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_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维度(1 / 1)

第七章

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社会要和谐,必须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在这个时期,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日益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我们党和国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传统犯罪居高不下,恐怖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等新型犯罪危害国家的安全,对基层干部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维度

1.基层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愈来愈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

第一,引发当前社会矛盾的因素复杂多变,加大了处理难度。我国出现的大量社会矛盾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经济利益主导,而且大多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变化或利益关系大的调整而产生的,在利益关系变化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的群体成为社会冲突的主要力量。由利益矛盾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转型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基层选举、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基层社会矛盾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第二,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其中,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人,而是发展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基层行政村或居委会、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等,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

第三,矛盾调处方式复杂化。在许多矛盾并存的情况下,处理起来难度大而且牵连性强。往往是一个矛盾的处理牵涉到其他矛盾,某一事件处理不当、不及时,常常会引起周边地区、同类利益主体产生“共振”,引起更大范围的事端。在解决此种社会矛盾的同时,可能会加重彼种社会矛盾。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于调处不及时、不得当,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上访或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或冲击党政机关,或阻塞交通、影响生产等,有的酿成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中,由于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因而参与人员众多,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决策问题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平衡。不然的话,这一边矛盾还没有完全解决,另一边又会“出现问题”。

2.“四个治理”逻辑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这四个关键词,为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统治理明确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即社会治理由谁领导、由谁主导以及社会治理主体间怎样互动。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把深化社会建设、实现中国梦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跳出“就建设抓建设、就稳定抓稳定”的惯性思维,把社会建设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来谋划推进,立足于五位一体的大视野来打造,把社会建设进一步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不仅要提高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工作的水平,而且要加强对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工作的系统研究,加强统筹协调、增强社会建设工作内在的创造活力,发挥出“1+1>2”的整体效能。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当今中国,离开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任何有效的社会治理都是难以想象的,这是原则,不能动,同时要实现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并不是“让政府走开”、淡化甚至放弃党委的领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而是要正确处理政社关系、政事关系、政企关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凡是社会能办好的事务和公共服务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由此可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并不矛盾,而是可以互为促进、相互补充的。

依法治理明确了社会治理的根本依据和手段,即主要依据什么、依靠什么来进行社会治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集体、国家与公民以及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基本准则。要紧紧抓住法治这个社会治理根本手段,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研究、解决社会建设面临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当前,老百姓埋怨的不是自己的行为受到了严格的追究,而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更加关注的是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平等的保护以及社会是否公平正义。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必须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把建设平安、维护稳定、营造和谐引入法治化轨道。要给干部常念念“紧箍咒”: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超出法律范围就要失去自由。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开展活动时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谁也没有超出法律规范的特权。

综合治理明确了社会治理的其他依据和手段,即综合运用除法律外的其他手段来进行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是我党领导基层群众在平安建设中创造的一项宝贵经验。要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治理,就要摆脱“单打独斗”的误区,努力构建社会建设“大格局”,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好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统筹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守土”职能作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互联、互补、互动的积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建设的根本作用。同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多种方式进行社会治理。

源头治理明确了社会治理方式的次序,即不同社会治理方式的优先次序、轻重缓急、标本关系。要坚持源头治理,治本抓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使关口前移,尽可能防止、减少和弱化严重社会

问题、社会矛盾的产生,从深层次上解决影响社会治理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在矛盾化解方面实现从重末端向重源头转变,在社会治理方面实现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具体地说,就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制度安排的公平正义。

“四个治理”内容丰富,是一个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依法治理更具根本性、长远性意义。

3.把法治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对社会建设任务和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把握越来越准确、运用越来越科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握发展大势,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和群众关切,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应该说,自从人类产生后,为了调节人类社群内部的关系,就开始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制度。若没有这些规范,人与人之间几乎就难以交往,社会也就难以进步。在这些规范或制度当中,法律规范和制度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联系极为紧密、直接。在调节社会关系的实践中,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从实际出发,为社会提供规则的过程;实施法律的过程,就是把这种一般规范在具体个案落实,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过程。

与人治相比,法治的社会性更强调社会关系的均衡,更利于实现社会的整体稳定和长治久安。权力虽然有强制性,但一旦缺少规范,缺乏程序,许多矛盾是被暴力或权威压服的。只有将公权的行使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才不会造成更多的矛盾,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

一方面,实现社会多方依法共治。过去我们讲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和人民的关系,最早说的是国家统治,后来讲国家管理,现在应该果断变“国家管理”为“国家治理”,三者虽一字之差,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国家统治”,就是强者统治弱者,谁是强者,党和政府,谁是弱者,社会和公众,社会和公众是被统治的对象。“国家管理”也有管的意思,我管着你,你要听我的。“国家治理”强调多主体,无论是党和政府,还是社会和公众,大家都是主体,都是国家管理者,改变过去单主体的治理方式,将党、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活力都充分调动起来,依靠多方合力实现全方位的依法治理,跨界协作,协同创新,从而实现国家治理效率最大化。党作为国家事务的领导者,是国家治理在宏观层面的最重要主体;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具有治理主体与客体的双重身份,处于国家治理的中观层面;各种社会力量、民众力量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层面。要坚持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和主张,加强党委领导,坚持政府负责,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

另一方面,实现虚拟社会依法治理。我国的网络社会起步晚,网络立法相对落后。新形势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改革互联网治理领域的体制机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网络立法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依据网络社会的特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超前的眼光进行网络犯罪立法,做到既要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惩治网络犯罪,又要有利于网络社会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