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组的设立_四、党组与党委的区别与联系(1 / 1)

四、党组与党委的区别与联系

党组与党委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这些区别主要是:

党组与党委出现的时间先后不同。历史上看,党委产生于1921年党的一大,并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规定:“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五百人或同一地区有五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党组出现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正式被称之为党团是1924年。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可见,党组比党委实际上晚出现了3年。现实来说,党组是党委设立的领导机构,先有党委后有党组,党组的成立日期以党委的批复日期为准。

党组与党委的产生方式和任期不同。党委由选举产生,有明确的任期。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组是由党委批准设立的,没有明确的任期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强调了批准设立的规定。

党组与党委产生的任务和作用不同。以党的基层组织为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其基本任务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

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党组的职责,如第九条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党委可以发展党员,批准接受党员,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而党组则不能发展党员,批准接受党员,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委能够召开党的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而党组则不能。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党组指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

这些区别使党组与党委明显区别开来。同时,党组与党委又存在着密切联系,这些联系主要是:党委与党组都是党的组织,都是党的领导机关,其组成人员都是中共党员。党委决定党组的产生,党组服从党委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这些规定明确和强化了党委与党组、党组与党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使党的组织成为一个密不可分、坚不可摧的战斗集体,极大地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