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_二、全面抓好问责条例的执行(1 / 1)

二、全面抓好问责条例的执行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践证明,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但如果没有统一、配套、刚性的问责制度作支撑,问责的执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然有责,失责必须追究。在众多党内法规制度中,《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既是为了减少问责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也是在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就要被追责。必须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问责原则;针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要区分情况,灵活运用不同问责方式;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让《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真正发挥好管党治党的震慑作用。

要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纪委必须正确运用问责这把利剑。在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三大主责主业中,问责是兜底,更是保障。问责利剑必须高高举起、坚决落下,切忌将其概念化、形式化、随意化。首先要搞清楚问责的主体和对象,要坚持做到覆盖各级党组织,又重点瞄准“关键少数”,没有任何人可以搞特殊。要立场坚定、态度明确,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责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坚决实行“一案双查”、“连坐问责”,力戒走过场,杜绝搞形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但再锋利的宝剑也敌不过岁月搁置,生锈腐烂。只有经常使用打磨,才能保其锋芒。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铸造这把利剑,就必然要奋力挥舞,将几个党内蛀虫斩于马下,否则无法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才能发挥利剑的威力。要切实杜绝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的现象,这种好人主义是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必须坚决予以扼杀,绝不把问责这把从严治党的利剑当成摆设品,要敢于较真,敢于亮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管是谁,不管是哪个单位,只要是违反党的章程或者其他法规,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就要追究,就要问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严肃处理,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另外,问责不仅要严,更要准,既不能张冠李戴错问责,也不能隔靴搔痒轻问责、假问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