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组的设立_一、党组设立的条件(1 / 1)

第三章

党组的设立

党组设立是党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法设立是党组工作的重要要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依据党章专门规定了党组设立的条件和要求、党组设立的审批、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问题,把党组设立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党组设立的条件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构成的有机整体。为了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每级组织都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等等。

党组在所在单位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其设立理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这是成立党组的基本条件。

第一,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从性质来看,这些领导机关大致分为五类

: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人民团体;三是经济组织;四是文化组织;五是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从层级来看,一是中央层面的领导机关,如国家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等领导机关;二是省、市、区、直辖市层面的领导机关,如省人大、政协、厅等领导机关;三是省辖市层面的领导机关,如市委、办、局等领导机关;四是州、县(市)层面的领导机关,如县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

第二,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这是成立党组的党员领导的数量要求。在党的历史上,关于成立党的组织的党员人数,1921年《中国共产党纲领》的规定是:“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192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是:“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级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的规定是:“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中央。”1925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的规定是:“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

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此后, 3人以上就成为成立党的组织的最小数量要求。成立党组的党员3人以上要求,主要是沿用了这种党组织成立的条件和做法。当然,这里也有3人的文化基因和3人做事情的科学元素。

第三,经有关党委批准。这是成立党组的合法性要求。这样可以保证这个党的系统的完整统一,增强党的工作的严肃性,增强党的战斗力。

除了这些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还针对我国各类组织的情况和特点,分门别类地对设立党组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一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二是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三是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四是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五是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