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组的责任追究_四、严格责任追究(1 / 1)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党组成员在八类情形中会被追责:“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一大亮点和创新点。过去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即使党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正式发布,特别是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党组书记及成员一旦违法乱纪,将受到何种处分。这对于约束党组书记及成员的权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义重大。而普通党员群众也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成员积极进行监督,使其不敢恣意妄为。另外,《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对于一些干部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意在告诫党组书记及其成员,任何决策都不能打马虎眼,要始终“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才会安然无恙。

第一,《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八种情形:

一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党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切实防止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雷厉风行地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部署。

八种情形党组成员会被追究责任

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知识点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是一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为了防止和克服决策中的随意性及其造成的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必须完善决策的调研、论证和票决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出台,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在建立、完善落实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使我们的各项工作真正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当前一些党组在决策方面由于违反程序或决策失误,往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比如在决策中党组书记不坚持民主集中制,搞“家长制”“一言堂”的问题;党组书记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临时动议,不按有关程序任命干部的问题;党组不认真调研,不广泛征求意见,拍脑袋决策的问题;党组决策违反了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造成了重大浪费或环境安全重大事件的问题等,都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追究相关党组成员责任。

三是“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查处不力的;(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四是“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有的党组及其成员没有很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没有认真履行抓党建的主体责任,甚至把业务工作当成主业,不同程度地轻视忽视党建工作,造成管党不严、党建疲软等问题,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导致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良作风积习甚深,“四风”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必须追究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语重心长地强调指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责任,更是政绩。各级各地党委(党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牢将党的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中之要。

五是“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厘清责任、落实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狠抓主体责任和责任主体,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有错必究、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有责必问,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没有很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有的党组特别是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不明确、不细化,粗线条、简单化;有的存在领导干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特别在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和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有的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有的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有的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买官卖官、带病提拔、超编制配备干部和“裸官”等问题。各级党组要严格教育,加强组织管理,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各级党组必须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责任传导机制,畅通下达上传渠道,严格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决不允许有责任不落实、有制度不执行、有问题不追究,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六是“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共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长期以来,一些党员干部习惯了躺在体制内的摇篮里“睡大觉”,熟悉了在组织的温棚中当“盆景”,放松了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入侵,忽略了思想领域的暗流涌动;在消极堕落的思想言行面前,不但不据理力争、以正视听,反而随波逐流,听之任之,更有甚者沦为消极堕落思想的“说客”,把传播“小道消息、负面信息”作为酒场上的“谈资”,茶余饭后的“消遣”,不知不觉中就站到了党的对立面,甚至不负责任地公开发表讲话、出版文章著作,同中央精神不一致,与党组决定不符合;有的对新兴的互联网媒体**性不够,警惕性不高,在互联网上自由散漫地发表不当言论等,这些都要按照党章党规要求追究其相应责任。

在思想言论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每一名共产党员的诤诤誓言,需要用生命去履诺,用行动去捍卫,用意志去坚守。入了党的门,就是党的人,党内“容不得”两面三刀、朝秦暮楚的投机分子,更“放不下”表里不一、口蜜腹剑的害群之马。在思想言论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还需加强行动上的严格约束,既抓言论更重言行,严明党内规矩,严肃党纪国法。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穿着党员的外衣且堂而皇之地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党内“蛀虫”;才能有效清除披着干部的身份却明目张胆地祸政殃民、鱼肉百姓的党内“毒瘤”;才能拍掉吃着财政工资却可以为所欲为地一手遮天、欺压忠良的党内“苍蝇”,重塑党内清风正气。

七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党的保密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的规定。党和国家的机密是指关系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限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在保密时限内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就能或可能对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各种损害。因此,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保密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组及其成员必须时刻绷紧保密纪律这根弦,坚决按照党的保密纪律办事,决不允许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保密纪律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一方面要针对部分党员保密观念淡薄的状况,经常不断地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另一方面,对失密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对泄露或遗失党和国家秘密的党员,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应开除党籍,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是“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除了上述七种情形外,党组及其成员由于自己的不当言行,或违反有关法规制度,或在作风建设上出现明显问题,或没有很好管教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或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本单位工作延误宝贵发展时机、出现重大损失的,对严重后果或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间接责任的,也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还对追究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规定的目的,就是防范有些领导把集体决策当成免责的挡箭牌。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有失职等领导责任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诚然,集体决策本是好经,如果成了集体卸责,或者领导避责,就曲解了集体决策制的初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各级党组书记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失职、落实不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渎职”的理念,坚守责任担当,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解决“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问题,把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工作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中,摆在突出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对党组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行为,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掩盖个人责任,对党组书记抓班子、带队伍,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传导更大压力,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位。

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过去,有些党组特别是党组书记随意决策、违法决策的事例时有发生,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造成重大损失,极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深刻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负责人的责任追查,倒逼责任人必须履职担责,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同时,对腐败也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党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位党组成员都要负责任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看风头、随大流,不能人云亦云、随声附和,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重大决策失误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党组成员,可免除其相应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持保留意见的,可减轻其相应责任,通过这样的权责对应机制,促使党组成员增强决策的责任感,减少党组决策失误。

第三,追究责任的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或者不坚持科学的议事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等问题的,都必须追究党组成员责任。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党组成员,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