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异质性的意义(1 / 1)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与黑格尔相反,选择了彻底的对立呢?传统的解释是,这是由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实践所致。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亲身体会到了普鲁士王国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和官僚在林木盗窃法案问题上的冷酷无情,这些事实使他认识到,被黑格尔设想为理性国家的普鲁士王国不仅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现实矛盾,而且根本配不上理性国家的名誉[89],因此,绝不能让市民社会被这样的国家简单地扬弃,同理,绝不能让现实中存在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就这样简单地被掩盖。这一解释固然没错,但是它只说明了马克思反对二者同一的实践理由,而没有说明其理论逻辑。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之所以坚持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根本上是由于近代市民社会的本性,或者说市民社会的经济学本质所致。前面说过,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学范畴,它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国家具有异质性。尽管黑格尔出于其客观唯心主义的逻辑和拥护立宪君主制的政治立场出发,为了能让市民社会统一于国家当中,可谓是煞费苦心,设定了“陶冶”、“福利行政”、“同业公会”、“地方自治体”、“等级制国会”、“官僚政治”等种种中间环节,但是无论他怎样努力,都没能使市民社会真正消融于国家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异质的,对国家而言,市民社会在内容上或在质料上具有不可消解性。

这才是马克思选择了对立的根本原因。诚然,我们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找不到马克思本人对这一原因的解释,甚至看不到他专门研究市民社会的章节,但是,我们从他的论述中可以找到他接受黑格尔市民社会规定的例子。譬如,在《法哲学原理》“国家”章中,黑格尔曾对市民社会作过这样一个说明,即“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90]。这是在“国家”章中黑格尔少有的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异质性的说明。事实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专门摘录和分析了这一部分[91],而且马克思还让这段话以“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92]的形式成为自己的市民社会规定,出现在稍后的《论犹太人问题》中。从这一事实,我们也可以推断出,马克思此时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吸收的侧重点在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异质性。其实,从上述他对黑格尔的批判来看,他的批判根据就在于这一异质性(Verschiedenheit)。

那么,马克思如此地强调这一异质性有什么理论意图呢?或者简单地说,他要引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必然会提出这些问题来。但是,很遗憾,马克思本人对此没有作任何说明。因此,我们只能借助于马克思后来的思想发展来推测。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后,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两点变化:

第一,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在于经济与政治的差异,从而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一个不折不扣的“经济关系的集合体”,把国家仅仅限定在“政治国家”层面即政治领域。这样一来,马克思将不得不去对这种差异的根源进行探讨,即研究国民经济学,因为只有国民经济学才是“市民社会的解剖学”。

第二,马克思彻底颠倒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市民社会看作是比国家更为基础、更为本质的存在。马克思说道:“黑格尔想使‘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政治国家——不由市民社会决定,而是相反,使它决定市民社会。”[93]言外之意,市民社会才是主语,而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宾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这对于一个迄今为止崇尚理性国家观的青年黑格尔派成员来说,无疑等于根本的背叛;但对于一个要构建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者而言,则是其理论建构的起点。事实上,在接下来的《德法年鉴》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立场。而且,这种立场最终会使他意识到,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不可能像黑格尔主张的那样,靠政治国家来解决,而只能靠市民社会本身的物质力量来解决。这就为他最终摆脱黑格尔的法哲学框架提供了可能。

总之,在经过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洗礼以后,马克思终于意识到,也许国家并不是最重要的,市民社会才是自己本来的研究对象,因此必须将研究重心从国家转到市民社会上来。尽管这属于事后推断,但是从马克思之后的思想变化来看,我们只能说这才是他强调异质性的目的和结果,只不过当时他本人没有清晰地意识到这一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