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_四、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1 / 1)

四、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1.政务公开的基本历程

中国的政务公开首先从基层开始,然后逐步在全国推开,这一历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

1988年到1996年,政务公开的雏形开始出现。1988年3月,中央政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廉政建设中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随后,浙江、河北、山东等有关地市政府从公众意见最大、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从最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抓起,着眼于行政管理行为的公开化,开始进行政务公开试点。一些地方建立了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了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至此,政务公开制度初现端倪。

1997年到2002年,乡镇政务公开由试点到全面推行,县(市)政务公开开始探索。1997年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乡镇政务公开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开。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在乡(镇)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并对县(市)级以上政府的政务公开提出要求。至此,政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在全国基层政府普遍实行,并在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实践。

2002年以来,政务公开被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逐步成为其施政的一项基本原则。2002年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务公开成为中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新一届政府重要的施政原则。2003年6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在乡(镇)和县(市)政务公开不断深入的同时,省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开始探索实行政务公开。从此各级政府把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务公开逐步成为一项基本的施政原则。在推进政务公开的过程中,随着行政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国政府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一些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的专项法规,同时,包括《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也对相关政务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

2.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行政改革过程中,推行政务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继承优良传统,落实公民权利,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保证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方面,推行政务公开,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众只有了解了政府的行为才能对此作出判断,提出批评和建议,才能做到真正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推行政务公开,可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它不仅让

公民了解权力的运行过程,也为公民参与公共决定提供便利。这不仅有助于抑制权力的腐败,而且有助于形成明智的公共决定。第二,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治理方式和政府工作作风,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环境。第三,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具体而言,推行政务公开,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公民对行政机关或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行使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在遭受公共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第四,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改革任务。

总之,只有政府透明,才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才能强化行政责任,建设责任政府;才能加快行政“提速”,建设高效政府;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诚信度,建设诚信政府。

3.继续推进政务公开的举措

继续推进政务公开,我们要明确公开和透明并非是一回事,公开是过程、是手段,透明是结果、是目的,公开是政府行为,而透明是群众感受。公开工作是否到位,就是用透明来检验,让群众来评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定指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第一,落实公民知情权,提高政府透明度。在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贯彻“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必须向社会公开所有政务信息。

一是围绕政府职责和行政过程,确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职责权限;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项目、程序、方法、结果。

二是围绕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确定政务信息公开重点。目前乡(镇)政府重点公开征地补偿政策、乡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以及各类救灾和优抚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地)、县(市)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区域城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税费减免政策、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和产权交易、政府工程招

标投标,重大灾情、疫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预报和处理情况以及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等情况;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总体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取消,财政预决算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是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扩大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和受众群体。基层政府普遍设立政务公开栏,发放百姓明白卡;地(市)级以上政府定期发布政府公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遍设立咨询服务电话。

第二,落实公民参与权,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以政务信息公开为基础,放松并规范行政规制,实现并扩大政府决策与执行的民主参与,提高公共治理能力,是政务公开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放松并规范行政规制。各级政府要在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是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透明机制。首先,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时,要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其次,政府在进行决策和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公民、有关组织的意见。近年来各地举行的各类听证会数以千计,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空前提高。

三是建立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行政执行的机制。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执行决定之前,要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执行行为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执行行为时,要向社会公告,主动举行听证;作出不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决定后,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有权要求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

第三,落实公民监督权,强化政府责任。以政务信息公开为基础,以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民主参与为前提,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政府创造条件,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政府在充分利用传统监督方式的基础上,正在努力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

一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提高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在完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举报机构的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普遍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电、登录政府网站或亲临有关部门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效率低下等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二是开展社会评价政府活动,提高社会监督范围。社会评价政府是近年来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型政府监督模式。要在与公众直接打交道的窗口部门普遍建立服务对象评价制度。如果行业评价和部门评价活动进展良好,那么对政府进行整体评价的尝试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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