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组的设立_二、党组设立的审批(1 / 1)

二、党组设立的审批

审批是我们党组织建设的一项制度安排。1921年《中国共产党纲领》对接受新党员提出了批准规定:“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了成立党组织的审批:“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此后,我们党一直坚持这些制度。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审批部门

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

注 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知识点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

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有关组织:

可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

也可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 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有关组织:

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审批是党的组织建设统筹发展,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组织的合法性以及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要求。审批设立的一般程序是: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提出批复意见—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提出了成立党组的审批要求。

第一,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这是审批的法理依据。党委领导党组,党委任命党组成员,自然党委具有审批党组的权限。党组与党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党组不能审批设立党组。

第二,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三,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第四,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