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最初是社会进化论中的一个中心概念。英国早期社会学家斯宾塞主张用这一概念来分析社会的进化与发展。后来的西方发展政治学家们也常常用这一概念来分析政治制度的发展,认为政治结构的分化程度是政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政治体系的分化程度越深,其现代化的程度也就越高。严格说来,分化不仅是社会进化论和发展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概念。研究社会结构分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发展研究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马克思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分化概念和社会分化理论,但他有着关于社会分化问题的丰富思想。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比较研究中,尤其是对资本主义所经历的三大发展阶段即协作、工场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的研究中,马克思对社会分化问题做了非常具体深入地分析,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看法。尽管马克思当时在用语上很不确定,常常把分工与分化作为同义语交替使用,但用语上的不确定并不遮蔽其思想上的火花。
在马克思看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社会结构有无分化。传统社会尽管表现形态各不相同,但就整体而言,一般都是结构未得到高度分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功能往往集于一个管理体系之中。像人类社会最初是由血亲集团组成的,社会结构就表现为氏族的组织和制度。随着氏族的衰落,社会结构开始有了新的变化,但此时的“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30]。尽管在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了奴隶制,但这种奴隶制是“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它并没有突破家庭的框框。原始社会解体后,社会结构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化,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开始有了初具轮廓的经济管理机构、政治管理机构等。但是,总的说来,这种分化的程度是极为有限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功能重合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尤其在亚细亚社会中更是如此。由于亚细亚社会普遍实行的是村社制度或公社制度,而这种制度构成整个社会的基础,因而亚细亚的社会结构又不过是村社制度或公社制度结构的放大。正由于这样的社会基本上是一种浑然一体的未分化的社会,所以马克思将这种社会称为“静止的社会”[31]。这种“静止的社会”固然不是绝对的静止,但它确实无法加速社会的发展,更难谈到社会的现代化。
现代社会之所以具有“现代性”,一条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是高度分化的社会。在这种高度分化的社会体系中,各种部门、机构均建立起来,各司其职,发挥着独特的功能。结构的分化不仅可以提高各种子结构的适应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使各种子结构在功能上相互配合,彼此协调,从而使整个社会体系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推动整个社会加速运转。这里其实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一个浅显的常识是:健全的、发育的机体比其处于胚胎状态的机体更有生机、更有力量。
从发展的实际进程来看,西欧国家能够最早进入现代化,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国家最先实现了社会结构的分化。这种分化主要体现为城市与乡村的分离。马克思把这种分离“看作是资本和地产的分离,看作是资本不依赖于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开始,也就是仅仅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开始”[32]。概而言之,城市被看作是在封建社会中孕育着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源地。既然城市对于现代社会的形成具有如此的重要性,那么,自中世纪后期以来,城市曾经出现于世界许多国家而为什么西欧的城市就具有其不同凡响的独特功能呢?这要从西欧与其他国家的城乡真实关系谈起。
就总体而言,在世界各地,城市都起源于政治中心和军事堡垒,并在经济上依赖农村。然而,到中世纪后期,欧洲城市走上独立于封建政权和领主经济之外的道路。此时的欧洲城市,多是商人从封建贵族的领地上租来的一块块土地,这些土地大多位于通衢大道交会之处,或者水陆路交会的桥梁附近,或者某个半岛的尖端或河流入海口附近。所有这些地方都远离封建领主的城堡,租借较为容易。商人们租得或购得这些土地后,就将其作为自己的售货点和居住点,城市便这样形成了。这种城市由于远离王城、贵族都邑和领主城堡,所以它既不是行政都城,又不是封建文化中心。虽然它在其发展初期免不了要受封建领主的管辖和行政干预,但由于它偏僻,管理起来颇为费力,加之城市的市民经济使封建主和王室有经济收入,而且市民不断对封建势力竭力抗争,贵族和王室就逐渐将城市的治理权委托给商人代表,而给城市颁发“自治”的特许证书。城市自治权的获得,使城市逐渐有可能独立于农业文明的汪洋大海之外,成为一块块“飞地”。有的城市虽然与封建都城相去不远,但由于它实行了自治,所以它与封建都城完全是两个世界。城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活空气远比农村自由、活跃,像农奴逃入城市后经过一定的期限,便有获得人身自由的可能。总之,西欧的城市从两个方面显示出它的特殊性:在经济上,城市的经济活动不纳入封建庄园的经济体系,城市的生产与销售均由市民自行组织,不受封建主干预;在政治上,城市形成自治,不存在封建制度下封主与封臣的关系。显然,西欧的城市始终游离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体系之外,未成为体制内的力量。[33]这就是说,西欧的城市是从当时社会结构之中分化出来的异己力量,它与原有主体结构是异质的。正是靠这种分化,在西欧封建国家内部形成了城市与庄园两大经济中心,这两大经济中心之间不断进行工业品与农产品的双向交流,从而使城市经济成为封建经济的离心力量、破坏力量,最后导致封建社会的瓦解和现代社会的兴起。
相比之下,在西欧以外的其他地方就不存在这种情形。如中国的城市早就出现,而且一向比较发达,但中国城市的发展有着与西欧城市截然不同的特点。中国的城市历来没有从整个封建社会结构中分化出来获得独立发展,而一直是在这种主流结构体系内发展的,受这种结构体系的制约。在整个前资本主义时期,中国城市始终保持着作为官僚政治中心——军事堡垒的基本属性。无论是帝王驻跸的都城,还是地方大吏主持的郡邑、州治、县城,都是按照国家政权的政治和军事需要修筑起来的。各地方性城市的格局也都仿效都城。这些大大小小的城市,都是国家政权(中央一级和地方各级)所在地,其主要职能是实施对全国或地区的政治统治和军事控制。因此,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34]。之所以是经济结构的“赘疣”,原因就在于这样的城市不是促进经济结构的转换,而是靠维持原有经济结构以求生存,因而客观上严重阻碍了生产的发展。首先,这种城市与乡村的经济联系,主要是寄生性的。城市只注意无止境地从乡村征收贡赋,调集劳役,而很少向乡村提供产品。城市中的贵族、官僚依凭盘剥农村而过着膏粱锦绣的寄生生活。其次,这种城市基本上是消费性的。城市里的手工艺基本上是为官府服务的官手工业,其生产的产品也大多是奢侈品。真正的工商业在城市里往往要受到种种限制,难以获得健康发展,无以形成欧洲中世纪城镇那样强有力的行会制度。中国城市的行会受到国家力量和宗族力量的双重制约,显得非常软弱,在保护同业权益、抗御统治阶级的超经济掠夺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妥协性,因而社会对生产过程的干预,主要不是来自行会,而是来自朝廷和宗族。总之,中国的城市并不具备自立的经济,它在政治上统治乡村的同时,在经济上却处处依赖乡村,没有发展成独立于乡村之外的经济中心。正由于城市经济没有它本身独立的社会生存机制,而永远处于农业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机结构之中,所以它随着农业文明的兴衰而兴衰。中国社会虽有漫长的城市历史和商品经济历史而未能在近代产生工业化的社会结构,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在亚细亚的其他国家、地区,情形也基本同中国相似。像阿拉伯的城市和商业在中世纪曾称雄一时,阿拉伯商人垄断着东西方贸易,活跃在印度洋到地中海的广大区域中。但阿拉伯的城市和商业始终是在政权力量的控制下,活动的范围从未超出主流体制之外。城市首先是政治中心,其次才是商业和手工业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的统治力量比任何地方都强。类似的情况在印度以至在欧洲东部拜占庭统治下的地区也基本如此。可见,城市与乡村农业经济、城市与传统社会结构撕不断的内在联系,确实是亚细亚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中国以至整个亚细亚社会城市与西欧城市的不同,必然带来各个社会结构方面的巨大反差:
在社会力量方面,虽说都是城市工商业者,但所体现的作用大为不同。在西欧的城市,任何人一旦成为市民,他就脱离了封建关系,成了不受封建关系约束的“自由人”。这样,在一个庞大的封建社会体系中,就分化出一个市民社会。这种市民社会恰恰是通向现代社会的桥梁。起初,这个市民社会还比较弱小,但它充满了生机,因为它是在封建社会的主体结构之外不断发展的,它形成了新的价值观念,创造了新的文化,培育出了一代新人。正是从这个结构外的力量中,孕育出早期的资本主义。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说:“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35]这种异己力量的兴起,无疑促进了西欧社会的转型。相比之下,中国的城市却很难培养出这样的市民社会。就城市本身来说,封建政权出于狭隘的目的,往往对城市工商业实行严格的限制。在官立市场制度和商贾律等抑商政策的作用下,商贾常常受到百般刁难,很难得到顺利发展。至于手工业者,更身受各种形式的劳役强制,直到明初,还颁令把手工业者编入匠籍,称“轮班匠”、“住坐匠”等,不得自行脱籍。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手工业者所受的人身压迫与限制比农民更为深重,许多官营手工业工匠名籍官府,实际上无异于帝王——官府的家奴。在这些重重限制与重压之下,工商业者尽管为数不少,但他们无法形成像西欧那样相对独立自主的市民阶级,因而不可能撼动封建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力量结构的根基。农村与城市的关系也是如此。秦王朝以降,中央集权政权将小农经济由原来的井田制完全改变为国家编户制。在这种国家编户制下,国家将每个农民都控制得死死的,按地亩和人丁向他们征取与地租合一的赋税与劳役,“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为了对农民严加控制,无论如何要做到不使农村人口“转死沟壑”或“流徙逃亡”,因为这会使“国本”动摇。正因如此,中国的农民很难像西欧的农奴那样逃出庄园去建立独立自治的城市,自然,在中国也就没有出现西欧那样的市民阶级。没有市民社会的分化,当然也就没有向现代社会过渡的桥梁。
在社会组织结构方面,虽说都是等级社会,但两种城市在其中所产生的影响大为不同。西欧的等级社会固然在中世纪后期城市出现之前就有其不同于中国的特点,这就是像有些史学家所讲的那样,是一种宝塔式呈阶梯式的等级,每一级都受制于它的直接上一级,又制约它的直接下一级,每一级都只对直接的上级有服从的义务,对间接的上级却不一定服从,“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到中世纪后期城市出现以后,这样的等级结构也很难继续存在了,因为城市的出现,从根本上否定了依附与服从的关系,其鲜明的旗帜就是独立、自治。这样,就连最直接的一级对一级的依从也被取消了。相形之下,亚细亚社会大部分存在的是一种被称为大殿式的等级,所有的等级都覆盖在同一个“大殿”下,对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君权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彼此间不像西欧那样的一级只对一级具有直接服从的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36]尽管在中国也不断地有城市出现,但这种城市并未破坏大殿式的等级结构,由于它独特的“王公的营垒”的性质,只能同农村公社一样,置于君权的统治之下。在这里,城市与农村公社的地位没有什么两样,只不过是其性质、职能不同。可以看出,同样都是城市,一个是破坏了等级社会结构,一个是补充、完善了等级社会结构,两者的作用是明显不同的。
东西方社会结构的不同,实际上导源于其经济结构不同。换言之,社会结构有无分化,其根源就在于作为社会基础的物质生产有无出现分工或分化。在封建社会,西欧国家实行的也是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但这种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它并不完全是在农奴家庭内部,而是以庄园为整体,这就使手工业容易脱离农业而成为独立的部门,社会生产会越来越专门化,商品生产由此得到快速发展。到15—16世纪,西欧一些大城市中有几十种甚至几百种手工业行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又使越来越多的手工业脱离农业,成为独立的工业部门。与之相反,中国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始终是以家庭或家族(扩大了的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种结合妨碍生产分化,限制工商业的发展,把社会成员限制在狭小的天地里,因而很难形成西欧那样的城市、那样的商业和手工业,也很难触动以至分化原有的社会结构。相反,它却使社会的封闭性和稳固性从经济基础上得到了充分的保证。诚然,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手工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商业也有一定的繁荣,这似乎在生产上有了一定的分化,但小商贩的圩市贸易与日常生活中的小交易,实际上根本起不了什么推动社会结构性变革的作用,毋宁说作了自然经济的补充和后盾。至于民间手工艺,因其规模小、经营分散、财力薄弱以及受各种束缚,发展起来极为缓慢,难以扩大再生产、向近代工业化推进。所以,只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得不到解体,整个社会结构就有顽强的再生能力。这就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所在。
印度的情况同中国也基本差不多。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以及晚年的人类学笔记中,对印度的社会结构做过详细而深入的研究。在他看来,印度社会发展缓慢的原因,就在于印度独特的村社制度,而这种村社制度又是由缺乏劳动分化造成的。他认为:“目前还部分地保存着的原始的规模小的印度公社,就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这种分工在组成新公社时成为现成的计划和略图。这种公社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它们的生产面积从一百英亩至几千英亩不等。产品的主要部分是为了满足公社本身的直接需要,而不是当作商品来生产的,因此,生产本身与整个印度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毫无关系。”[37]这里实际指出了“固定分工”与“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指自然经济下的自然分工,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分工。在印度公社,主要的生产形式是共同耕种土地,把土地的产品分配给公社成员,而每个家庭可以从事一些纺纱织布,作为家庭副业。因此,这种公社没有什么劳动分工,有的仅仅是传统的自然分工。这种自然分工可以从印度公社的组织结构中看出来,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每个公社都可以看到一个“首领”,他兼任法官、警官和税吏;一个记账员,登记农业账目,登记和记录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一个官吏,捕缉罪犯,保护外来旅客并把他们从一个村庄护送到另一村庄;一个边防人员,守卫公社边界防止邻近公社入侵;一个管水员,从公共蓄水地中分配灌溉用水;一个婆罗门,司理宗教仪式;一个教员,在沙土上教公社儿童写字、读书;一个专管历法的婆罗门,以占星家的资格确定播种、收割的时间以及村中各种农活有利和不利的时间;一个铁匠和一个木匠,制造和修理全部农具;一个陶工,为全村制造器皿;一个理发师,一个洗衣匠,一个银匠,有时还可以看到一个诗人,他在有些公社里代替银匠,在另外一些公社里代替教员。这十几个人的生活由全公社负担。如果人口增长了,就在未开垦的土地上按照旧公社的样子建立一个新的公社。在这里,公社的机构似乎显示了有计划的分工,但它既不是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也不是工场手工业式的分工,“调节公社分工的规律在这里以自然规律的不可抗拒的权威起着作用”[38]。正因为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生产分工,所以“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遇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39]。也正因如此,“这种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象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4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难以分化的劳动方式与比较稳固的中央集权往往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结构的“超稳定”。村社经济反映了未分化的劳动方式,而未分化的劳动方式体现着权力的未分化。这样一来,就很难在村社组织中分化出一种对君主政权加以制约的权力,因而非常有利于君主专制政权的稳定。事实上,犹如一个个团块的村社,客观上就需要一个君主专制政权来覆盖和维护它们。日益得到强化的君主专制政权又会以强大的反作用来影响村社,这就是牢牢地控制着村社的经济命脉,使其既不导致瓦解,又要保持绝对服从。在这方面,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分析尤其是对印度公社的分析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明确的说明。他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1]。“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42]这就是说,国家是土地的真正占有者,土地被看作是国家赐予公社的,而公社又分配给农民的,因此,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或由国家进行重新分配。全国的劳动力都可以由国家任意调拨使用,而无需给予报酬。任何人的任何财产都可以由国家“籍没”、“归公”,所以私有财产并不具有神圣的性质。既然真正的土地私有权是不存在的,那么,国家的所有权与主权也是不可分的,如在印度,“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43]。在失去土地私有权的情况下,村社制度自然难以解体,生产形式也自然难以分化,因为每个共同体成员必须作为“共同体的一个肢体”才能生产和生活,要想各行其是是不可能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中央集权的结果,实际上加剧了村社制度的稳固,阻止了生产的分化。这样一来,亚细亚生产方式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村社经济为专制政权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专制政权的绝对统治又加强了对村社经济的牢固控制,结果,亚细亚社会就一直在“静止”的状态中缓慢地“爬行”。
由于社会结构的分化导源于劳动的分化,那么,促使劳动分化便成为加速社会结构改革,进而推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一环。怎样促使劳动分化?易言之,靠什么力量来打破传统的自然经济走向新的劳动组合呢?在马克思看来,除了需要发展商品经济之外,关键是要大力推进工业的发展。大工业的效应首先体现在促进家庭关系的瓦解,“事实的力量终于迫使人们承认,大工业在瓦解旧家庭制度的经济基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劳动的同时,也瓦解了旧的家庭关系本身”[44]。因为“大工业使妇女、男女少年和儿童在家庭范围以外,在社会地组织起来的生产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也就为家庭和两性关系的更高级的形式创造了新的经济基础”[45]。另外,大工业也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使其纳入现代生产方式之中。马克思指出:“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因此,农村中社会变革的需要和社会对立,就和城市相同了。最陈旧和最不合理的经营,被科学在工艺上的自觉应用代替了。农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原始的家庭纽带,也就是把二者的早期未发展的形式联结在一起的那种纽带,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撕断了。”[46]大工业一方面撕断了这种联结农业与工场手工业的原始家庭纽带;另一方面也为农业与工业在对立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综合创造了物质前提。总之,大工业越是发展,传统的生产方式就越是出现分化,社会结构也越易发生重大变革。这一切,无疑有助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