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_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1 / 1)

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包括反腐败在内所有的改革创新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都不能违背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反腐败,就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社会变革的现状,清醒判断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复杂形势,冲破传统的思想观念误区,开启依法反腐败的良性循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中,要优化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执政党、人大、政府的监督关系,促使反腐败有规可循、有法可依。要使法治充分发挥作用,促使各类公权力和反腐败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制衡作用,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事实上,反腐败的深入持久进行本身也需要法律的强有力支撑。综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我们发现,廉洁的国家或地区均重视发挥专门廉政立法的作用。例如,新加坡有《反贪污法》,瑞士有《反行贿受贿法》,香港地区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如果三省市监察委员会试点结束后正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当前就不得不大力推进法律修改,对涉及反腐败工作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系统性的集中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一部廉政专门法律,即以修改《行政监察法》为基础制定国家廉政基本法——《国家监察法》。或者,做出更为彻底的创新,即制定一部《反腐败法》作为统率全国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对我国反腐败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目标、反腐败的内容、反腐败机构及其职权、违反反腐败法律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新法催生新的机构,监察体制改革就难免变成半拉子工程。此外,还应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即基本适用各党政机关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保证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制定《公民举报保护法》,对公民行使举报权利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近几年党内有关反腐败的法规建设较好地体现了精细化、严密化、科学化的要求,可以成为统一的反腐败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