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_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实现职能协调优化(1 / 1)

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实现职能协调优化

目前我国有多个机构担负着反腐倡廉职能,主要包括党的监督机构即纪委、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机构、隶属检察院的反贪部门,相关部门还包括审计部门和2007年设立的国家预防腐败部门。这些部门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反腐倡廉专门构架,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但这种构架也存在较大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机构之间缺少核心枢纽地位的机构,几家机构很难恰如其分地摆好位置。二是在监督对象上,监督对象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相关部门要求涉案的非公领域人员配合工作于法无据,比如目前纪委要求一些私企老板配合办案,时常受到诟病。三是导致有的工作出现多方重复劳动的现象,比如廉政教育、纪检监察、预防腐败及反贪等部门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四是几个机构客观上各自存在一定的不足。随着反腐败的不断深入,通过一定方式协调好纪检、监察、反贪、审计等几部门关系,克服现有弊端,构建一个享有独立和权威法律地位的廉政专门机构,已是时之所趋。在试点过程中,应当注意一种倾向,就是把构建专门廉政工作机构作为一种多部门联合办公的物理反应,也就是把相关的纪委、监察、反贪、审计等多个部门的人员召集到一起办公,需要什么权力就由谁出面。这种方式虽然见效快,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无法解决法律授权冲突问题,也无法解决来自不同机构人员的身份认同问题,尤其是出现国家赔偿时,将陷入诉讼混乱状态。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必须按照化学反应的思路进行,也就是依托现有几个单位,依法构建一个全新的工作机构,其办案等工作人员依法可行使现有几个机构的全部权能。因此,反腐败机构和资源的整合不是简单的“1+1”,不是物理反应,而是要深度融合、发生化学变化。这就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摆脱过去以职能为中心的工作模式,而转向以任务和使命为中心的工作模式,最终实现效能的大幅提高。

监察机构的化学反应应该体现权力配置理念和权力组合方式的变化。国家监察机构经过职能整合后,应该享有预防腐败的调查权、警示权、建议权,对腐败行为的调查权、处分权,对腐败犯罪的侦查权、预审权。这样的权力配置与腐败犯罪的关联性特征高度契合,是非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并用的腐败治理模式的创新。例如,在预防腐败方面,可结合查办案件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社会预防和技术预防,极大地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前置性,违法违规调查与刑事犯罪侦查同体则实现了反腐执法的一体化,彰显了罪(错)责相适的处罚公正原则和刑事法律的行为规制功能。腐败案件的刑事追究,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不服监察机关非刑事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诉。同时,整合之后的监察委员会要与审计、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腐败违法和犯罪的线索移送机制,建立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