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这就要求基层干部深刻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树立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高度自觉,把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促进矛盾化解。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依法治国主题)时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可以说,坚持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体现着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顺应了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的需要。
第一,坚持源头治理的思想。既要切实加强立法,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还要严格依法行政,让公权力的行使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公权力行使不当带来的社会矛盾。一方面,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不是简单的一句话,要制定更加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律来化解社会矛盾。现在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如农民工权益问题、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拆迁问题等。这些问题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必须在立法层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公正地看待这些社会矛盾,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得法律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武器。另一方面,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要有一套符合法律程序的决策制度。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更要把法治贯穿在科学决策过程当中,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同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府行使的公权一旦发生变异,势必成为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当前的官民矛盾很多和腐败有关。如拆迁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强行拆迁、征地,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对群众的合法诉求也不给合理的答复,这很大程度上成为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直接原因
。法治是现代社会、政府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为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坚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的理念,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强化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目标,根本上要靠法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当社会矛盾化解进入法律程序,司法就应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司法应当具备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力和公信力,司法的人格化代表司法者应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不是中立的,司法者更不是中立的,面对群众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况,必须同情但不能滥情,必须坚持依法办事。面对平常碎屑的民事纠纷,司法者不应视为小事而消极怠工。要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也就要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因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其中的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被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三,牵住依法办事这个预防矛盾的“牛鼻子”。要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当前,一些违背党的宗旨、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往往与不依法办事有关。预防减少矛盾,最根本的是社会全体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而不破坏法律,其中基层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形成示范效应。尤其是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城市管理等矛盾容易激发的关键点上,要对各个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要依法办事,谁不依法办事引发矛盾就追究谁的责任,避免违规操作、粗暴执法甚至滥用强制手段。
第四,慎用行政方式解决纠纷,强化法治在预防化解矛盾中的权威。行政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在过去起到很大的作用,但过多地、过度地使用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只会把政府摆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冲突。行政方式与法律解决方式的最大差别就是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在一个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如果过度地依赖行政方式,法治化道路就可能难以推进。因为什么事都靠行政手段,人民群众就会对法律逐渐丧失信心。另外,行政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还会造成行政成本加大,而行政成本来源于社会,这又会加剧社会矛盾,从而恶性循环。所以要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必须回到法治道路上。法治是一种非人格化权威,需要人们敬畏和尊崇。对矛盾纠纷依法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百姓都要一体执行;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寻求解决。处理社会矛盾最终的手段始终是法治。通过诉讼,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是解决
矛盾纠纷的最终手段。
第五,发挥人民调解的疏导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当前该制度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在巩固传统村(社区)、乡镇(街道)调解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管,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力争排查勤、信息灵、底数清、研判深、反应快,努力在第一现场构筑第一道防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做好维稳工作的“减压阀”、“缓冲器”作用。
第六,用法治方式化解信访难题。当前,信访仍是群众维护权益、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翻阅信访案件,其中不少是涉法涉诉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这一要求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落实,要求通过诉访分离等制度设计,把信访事项导入正当程序的分流器,让法律的归法律,信访的归信访。需要承认,某些本应纳入诉讼程序内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进入信访渠道,导致“诉”、“访”交叉,诉讼与信访互相干扰,法、理、情没有理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形成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方式化解信访难题。一方面,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要提供更加便捷通畅的诉讼渠道,并在执法过程中以扩大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切实保护群众权益。另一方面,要做好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和思想工作,避免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
总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正常的法律秩序,整个社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法治是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根本依据,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的现实,领导干部应更加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应对人民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