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坚持务实为民的原则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来看,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比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五大监督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则是要创新设立监察委员会,不断拓展延伸国家监察方式。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反映了我们党一方面在党内监督上不断总结提炼,另一方面在党外监督上也不断创新推进。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轨道,必须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底线,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创造性,协调处理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需求之间的关系。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安排,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的试点设立,符合我国政治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助于提升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也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落实人民监督,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和拓展,更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优化和丰富。这样的试点安排将从制度上充分保障民众的监督意愿,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公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从目前各试点省市的工作开展来看,北京、山西、浙江能够先行先试,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纪委切实成为专责机关,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问题为导向,审慎稳妥、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总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导向,一步一个脚印,踏实稳步向前推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