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保障(1 / 1)

导语

奴隶制的瓦解与封建制的逐步确立都因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要求掌握政权,故而进行的一系列变法与改革。让法治逐步取代了礼治,间接地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成文法的颁布为何引起激烈的争论?

在中华民族繁荣灿烂的发展史中,法制发展永远是一大亮点,是社会从礼仪规范走向法律保障的一个重要历程。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有了极大的改变。首先便是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逐渐确立。在这个时期,生产力急速发展,因此生产制度也进行了巨大的调整。在新的社会形势中,虽然遇到了极大的争议,成文法还是应时而生。春秋战国时期便是法治取代礼治的一个开端。

春秋以前,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来约束人们,主要是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中的矛盾。但是作为最原始的规范,习惯法有着许多的弊端,比如说刑罚的不公正与暗箱操作的大肆盛行,官府可以根据习惯来任意惩罚民众,不利于社会管理;并且严格来说,习惯法并不足以称为“法”,社会秩序主要依靠“礼”来管理,这就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后来由于社会阶级的变化,出现了成文法。但是令人诧异的是,这套“成文法”并没有向大众公开,而是隐藏在官府中,每当有人犯法,官府人员便会按照这套“成文法”来判期量刑。这造成了人们并不知道自己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上“犯罪”,也并不清楚刑罚量刑的具体规则。

这时候的权力集中在官府的手里,官府说人们犯了什么罪,他就得认;说判多久的刑就可以判多久,因为人们接触不到官府里的卷宗。不公开刑罚也可以给公众营造一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紧张状态,这也是当时的统治阶级的意思,与当时的社会阶级关系有关。权力掌控在贵族的手里,贵族掌握着官府,这样便可以光明正大、“合理合法”地进行自己的独断专行,不用担心民众认为量刑不合理而产生多余的矛盾纠纷。说到底老百姓还没资格知道法律。

然而这种情况到了春秋时期就没有办法再实行下去。首先经过了社会的大变革,奴隶制的瓦解,出现的新兴的地主阶级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他们认为,只有将这些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让民众知道明确、公开的量刑规则以便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部分比较开明的旧贵族也认同原来的社会规则不再适应新的社会模式,于是也表示赞同。其次,经过了时代的变迁,礼的统治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已经成了过去,于是社会急需新的法律制度。最后,在春秋时期,有一大重要的表现是百家争鸣的思想发展,也为成文法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础。于是法律条文终于见到了阳光,为大众所知。

各诸侯国也纷纷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刻在了铜鼎上,这也是后代著名的“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为何选择铸于鼎上?在当时,鼎代表的意义十分的庄严,将法律刻于其上表示了它的权威性与长久的稳定性。这也是后来招致争议的一大源头。晋国的太傅叔相听闻子产要铸法在鼎上,第一个反对,并屡次向子产反映不能铸的原因。他写信说明先王为何不将法律公之于众就是因为忧虑民众都知晓了法律后,不再对法律存在敬畏之心,也就相当于不将国家的威严放在心中。官府办事也就更加困难,百姓都知道法律后,在判刑的时候会产生争辩之心,用法律来为自己辩解,对官府的威严有极大的威胁,百姓也就无法管理。

在郑国之后,晋国的赵鞅和荀寅也效仿子产,将范宣子的法律铸在鼎上,与子产同样的是,这时也造成了极大的争论。这次反对的是鲁国的孔丘。众所周知,孔丘主张的是“礼治”,认为依靠礼乐制度治理国家是最好的权法。所以他十分反对,并放出言论:“晋国怕是要亡国了,因为他们将最基本的尊卑贵贱的制度都破坏了,老百姓知道鼎上有法文,他们就会拿条文来与你对峙,他们不会再尊重官府了,国家就要失去对老百姓的统治了!”所以说,引起争论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儒家的礼制思想,“重礼治而尚先王法”,而法家一直崇尚法治,反对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思想,提倡“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思想。由于孔丘代表的儒家思想对礼治的认同与法家的“以法治国”的主张相违背,因此晋国的铸鼎做法引起了孔子等儒家学者极大的抨击,实则是一种治国理念的不同,但背后就是一种对法律的本质问题争论:法律究竟应该体现哪一阶级的利益。

在春秋时期的郑国,有一个叫邓析的人将法律条文刻在了竹简上,于是史书上把这个称为“竹刑”,意思就是竹简上的刑罚。但是不幸的是,因为此举触及了旧贵族的权益,所以邓析后来被愤怒的旧贵族残忍杀害。但是他创造的“竹刑”却得以保留下来,流传许久。

成文法带来的好处很多。首先,它给社会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行为约束体系,对社会的和谐有重要作用。公布了成文法后,使得定罪量刑都有了一套公正的标准,保护了新型的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及普通民众的一些基本权利。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规则。在春秋以前,贵族掌握权力,与平民之间有着本质的差距,但是成文法的颁布,打破了贵族对权力的垄断。成文法的颁布也可以说是使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示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在公布成文法的过程中,“以法治国”的法家思想在争论中逐渐走向完备,通过社会改革,也更加适应国家,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法治取代封建礼乐制度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事实,法家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百家争鸣中取得了重要的席位。

成文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的变革。随着成文法的有效推行,争论也逐渐平息,开创了法治取代礼治的新时代。这不仅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国家法律制度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也推动了封建政权的建立,对未来的制度改革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2.一代武将李悝的变革之功

春秋时期,各种思想体系快速发展,形成了众多的学派。与此同时,社会的法制也随着社会阶级的变动以及思想的进步快速发展。战国初期,井田制的瓦解已经进入尾声,经过一段时期的恢复与发展,封建制度也愈加稳定。这时封建经济已经占据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既然物质基础的改变已经不可避免,上层建筑必然需要跟上物质基础的脚步,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由于新兴封建阶级的建立还不是特别稳定,所以一直潜伏的奴隶主贵族对于权力的失去耿耿于怀,妄想改变现状。所以为了保障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各个国家纷纷采取变法措施抑制奴隶主贵族的行动。

由于政权的不稳定,各国的经济发展也在起步阶段受到了阻碍,此时诸侯国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可谓是内忧加上外患。公元前403年,三家分晋,在战国时期崛起,成为三个独立的小国。魏国作为战国时期的一员,军事实力并算不上所向披靡,经济条件也只能算凑合。在这样紧张的局势下,魏国不得已采取紧急措施,亟须变法来提高自己的军事战斗实力与经济发展。前有如狼似虎的韩国,后有军事强悍的赵国,魏国的魏文侯在这时任用李悝为相,希望通过他的变法使国家摆脱如此险境。

李悝最初并没有进入魏国的权力核心,他作为一名武将,曾经在秦国的西北边境担任中山相与上地守。他曾多次率领军队与秦国交战,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得到国君的赏识。在一次与国君的交谈中,李悝十分大胆地向魏文侯分析了现在的局势之险。魏文侯意外发现李悝的变法思想新颖大胆,他并不是只会带兵打仗的普通武将,于是对此人暗暗上了心,正巧碰上国家的状况堪忧,于是魏文侯任用这名武将为相。李悝因此成了魏国的重臣,在国君的支持下在全国全面推广他的变法思想。

有了国君的支持,变法十分的顺利。李悝变法第一步便是为官之制。在战国以前,想要做官除非祖上是官,也就是说以前的选官制度是世袭制。但是此时,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渴望得到政权与话语权,便推动了废除奴隶时期的世袭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并且在此基础上,取消了贵族以前享有的特权,取消世袭的俸禄,这也意味着省下了一大笔钱,将资金用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上。这也就是后来在政治方面废除旧贵族世卿世禄制,实行量才任用制度。

在经济方面,正式废除了传统的井田制。这也是井田制正式灭亡的一个重大标志。李悝采取“尽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励农民去开垦荒田,变废为宝,提高农作物的面积产量,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为实现富国强兵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他同时还对国家境内所有的土地进行测评,测评后再根据实际的产量来制定合理的税收标准,私下还鼓励土地私有买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军事方面,建立了“武卒”制,意思是对军队的能力定期进行考核,然后根据表现的优劣进行奖励与惩罚,极大地提高了魏国士兵的作战能力。他还根据每个士兵能力的突出方面进行分类,进行队伍的编排,提高了军队的严整性与纪律性。魏国的军事实力因此大大增强。

李悝还主持修订了《法经》,这也是他突出的一个改革措施。《法经》作为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李悝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所编纂的一部评价极高的法典。《法经》原版已经失传,只是在《晋书·刑法志》里保存了《法经》里的基本的内容。《法经》的内容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个部分。据记载,《法经》可以分为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意思就是国家最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百姓的财产安全不为盗贼所窃取,旨在保护百姓的个人私有财产。但实际上,他也是维护地主阶级的财产的一个积极分子。所以他认为盗法、贼法应是六篇之首。基本上,《法经》就是一部以刑为主的诉讼法典,它为国家初步建立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价值,建立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则,对后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都有深刻的影响。据《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贼。”盗、贼就是指侵犯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社会和谐的犯罪行为。《晋书·刑法志》上也记载了:“悝撰次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两篇。其较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有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法经》之所以有如此高的评价,也是因为它的编纂十分详细严谨,篇目明确。据记载,《法经》的正律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的一些法律规定。杂律的部分就是第五篇《杂法》,主要是用于惩治除盗窃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具体的量刑条例。具律部分即《具法》,相当于一部现代刑法总则。由此可见,李悝确实是将盗窃这一罪责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为了迎合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要求而极大地保护他们的基础权益,才能够使改革顺利进行。

可以说,《法经》的修订颁布确立了以法治国的原则,总结了各国的立法经验,成了后代封建法典的基础。它还促进了封建经济体系的巩固与发展,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统治者的利益,促进了封建制度的发展。可以说,李悝提出的创设性的变法措施在那个时代有着巨大的影响,是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

3.耕地别愁,咱有铁农具!

春秋战国时期,人们从刀耕火种的时期步入了使用器物来劳作的时期。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朝,农民已经发挥奇思妙想,运用天上掉下来的坚硬的陨石,通过加热煅打,制成了各式各样的铁器。但在当时,这些陨铁是十分稀缺的,所以一般来说都是发挥它的最大作用,用来做成兵器。当时的陨铁也被称为自然铁。

再后来,到了春秋时期,铁器就被用来做成了工具,以及一些礼器。到这时,铁器的运用不再有局限性,而是用到了社会生产劳动的各个方面,也出现了铁农具。而我国最早使用铁质农具的时期正是在春秋时期。

据记载,最早使用铁农具生产的是齐国。春秋中期齐国的管仲向齐桓公献言,说用铁来铸造剑器等兵器实属浪费,不如用铁造成农具,看看可不可以用来耕种田地。齐桓公听了后,大感新奇,试试就试试,可没想到这一试,试出了一片新的天地。

铁农具为什么会逐渐渗透到社会生产发展的各个方面呢?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制作的便捷以及价格的低廉。在春秋以前,农民耕地都是使用的青铜工具,而铁农具较之青铜,更加地坚固耐用。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铁农具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的效率,于是被广泛地使用。

有了便捷的工具后,大大地缩短了耕地的成本与时间,农民不再担心耕地累了。装备可是及其重要的存在,尤其是出现了名为耒耜的工具。耒耜作为一种翻土工具,外表像木叉,上部带有弯曲的柄头,下部是用来犁地的犁头。这也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农耕工具,也可以说是犁的前身。

战国时期耕种的铁农具已经出现了更多的类型,比如锄、斧、铲等基本的农业生产器具。人们多用铁器来兴修水利以及砍伐树木,以便开垦更多的土地用来耕作。

可以说铁农具的出现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发展。人们开始扩大耕种面积,使得农业快速发展起来。铁农具的出现不仅使农业方面出现了历史性的变革,更渗透到了社会的其他方面。

在任何一个时期,生产力的变革都会引发相应的生产关系的改变。由于铁农具的推广使用,使得农耕面积迅速扩大,这也导致了各诸侯国对于农耕面积的大量需求。但是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尤其是在那个还没有能力去改造不利地形的时期,耕种对于土地的要求就更高了,多以平原为主,但平原更是有限。重农抑商的时期,农业发展可是最重要的,打仗也得抢到那块土地。是由于铁器的使用也使得兵器的铸造更加地便捷,更多的金属被用来铸造兵器,因此国家的军事实力也不断地提升。于是各诸侯国开始了对土地的争夺之战。与其说是土地的争夺,不如说是各国对权力的争抢,大诸侯国通过发动战争来灭亡小的诸侯国,从而扩大本国疆土势力范围。战乱频繁发生,先后出现了春秋五霸与战国七雄。战乱的发生就意味着国土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民怨丛生,所以虽然当时的农业发展速度快,但是也比不上战争破坏的速度,更别提碰上灾荒的年月,颗粒无收的时节也是常有的。这也是铁农具出现带来的一大变化。

由于铁农具的广泛使用,井田制的破坏速度就由此加快了,从而也导致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实力壮大。所以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不能小看任何一个领域的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