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西方发展差异的原因剖析(1 / 1)

从结构主义的观点来研究社会发展,这是当代发展理论研究的一大特点。无论是新进化论、新功能主义,还是新制度学派以及发展经济学的众多流派,都在研究发展中对于结构问题予以特别关注,自觉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审视和思考问题。当然,它们所论及的结构是不同的,有的是指制度,有的是指规则,有的是指社会组织的构成形式,等等。但不管指的是什么,其意思是清楚的,这就是注重从社会构成和制度安排方面来探讨社会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将其发展的出路寄予结构的变动与调整,由此提出有关改革的建议和主张。像新制度主义者、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诺斯就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他认为,制度的革新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农业革命是由制度的变革(土地所有权的革命)推动完成的,工业革命更是如此,“产业革命的技术不是出现在结构变迁之前,而是在其之后”,“与产业革命相联系的技术变化要求事先建立一套产权,以提高发明和创新的私人收益率”。所以,“正是人类组织的成功失败决定着社会的进步与倒退。知识及技术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1]

对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研究,实际上从近代以来就已经开始了。古典经济学首当其冲。其研究主要是通过东西方发展差异的考察而展开和体现的。

重农主义的代表弗朗斯瓦·魁奈在1767年发表的《论中国专制主义》一文中,把东方专制主义区分为“独裁的专制主义”和“合法的专制主义”两种,认为在中国“合法的专制主义”结构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一种犹如父子关系那样的家族关系和私人关系,土地耕作者用其收获物的一半交税,另一半留给自己以维持生活。这样的社会结构保持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对于东方发展停滞做了具体的经济学分析,认为中国在元朝以前很久,其“财富就已完全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发展程度”,但“许久以来,它似乎就停止于静止状态了”[2]。为何造成这种状况呢?这主要是由其特有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他通过欧洲和亚洲地产税和地租的对比研究,说明了东方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在斯密看来,在东方如中国、印度斯坦、埃及等国家,地产税和地租是不加区分并由专制君主来征收的,而在欧洲则是区分的:地产税是上交给政府而不是上交给个人的,地租则是交纳给地主。就同一块土地而言,租种者对它的有限权利比出租土地交纳地产税的人要大。后者同君主有着直接的联系,前者的联系则是间接的。但在东方,有的专制君主同时拥有征收地租和地产税的权力,二者混为一体,没有区分。这样一来,专制君主与土地的关系既是一种公共的关系,又是一种私人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无法区分的关系,这样的关系自然会加剧专制统治,影响经济的发展。

英国经济学家理查德·琼斯在其《关于财富的分配和税收的来源》和《政治经济学导论》中,进一步发挥了斯密的上述思想。他主要以印度为例,说明了东方农民缴纳的地租,是其特有的地租和地产税合二为一的地租。这种特有地租根源于专制君主的权利,即专职君主是他的国家土地的唯一所有者。

在此之后,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对东方国家经济政治的总体特征也做过这样的描述:持续很久的统治制度和农业习俗,普遍的贫穷,低水平的国民生产,以及低效率的经济活动,即财富的无保障、储蓄和投资的缺乏。尽管东方国家的手工业者阶层有着聪明的智慧,但那里的工艺水平处于落后状态。这些国家的经济分为两大部门,即农业和手工业,在传统的政治制度下,国家就是大土地所有者,如大莫卧儿皇帝就是其王国中唯一的土地所有者。

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研究之外,其他思想家对东西方发展的差异问题也从结构视角做过一定的探索和说明。与斯密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赫德尔对东西方文明都有研究,认为凡是“土地不再属于人,而人却变成土地附属品”的地方,农业生产很容易导致一种“可怕的专制主义”,而亚洲就是这样的地方。他把“亚细亚专制主义”看成是一种不发展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造成了亚洲国家发展的缓慢。例如,中国“就像一座古老的废墟一样兀立在世界的一角”,儒家传统阻碍了教育和政治方面的任何进步,专制主义又扼杀了任何与儒家学说相对立的学派产生和发展。这样,民族传统、不发展的生产方式以及气候的影响共同构成了完全静态的社会制度。“中华帝国”实际上是“一个裹着丝绸、画以象形文字和涂以防腐香料的木乃伊:它的体内循环就是一只冬眠鼠的体内循环”。

赫德尔关于东方社会发展停滞的观点,被黑格尔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并加以系统化。他在《历史哲学》一书中具体描述和考察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认为东方是文明的诞生地,灿烂的太阳从东方升起,然而由于东方广阔的江河平原适宜发展农业,农业又要求人们眷恋故土而定居,由此形成“闭关自守”的习惯和社会结构,不能分享海洋所赋予的文明,于是太阳由东渐西,文明的进步由东方转向西方,东方从此陷入了发展的停滞状态。在黑格尔看来,东方国家历史上长期以来始终保持着“终古如此的固定”性,“中国和印度始终是静止着,保持了一种自然的、草木的生存一直到现在……”;“印度是又古老又近代的一种形态;它一向是静止的、固定的,而且经过了一种最十足的闭关发展”。[3]既然东方陷入停滞,那么,受制于“欧罗巴人”,乃是“亚细亚帝国”的必然命运。

在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孟德斯鸠则从地理环境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对东方社会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解释。在其《论法的精神》中,他认为在决定政治制度的诸因素中,地理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东方之所以实行专制政体,与其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气候对各民族的性格、情感、宗教、法律和道德风尚都有强烈影响,“炎热的气候使人的力量和勇气萎顿;而在寒冷的气候下,人的身体和精神有一定的力量使人能够从事长久的、艰苦的、宏伟的、勇敢的活动”,因而“热带民族的怯葸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4]。另一方面,自然条件同人民的性格和国家政治制度也有着密切关系。“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与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所以“肥沃的地方常常是平原,无法同强者对抗,只好向强者屈服;一经屈服,自由的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5]。而且,各民族居住的疆界的大小也影响着各自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宜于由君主治理,大国宜于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因此,在东方大国,“一种奴隶的思想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离开过亚洲。在那个地方的一切历史里,是连一般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6]。正因如此,亚洲社会发展缓慢。

可以看出,近代以来众多思想家虽然论述的方式和论述的重点不同,但他们都敏锐地看到了非西方社会发展的停滞与其社会结构的僵化直接相关,看到了摆脱发展困境的出路在于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因而在其研究的方法论上是有一定启迪意义的。不过,这些思想家在具体研究时,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样一些理论弱点:一是在谈论东方社会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西方中心论”或“欧洲中心论”的观点,把西方的尺度作为人类社会历史的一般尺度,并用这种尺度来观照和评判非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二是把东方社会结构上的僵化和发展上的停滞绝对化,似乎东方社会在以往数千年的历史中根本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到了近代受到西方社会的冲击时,其僵化的社会结构才开始发生变化,整个社会才开始有了所谓的发展。其实,东方社会尽管发展缓慢,但还是有一定的发展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其传统的社会结构。三是在对待东西方文明关系问题上,片面夸大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对东方社会冲击的积极作用,掩饰了这一过程中血与火的暴行,没有客观公正地评价近代以来东西方的实际发展过程。

近代以来有关社会发展的各种思想观点,自然成为马克思探讨社会发展问题的思想资源。马克思对于社会发展理论的研究,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非常关注社会结构问题。这与马克思历史观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内容密切相关。由于唯物史观研究的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因而要揭示其社会生活的本质,必须探讨社会的内在结构,看其哪些领域是基础性的,哪些领域是被决定性的,由此形成了社会结构理论;要揭示其社会历史演化的规律,又必须探讨社会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的内在矛盾运动,主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以把握社会历史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由此形成了社会发展理论。所以,完整的唯物史观是由社会结构理论与社会发展理论构成的,前者是关于社会历史的横向说明,后者是关于社会历史的纵向说明;没有社会结构理论的正确阐释,也就没有社会发展理论的科学说明。正因如此,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始终是和社会结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在探讨东方社会的发展时,其结构性研究尤为明显。正是通过对东西方社会的比较研究,尤其是通过对东方社会结构及其原因的分析,逐渐深化了对这些社会发展的认识,从而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性的看法,逐步形成了对东方社会发展的完整认识。这里不妨循着马克思探索的轨迹看看他的理论思考。

在19世纪50年代初,对东方社会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英国对印度的入侵而展开的。在1853年7月22日写的《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亚洲式的社会”、“亚洲社会”的概念,并将其和“西方式的社会”、“西方社会”相区别。[7]马克思认为,“亚洲社会”和“西方社会”相比,在其结构上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没有土地私有制。在读了贝尔尼埃的《大莫卧儿、印度斯坦、克什米尔王国等国游记》后,马克思于1853年6月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说:“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8]四天后恩格斯复信完全赞同这种看法,认为这是了解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二是分散孤立、自给自足的农村公社构成专制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指出:“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9]这些村社彼此之间“几乎没有往来”,处于孤立状态,好像一些模样相同而又“互不联系的原子”,“这些家庭式公社本来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耕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10]。在马克思看来,这些田园式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都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坚实基础。三是存在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在亚洲,从远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就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说,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战争部门,或者说,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由于气候干旱、地势较高和沙漠较多,人工灌溉和水利工程便成了农业的基础;又由于幅员太大,村社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11]。

正是这样的“三位一体”,造成了僵化的社会结构,从而形成亚洲社会的长期停滞,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在这样的社会,没有进步的意向,没有任何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10年,无论印度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12]。既然如此,只有外来的推动,才能打破这种僵化的结构,摆脱停滞的状态,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一方面对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印度侵略和掠夺的野蛮行径表示极大的愤慨,同时又意味深长地指出:“问题在于,如果亚洲的社会状态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能不能实现自己的命运?如果不能,那么,英国不管干了多少罪行,它造成这个革命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13]

应当承认,马克思此时对亚洲社会的探索还是初步的,由于受到材料的限制以及流传观点的影响,对于亚洲社会的有些看法还是与事实有差距的。后来随着认识的深化,一些不准确的看法得到了纠正,如关于亚洲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看法就在晚年得到改变。

在19世纪50年代后期,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发展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展开的。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通过前资本主义的三种形式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的对比分析,进一步对亚洲社会做出了具体深入的研究。[14]

马克思认为,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比,在其结构上具有这样一些共同之点,即都是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相结合,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个人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共同体等。但是,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又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土地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不同。在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中,没有土地私有制,“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15]。对土地的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个的人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另一种是按照公社或由公社组成的更大的统一体的规定,公社成员进行共同劳动。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土地分为公有地和私有地,“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16]。这就是说,这里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土地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对立。私有地由各个家庭耕种,产品归私人;公有地由公社成员出劳役耕种,收获的产品归公社。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虽然也有公有地和私有地之分,但这种公有地和古代所有制形式中的公有地不同,它不是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而只是私有地的公共附属物,不占其主要地位。公有地只是作为猎场、牧场、采藮地等生产资料供每个单独的家庭使用,不需要公社成员另行经营。土地的经营以家庭为单位,“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17]。

其二,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状况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结构不同。在亚细亚公社(共同体)中,共同体十分牢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最强,“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作为总和的统一体即国家或专制政府,凌驾于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是土地财产的更高的或唯一的所有者,单个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个人的剩余劳动被专制政府或专制君主无偿地占有;公社成员以乡村为居住地,以土地为基础,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在古代公社中,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互为存在的前提,公社成员和公社互相保障对方的存在;组成公社的农民是彼此平等的,如果破坏了这种平等的关系,公社就会瓦解;居民以城市为基础和居住中心,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城市公社是按照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公社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在日耳曼公社中,共同体是松散的,它不是以实体而存在,而是只存在于集会及其他共同活动之中,公社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小;公社成员既不是以农村为集中的居住地,也不是以城市为集中的居住地,而是各个家庭居住在森林中,彼此联系很少,只是在集会时才发生联系;公社的公有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而存在,只是被每一个私人所有者当作猎场、牧场共同使用,而不是像在古代公社那样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来使用,公有地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共同财产,因而个人的劳动成果全部归自己,不需要向别的什么人或实体服劳役或交贡赋。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之所以详细地考察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主要是为了说明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和条件。这种前提、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劳动条件相分离,劳动者完全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自由劳动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被货币所消耗;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18]。可以说,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都不具备产生资本主义的前提和条件;资本主义只能产生于这几种所有制形式解体之后的某种形式。但是,相比较而言,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更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形成,当然也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所形成的社会结构更为坚固,更缺少灵活性。在这样的结构里,个人及其活动极少自主性,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完全受到共同体尤其是最高共同体即专制政府的限制,因而表现不出什么能动性和创造性。要在这样的结构和环境里产生资本主义以至加快社会发展,非常之难。因此,要打破这种停滞的状态,促进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19]。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公社所有制与资本主义关系的一般理解,同时也是关于东方社会结构与其发展关系的基本看法。

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之后,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主要是通过对考古新发现以及俄国公社命运的考察而加以阐发的。在摩尔根《古代社会》问世之前,马克思虽然也觉察到各种农村公社并不是最原始的,但亚细亚公社、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在历史上又是怎样产生出来的?在它们之前的社会状况究竟如何?对于这些问题,还很难做出具体的回答。由于当时历史材料不足,只好把这些公社当作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阶段。只是到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面世之后,马克思才真正弄清了这些公社的构成以及在人类社会发展序列中的地位。[20]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指出,“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21]“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着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22]。正由于社会结构不同,因而各种原始公社“正像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23]。也就是说,上述三种类型的公社都不是原生的,而是次生的或者再生的,是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这些农村公社“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24]。这样一来,用“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亚细亚社会”来代替整个原始社会显然是不科学、不合适的。

那么,马克思称之为农村公社或农业公社(即上述三种类型的公社)不同于以前更原始的公社的结构和特点是什么呢?他认为,以往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血缘亲属关系基础之上的,农业公社则割断了这种牢固而狭窄的联系,扩大了范围并能够同其他公社保持接触;在农业公社内部,房屋及其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此前公有的房屋则是公社的物质基础之一;耕地虽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公社各社员间进行重分,每个农民都可把生产出来的产品留为己有,而在以前的公社中则是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在这些特点中,农业公社所具有的公有、私有“二重性”,对于公社的未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既成为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又成为其逐渐解体的根源。究竟发展结局如何,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这两种可能性,利用好历史环境和机遇。

可以看出,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的研究以及东西方发展差异的比较研究,始终是和其结构性探讨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用社会结构上的差别来审视社会发展上的差异,进而提出适合社会发展的结构要求,正是马克思考察社会发展问题的一大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发展问题上重视社会结构的研究,但在方法论上又与结构主义不同。结构主义只停留于结构本身的解释上,用结构解释一切,而马克思则在强调结构重要性的同时,特别关注结构后面更为深刻的本质或更为深刻的基础。“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25]按照这样的方法论原则,马克思把研究的基点和出发点主要确立在人的现实生产活动上,通过人的现实生产活动来揭示社会结构的形成和演变。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发展固然离不开社会结构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归根到底是人们活动的产物。社会结构并不是外在于人的什么存在物,而实际上就是由人们的活动关系造成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26]。不光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政治上层建筑的结构是由人的现实活动关系造成的,而且意识形态的结构也是如此,因为意识形态不过是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过程的“反射”、“回声”和“必然升华物”[27]。因此,人不仅是物质生产的创造者,而且也是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创造者。社会结构不过是人们活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相对稳定形态。马克思曾经指出:“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但是他不明白,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28]就社会结构的演变来说,这也不过是由人们的活动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改变引起的。如“个人相互交往的条件”即交往方式,“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29]。所以,社会结构的变革以至社会的发展本质上就是主体活动的创新。由于人的活动方式总是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形式,因而要加快社会发展,必须在结构上实现新的转换与调整,这就是要在经济形式、交往形式以及社会组织形式等主要方面做出新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