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党组的议事决策
议事决策是党组的重要领导职能,是党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党组能否进行科学决策,关系党的事业兴衰,关系科学发展,关系民生福祉。因此,《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如何做好议事决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程序,各级党组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并在日常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议事决策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党组议事决策范围
1 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
2 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党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这是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原则要求,又有基本程序和具体方式的规范,揭示了党组领导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写进《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提高党组的领导水平和决策水平。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要保证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健康而顺利地发展,要求党组更要加强集体领导,实行民主决策,最大程度地集中“一班人”的智慧,充分发挥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把“十六字”原则作为党组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特别是对那些新担任党组领导职务的同志养成民主作风、提高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有利于推进党组内部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可以说,这“十六字”原则既有原则和纪律,又有方法和程序,既重视民主的形式,又重视民主的内容,把协商民主同程序民主统一起来,把个别和一般统一起来,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坚持按照这“十六字”原则去做,就可以从决策层面保证党的各项工作的成功。(3)有利于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好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和整合工作,在对各种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按规则决策,按程序决策,努力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并不断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党组坚持严格按照“十六字”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民主集中制就会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从而为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党组议事决策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要从四方面着力。
一是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领导集体决定。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重大工作决策,影响着工作的全局和长远的发展,决定着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的解决,决定着群众利益的实现,也反映着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因此,进行重大的工作决策,务必慎之又慎,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拍板决定,党组书记的意见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党组集体的意见。
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确定的大事议题,应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重点要把握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抓住本单位的大事,定好议题,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并切实把好方向和全局,防止陷入事务主义。
三是充分进行个别酝酿。个别酝酿是党组形成决议之前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必要过程,是党委实施科学决策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议事、决策的重要方法。做好个别酝酿工作,要坚持“三不搞”,即不搞临时动议、不搞私下授意、不搞形式主义。为此,要做到:党组成员之间要经常通气,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坦诚交换意见,求得初步共识;酝酿要充分,坚持全体党组成员的酝酿,必要时要组织有关领导、机关干部乃至基层的同志搞好相关工作的酝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决策有扎实的群众基础;个别酝酿要坚持组织原则,不能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保密性强的问题,酝酿中还要严守秘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
四是召开党组会议进行决策。会议决策是党组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关键环节。通过会议决策,一方面有利于吸收各方面意见,集中多数人的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顺利执行党组各项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党组要充分认识对重大决策进行充分协商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对重大决策进行充分协商,有利于扩大党员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目前有些党组领导对协商决策重视不够,对一些重大问题想得起协商就协商、想不起协商就不协商,有的以决策后的通报替代决策前的协商,没有把协商列入决策日程。
重大决策即通常所指的“三重一大”决策,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4)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5)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8)本
级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政府重要人事调动;(9)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重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10)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旧城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等;(11)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12)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13)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14)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1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16)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17)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1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党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决策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在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党组重大决策应充分协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重大决策的协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决策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二是把充分协商纳入重大决策全过程。党组要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要自觉把协商贯穿于决策各领域,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首先,要强化党组主导角色,真正将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决策程序,畅通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渠道。其次,党组成员要有包容协商的雅量,有从善如流、闻过则喜的坦荡胸怀,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让大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再次,党组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协商工作理论,熟悉协商工作方法,把握协商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加强协商决策建设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通过推进协商决策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是畅通重大决策的协商渠道。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协商制度。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强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四是明确重大决策的协商程序。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组决策之前,部门实施之前,制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
五是建立健全党组领导协商决策的工作制度。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决策协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协商计划,解决协商决策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协商活动。当前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协商内容。探索建立协商事项清单制度,明确哪些重大事项必须把协商作为前置条件,不经协商不能作出决策。二是规范协商程序。明确协商议题的提出程序和具体执行程序,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意见建议处理和答复的反馈程序,同时对于参加协商的人员构成、人数规模、组织方式等等都要作出严格规定,避免协商活动的随意性和零散化。
第三,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赫伯特·西蒙认为:“决策是管理的心脏,管理是由一系列决策组成的,管理就是决策。”党组的决策关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部门各项工作的推进和事业的发展,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效能,影响相关事业的兴衰成败。决策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正确进行决策是党组的职责所在。胡锦涛曾指出:“决策水平是各级党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力的集中体现。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决策工作,树立现代决策理念,掌握和运用现代决策方法,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保证重大决策的正确性。”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做好党组各项工作的前提。只有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才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智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群策群力,有效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否则,仅靠经验,靠少数人的智慧,不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仅了解本国,不了解世界;仅了解局部,不了解全局;仅知道今天,不知道昨天,不前瞻明天,是很难作出正确决策的。正确的决策必须符合实际情况,遵循客观规律,核心是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脱离实际情况,违背客观规律,这样的决策,必然损害群众利益。在涉及改革的决策中,要考虑群众的利益和心理承受能力,要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注意避免改革决策中留下“隐患”。要作出正确的决策,必须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在科学理论指导下,采取科学方法、按照科学程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复杂的决策对象进行系统、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并对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进行综合研究,在此基础上选出优化方案。实行科学决策的意义主要在于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的质量。实现科学发展,离不开科学决策,决策科学与否,或关系一项工作的成败或关系一个地方发展的好坏。科学决策是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实行科学决策,确保决策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重点要抓好四个环节:要抓好发展战略的制定;要依据发展变化适时作出重大决策;要抓好重大政策措施的调整完善;要抓好深入调研。
党组实行科学决策,首先,准确理解和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作决策。其次,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反复学习领会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吃透其精神实质,又要认真研究分析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努力在主观和客观结合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决策思路,提出有效的办法措施,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再次,必须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使决策建立在科学分析与精选优化的基础上,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不断加深对部门工作和分管领域各种事务客观规律的认识,自觉地按规律办事。另外,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弘扬创新精神,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和发展中的难题,必须要用全局的眼光和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事物,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
发展变化,进一步增强决策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民主决策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本质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基本要求是在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民主的程序、规则和方式,广泛吸取各种意见,充分集中各方智慧,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民主决策、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党组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原则,以科学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发展,主要在健全听证咨询制度上下功夫,充分地听取党员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扭转决策前个别领导干部习惯于拍脑袋决策的现象;在健全党组票决制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党组的决策作用,改变表决中一些部门的党组决策程序不健全现象。要树立群众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要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公示制度;要逐步完善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确保决策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要由传统的依靠个人智慧和经验作决策转变为依靠集体智慧和经验作决策,并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智慧和经验;要尊重党员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自觉问计于基层、求教于群众,实行开门决策。
依法决策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保证,是克服决策随意性,避免决策失误的制度基础。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对我们党执政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重大贡献。总体上,党的各级组织是比较好地遵守党规党法、依法办事的,但也确实存在不少人治大于法治、政策大于法律、红头文件违法的现象,因此强调党组实行依法决策仍然十分必要。
依法决策的基本要求是决策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确保各种决策以及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坚持依法决策,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依法决策,要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穿决策的全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具体地说,一是决策程序要依法。如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程序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定规则与程序的决策行为。二是决策内容要依法。如重大决策在作出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三是决策主体要依法。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的决策行为。四是决策实施要依法。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五是决策监督要依法。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决策失误要实行责任追究,决不允许以决策难免失误为借口推卸责任。
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相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清单和程序,着力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议事规则中明确的重大事项,必须进入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并从进一步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政治协商机制、群众参与机制、调查研究机制、咨询论证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监督反馈机制、问责追究机制等方面作具体要求。作出重大决策后,要雷厉风行贯彻落实,一抓到底。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特别是要对长远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社会可承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要分领域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对探索性的重要改革事项,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和共识后再全面推开。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凡作出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牵涉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的,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立项、审批或作出决策。
第四,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个别提拔任职的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报上级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必须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凡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党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报、不上会,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要严格遵守纪律。党组书记必须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保持一身正气,敢于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真正以铁的纪律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