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干部依法决策的现实问题
具有依法决策能力,是执政党和现代社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真功夫。近年来,许多基层干部在促进决策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们也看到,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
第一,调查研究不深入,无法进行依法决策。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基层干部依法决策的重要前提,增长才干的重要方法,转变作风的重要手段,做到实事求是的重要途径。早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教导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习近平总书记也再三指出:“只有通过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全面、真实、丰富、生动的第一手材料,真正搞清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真正搞清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真正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我们才能真正掌握客观实际中的‘实事’,做到耳聪目明、心中有数。”然而至今一些基层干部对深入基层的工作作风仍缺乏高度认识,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到群众中听取意见解决问题比较少,在感情上和群众仍存在距离。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认识上仍缺乏深刻的领会和理解,或多或少还存在对基层情况缺乏周密研究和调查的现象。一些基层干部调研不深入,只有上面要求进行调研时、听取汇报和参加活动才到基层去。调查研究工作也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看门面窗口多,看后院角落问题少,并未走到群众中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难点问题了解得不够深入,拿不出很好的解决办法,导致对于一些棘手问题解决得不够及时。事实证明,工作中矛盾之所以屡出不穷,就是因为一些基层干部对出现的矛盾没有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没有作认真的剖析,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寻找解决矛盾的办法和建议。如某地一厂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就下令辖区内所有同类厂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连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正常运转的也停止生产。
第二,政绩观扭曲,不愿进行依法决策
。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政绩观直接反映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是基层干部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和动力,是决策行为的重要导向。现实中,一些基层干部政绩观扭曲,在工作中存在落实上级要求多于重视群众期盼,更喜欢多干领导能看得到的面子活,有“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唯上思想。工作中有急功近利的心态,希望出亮点、出特色,重“显绩”,轻“潜绩”,习惯虚张声势,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大搞形象工程、数字政绩。有的工作片面追求轰动,声势造得越大越好,吸引的目光和关注越多越好,在具体落实上不深入、不细致,不注重实效,持续性差。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借“招商引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借“以租代征”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侵占农业耕地等,给国家土地资源甚至党群关系造成巨大损害。这些问题说明,日常工作中关注显绩多、关注潜绩少,从根本上说是政绩观发生了偏差,注重的是“假大空”的形式主义,不愿进行依法决策。因为如果一旦“依法决策”,这些突出个人“成绩”的形式主义就无法行得通。
第三,发扬民主不充分,故意“逃避”依法决策。应当说,基层干部科学决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决策民主化,依靠科学技术和决策者的知识、阅历、经验、直觉以及专家、群众的意见做出的决策,才是有效防止决策失误的好药方,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思路,广开言路,尤其是允许提出质疑,听得进不同意见,才能帮助基层干部成为明白人,得出正确的结论,形成正确的决策。如果基层干部认为决策就是要自己拿主意、作决断,不重视发扬民主、不科学论证,单凭个人主观意愿和想象,武断“拍板”,那就必然会导致决策失误。实践中,民主不足、集中草率的问题比比皆是,一些基层干部在做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建议时,总以为自己地位高水平也高,官大就应该说了算;自认为长期处在基层,了解群众,就少了“从群众
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主动性;总认为法律规定的太笼统,不符合地方或单位实际,做决策和部署时,容易一头热,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走了过场,沦为形式,导致决策失误。凡此种种,都是与依法民主决策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的。
第四,不按法律程序来,“简单化”依法决策。基层干部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作决策,法规制度就是作决策的“红绿灯”。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基层干部的重要职责。当前,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普遍增强,以网络为基础的新媒体使社会监督更加直接、快捷,决策者时刻面临公众的监督,决策风险也更大了。因此,基层干部只有依靠法规程序实施决策,才能把握决策的正确方向,避免瞎决策、盲目决策、错误决策,甚至是集体违规犯规。当前,一些基层干部不重视决策程序规范问题,决策过程简单化、经验化,存在主观主义的思想和做法。比如,有的地方依法决策程序规定得比较笼统,缺少细化的标准化内容,容易变通和简化。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基层干部常说的一句话是:“这个工作来得比较急、比较突然,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我自己先考虑了一下,觉得应该这样办,大家看看有没有意见”,没有实行领导末位发言制,使“议”“决”分离,将“议事”过程变成了“表态”过程。还有一些基层干部在决策中存在着避重就轻和经验化问题,把一些小事拿来讨论和票决,将一些重大事项不列入讨论和票决范围,规避对重大问题的监督。正因为没能依法决策,没有按照程序决策,结果导致决策失误,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还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甚至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使决策者陷入困境。因此,依法决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基层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决策不能简单地“拍脑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有一个客观过程,并且这个过程有特定的程序。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决策不偏离法律框架和底线,从而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的质量,使决策能够站得住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