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_三、建立职责清单制度(1 / 1)

三、建立职责清单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由《条例》内容可知,新常态下,建立和完善职责清单制度,是规范各级地方党委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公权力的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

建立责任清单制度不仅要克服制度上的难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更难”,职责清单制度触及的不仅是各级党委思想观念的转变,而且还有利益。因此,地方党委在观念上,要摒除权力至上、利益至上、官本至上、脱离群众的不良思想;在面对利益上,建立职责清单制度不仅让高高在上的官僚变成真正的人民公仆,而且权力职责边界的明确,还有可能将权力寻租的空间都挤压掉。因此,在实践中,要想取得成效,就必须不断的找准突破口,攻克难点,坚持职权法定、责权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

所以,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制度,必须从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着手。以明确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职

责、任务,列好责任清单为杜绝各职能部门“该干的事不干,该管的事不管”的庸政懒政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第一,明确责任,公开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党委应建立和编制各部门的责任清单,加大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责任事项外,应及时全面地向全社会公开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的依据等,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还要特别完善党务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来厘清党委、政府和社会的职责与边界,更好的发挥各级党委的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各级党委通过层层传导压力,严格执行纪律,加大问责力度,促使各级党组织将执行和维护党内法规深植于心。常抓在手,勤于履职,敢于担当,尽职尽责。重点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部门要认真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行使权力,逐条逐项厘清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和追责情形的依据。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建立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在监督方面,各级党委要健全监

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同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使党委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自觉的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的拒绝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种种不作为、乱作为、晚作为、以权谋私的乱象,自觉为人民群众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涉及到谁,都要追究责任。因此,各级党委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追究作为第一要务、首要措施,强化对各级党委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惩滥用权力。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情形、程序和方式,为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各级党委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一案双查”制度,既查腐败者本人的责任,又查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严肃的追责问责倒逼各级党委和党委负责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