到的立宪君主制和官僚政治一样,“还是那一套非批判性的、神秘主义的做法,按照新世界观去解释旧世界观,由于这种做法,旧世界观成了某种不幸的中间物(Zwitterding)”[71]。而按照马克思的思路,市民社会中的私人等级在本质上只能是私人的,要让他从事普遍的立法活动,“就必须抛弃自己的等级,即抛弃市民社会,抛弃私人等级”[72],成为“纯粹的、明显的个体性(Individualit?t)”[73]。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是“国家市民”(Staatsbürger),即公民,才能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才能从事普遍的立法活动。这一国会制度就是被黑格尔所排斥的代议制,而“代议制是一大进步”[74],它实际上才是与近代国家相符的议会形式。
这也是马克思关于近代国家的“民主制”(Demokratie)构想。“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75],正像这句名言所表现的那样,当时马克思反对立宪君主制,主张“真正的民主制”。马克思之所以把“真正的民主制”看作是国家的目标,首先是由他的激进民主主义的政治立场所致,从这一立场出发,他认为立宪君主制国家不可能实现人民的利益,而民主制则能做到这一点;其次是他还发现,只有“真正的民主制”才能消除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市民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的分离。民主制构想反映了马克思在1843年夏天的认识水平,到了1843年10月当开始为《德法年鉴》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时他就放弃了这一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