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论(1 / 1)

社会意识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存在问题的阐释往往是在与社会意识问题的对照中展开的。社会意识理论中的意识形态理论,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马克思对社会意识形态概念的运用和阐述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立场和批判态度。但是我们认为目前学术界对马克思社会意识理论的通常理解仍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

(一)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中对社会意识的通常理解

根据《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的通行观点,社会意识是指人们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总和。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是泛指社会的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包括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社会心理和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科学等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狭义的,是专指关于社会关系的意识,即以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反映物质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意识及其形式,具体包括人们关于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观点和理论,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但不包括自然科学。社会意识的最基本的含义和特征是: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相对于社会存在来说,它是派生的、第二性的社会现象。一切社会意识都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改造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的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意识虽然依赖于社会存在,但也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在一定阶段,社会意识可能落后或超前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继承性;各种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社会意识能够能动地作用于社会存在。

历史唯心主义夸大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错误地主张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旧唯物主义者只是自然主义地确认意识是存在的反映,把人的知、情、意看作单纯的生理和心理现象,而不是看作社会实践的产物,不能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提到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上来理解,一进到社会历史领域,仍然陷入唯心主义。社会意识同一般意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意识是社会的产物”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意识都是社会性的意识。但是,一般意识从总体上说它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社会意识则从其根源上并从反映社会存在这个角度考察意识现象。不懂得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就不可能成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马克思和恩格斯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命题。1845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这一命题。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作了经典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问题的科学认识,成为马克思主义解决其他社会历史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以上主要是我国哲学界目前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理解,也有学者就社会意识的反作用问题进行了一定的阐发和强调。例如,薛勇民先生在《马克思主义社会意识作用理论的当代反思》(《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一文中着重指出,马克思、恩格斯一生在坚持和发展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是一贯重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基本作用问题的。只是在创立唯物史观的初期,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历史使命和理论论战的需要,他们用更多的精力和大量的论述揭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方面,而相对来说,对于社会意识的反作用却论证得不够充分。对此,恩格斯讲得很清楚:“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于是,在当时曾有不少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攻击唯物史观是“经济唯物主义”,错误地认为唯物史观只承认社会现实的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而从根本上不承认社会精神因素的基本作用。这显然是一种对唯物史观基本理论的歪曲,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误解。正是为了驳斥那些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攻击、责难和诽谤,也是为了纠正人们对唯物史观的曲解、误解和思想混乱,恩格斯在晚年通过大量的论著尤其是书信,反复阐明了唯物史观关于社会意识的基本功能原理。在他看来,“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18世纪的法国对英国来说是如此(法国人是以英国哲学为依据的),后来的德国对英法两国来说也是如此”。“与此有关的还有思想家们的一个愚蠢观念。这就是:因为我们否认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有独立的历史发展,所以我们也否认它们对历史有任何影响。这是由于通常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作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这些先生常常几乎是故意地忘记,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显然,恩格斯认为,承认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具有相互作用,尤其是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同样是马克思和他所强调坚持的唯物史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观点。[1]

(二)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关系的内化

我们知道,马克思对狭义的社会意识即意识形态的直接论述仅限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两书,马克思其后的著述活动中(特别是在1859年之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呈现越来越少的趋势。这个特点给人们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带来了许多困惑。[2]不过我们以为,如果根据上文对社会存在(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理解为关系性的存在)的理解,相应地也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去把握社会意识,也就是把狭义的社会意识即意识形态理解为社会利益关系的内化,那么这些所谓的困惑就很容易解释了。

第一,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在任何时候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关系。早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曾指出,思想不能离开利益。那就是,思想要以利益关系为基础。思想是利益关系的派生物,利益关系是思想的决定者和产生的根源。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则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这就是说,一切社会意识都同社会关系具有同一性。还有《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中被删去的一段话也很说明问题:“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自身的状况的观念。显然,在这几种情况下,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有意识的表现,而不管这种表现是现实的还是虚幻的。相反的假设,只有在除了现实的、受物质制约的个人的精神以外还假定有某种特殊的精神的情况下才能成立。”[4]

第二,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就是被意识到了的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关系,并且是这种关系的化身。“资产阶级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5]关于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体系中资产阶级利益关系的化身的观点,马克思本人有着非常明确的表述。例如,“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的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6]“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7]正是由于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体系中资产阶级利益关系的化身,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才呈现出一种“否定”的意味。也正因如此,马克思才大量使用“共和主义的意识形态”、“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黑格尔的意识形态”等提法。

第三,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否定性质是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批判态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8]这句话的前一个自然段的末尾有一段被删去的文字可以被看作对上面那句话的注释:“如果这些个人的现实关系的有意识的表现是虚幻的,如果他们在自己的观念中把自己的现实颠倒过来,那么这又是由他们狭隘的物质活动方式以及由此而来的他们狭隘的社会关系造成的。”[9]这些说法表明,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看作一种“颠倒”的意识,它是一种“颠倒”了的社会关系的化身。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颠倒”的,而处于“颠倒”的社会关系中的资产阶级又把这种关系内化为他们的意识,在这种意义上,“意识形态”是“虚幻的”、“不正确的”和“不真实的”。因此,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不是认识社会历史的有力工具,而是影响人们认识真理的障碍。

第四,种种迹象表明,马克思是从总体性的角度理解意识形态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眼里,意识形态就是一切社会意识的总体。就如我们前文所说的,马克思在一些地方使用“意识形式”、“意识的一切形式”和“社会意识形式”来代替“意识形态”,这些一般的表述方式可以被理解为意味着一切社会意识。而在经典的“上层建筑”的隐喻中,意识形态更是意味着一切社会意识的总体。按照我们的理解,意识形态在马克思那里其实就是一种总体性的资产阶级物质利益关系的体现者。这种关系对于总体性的“资本家”(人格化的资本关系)即资产阶级来说是一种内化的社会利益关系。

(三)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重新理解

上面的阐述涉及对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典命题进行重新理解的问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人们一般是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这个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何者第一性”的意义上去理解这个命题的,认为这是马克思哲学唯物主义立场的体现。但除此以外,我们以为对此还可以有另外意义上的理解。根据本文的解读,马克思眼中的社会存在意味着一种对象性的关系存在,这种关系存在构成了每个人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此意义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命题中的“决定”一词便除了人们惯常理解的“产生”和“限制”[10]的含义外还有了一层“内化为”、“体现为”的含义。这样一来,在“社会关系的逻辑”的视野中,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了。其一,社会意识是社会关系的化身、体现者、担当者。“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因而,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当然,意识起初只是对直接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11]其二,社会意识是人“内部”即精神层面体现出的社会关系。“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2]也就是说,任何意识都是对象意识,社会意识的对象就是社会关系。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就是社会意识体现社会关系。其三,一定的社会意识与一定的外化和人格化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人们的社会关系不同,分属于不同的群体(组织化的社会关系),受不同的群体利益支配。人们的思想观点因而体现不同的利益。其四,只有弄清社会关系的具体境况,才能弄清作为其化身的社会意识的真实含义。对于马克思来说也就是,只有弄清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的奥秘,才能揭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真相,才能在思想的表面价值下面揭示出由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真正动机。

[1] 薛勇民:《马克思主义社会意识作用理论的当代反思》,《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2页。

[2] 参见姚大志:《现代意识形态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注。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1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7] 同上书,第10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9] 同上书,第72页。

[10] 参见姚大志:《现代意识形态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12] 同上书,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