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集体领导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这两条规定,贯穿着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党组是一个领导集体,要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成员包括书记要服从集体领导,个人不能违背集体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制度中的体现。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中,规定了集体领导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中共八大后,强调第一书记挂帅,集体领导原则受到破坏,“文革”中又受到严重破坏。邓小平说:“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方面强调党政分开,党要管党,一方面强调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邓小平说:“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做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等毛病,都要坚决纠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有利于发挥党委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核心力量,是防止个人专断,保证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避免党犯重大错误的有效措施。从中央国家机关到基层的各级党组,都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作为党委性质的一级党组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党组坚持集体领导,主要有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有关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二是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对集体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向中央报告。当自己意见被否决后,必须维护多数人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可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外,不得在行为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三是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积极主动和负责的精神,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四是必须正确处理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党组书记及成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只能平等地发表意见,讨论问题,不能把自己的意见摆在其他委员之上,不是上下级关系,党组书记不能凌驾于党组之上。在表决问题时,书记和每个党组成员都是“一人一票”。任何个人都没有最后决定问题或否定多数人通过的决议的权利。
坚持集体领导,还要同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党组实行领导的根本制度。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会使决策更加规范,也更加科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可有效保证党组决策正确和决策的正确执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的重要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方法上的运用。1948年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中指出
,“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集体领导,就是在党组的领导工作中,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更不允许个人专断;个人分工负责,就是党组成员在党组集体领导下,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自己分管的工作。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个人分工负责的前提,个人分工负责是实现集体领导的保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执行得好,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就充满生机,蓬勃发展,即使出现了偏差,也能够及时纠正;什么时候这一制度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到严重挫折。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既能使党组的集体领导建立在党组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的基础之上,又能使每个党组成员所分管的各项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有效地进行。实行这一制度,就是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的问题,应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贯彻执行。要明确党组成员中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凡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的事情,应由分管的同志独立负责地去处理,充分发挥党组成员应有的作用。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组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的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协助,充分发挥党组的整体效能。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议事原则、表决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服从集体决定,而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党组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效表决,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来代替,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二要实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制度。在集体作出决定后,要做好具体分工,明确任务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