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_一、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含义、性质和作用(1 / 1)

第八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这次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含义、设立、职责、撤销等重大问题第一次作了明确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一大创新点和亮点,对于规范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工作,发挥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含义、性质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性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按照《党章》的规定,国家工作部门一般应成立党组,但是,有些国家工作部门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一指挥或协调行动,要根据本

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针、原则,这些部门,经党中央批准,可以成立党委。这些经中央批准成立的部门党委,不能各行其是,其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只能由中央规定。由中央规定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各级党组织应当保证其行使和积极配合完成。目前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行政学院等9个中央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以及15个中管金融企业设立了党委,这些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均由党中央直接批准设立。由于缺乏相应具体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设立、职权职责、议事程序等不够规范、不够统一。据此,条例专设第七章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性质、地位、设立、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健全了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有关要求,有力促进了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从性质上看,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不同于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不是一级党组织,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其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的,党委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指定,是党加强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不能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不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上级党组织领导,这是由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的。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中央直接批准设立的部门领导机构,由部门党政领导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相对稳定的领导集体,在本部门和本

系统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是历史和时代赋予党的职责使命。对于各级党委来说,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要凡事站得更高一点,看得更远一点,想得更深一点,集中精力把好方向、定好政策、抓好大事、管好干部,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领导,把握方向和大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立国建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因此,要在国家工作部门设立党委。

发挥好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做好几个方面。一要加强对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不断创新领导方式和健全各项制度,把系统和部门各项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二要大力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委班子的基础课、必修课,抓好经常性学习培训、经常性党内生活锻炼、经常性指导帮带,层层抓、反复抓、长期抓,使班子成员成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明白人。三要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上下功夫,确保各项决策不出现重大失误。四要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凡事不违规、不逾矩。五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六要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执行力,把议事决策与抓好落实统一起来,把检查监督与纠错问责统一起来,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