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1 / 1)

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三个规定以及黑格尔与斯密的继承关系来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它与古典古代的市民社会不同,它是近代才出现的,建立在与国家发生分离的基础上的。从古代到中世纪,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民所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它与政治国家是直接同一的,每个人的私人领域就是政治领域,市民社会在本质上与国家一样,其本身也是一个政治范畴。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的确立和发展,私人领域开始与政治领域发生分离,市民社会开始与国家相分离。

第二,它是一个以国民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我们知道,同是近代的市民社会概念也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谱系:一个是以17世纪的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以及康德等人为代表的、强调市民社会政治属性的谱系,这一谱系鼓吹个人自由的政治意义,我们可以称其为“作为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这一谱系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另一个就是以斯密等18世纪理论家为代表的强调市民社会经济学内涵的谱系,我们可以称其为“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这一谱系的基础是近代欧洲的经济现实和国民经济学。从前面的分析来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无疑属于后者,是后者的集大成者。

相对于前者,后者即“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对于理解近代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具有本质的意义。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发达的西欧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经济特征,人变成拥有私人所有的私人,经济劳动代替政治实践成为人的活动的主要内涵,私有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广泛的商品交换创造了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即经济社会。商品交换开始上升为人们的本质**往方式或者说结合方式,一切以交换为准绳,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开始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斯密很好地理解了这一点,直接将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称作是“一切人都成为商人”的“商业社会”(commercial society)。黑格尔则是在斯密的基础上,看到了近代社会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即社会的根本性质由政治社会转变为经济社会这一事实,进而明确地确立起了一个不同于古典古代的、以经济内容为核心的市民社会规定,从而使市民社会由政治学范畴转变成经济学范畴。在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史上,人们之所以将黑格尔视为近代市民社会概念的定型者,其原因就在于此。

进入20世纪后期,以哈贝马斯和美国学者为代表的“新市民社会论”将市民社会界定为“非国家、非经济的结合关系”,将传统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两极结构改为“国家——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或者“国家——市场——市民社会”的三极结构。他们之所以作这样的划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满意市民社会具有的这一经济学本质。他们根据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非政府、非营利力量的发展状况及其作用,反对仍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元结构框架中去理解市民社会,而是将它解释成同国家和市场相区别的独立的公共空间,是处于二者之间的政治性共同体。这种具有后现代意味的新解释针对的显然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古典的市民社会理论,这也从反面说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经济社会。[53]

认识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学本质极为重要。它为我们回答本章的设问,即“为什么热衷于国家哲学的马克思会在经由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后将研究重心转向了市民社会和国民经济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答案。按照上述的分析,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以国民经济学为背景的经济学范畴;如果把市民社会概念看作是黑格尔法哲学核心的话,那么法哲学就是以德国哲学的方式阐述的国民经济学,换句话说,法哲学就相当于黑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马克思对法哲学的研究实际上相当于对国民经济学的第一次接触。马克思有可能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逐渐体会到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学意蕴及其把握近代社会结构的方法论意义的。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收到恩格斯寄来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以后,他才能够放弃手头的国家哲学研究,转而投身于国民经济学的海洋。换句话说,即使没有来自恩格斯的刺激,经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洗礼,马克思也必然会走向市民社会批判。

总之,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引领了马克思。在下面我们将看到,正是因为马克思朦胧地感觉到了市民社会所具有的经济学内涵[54],他才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采取了一个不同于其他黑格尔左派的立场,即坚决不同意黑格尔简单地将市民社会扬弃于政治国家之中的做法,而是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这一立场对于马克思完成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具有决定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