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觉以法治实践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具体安排都充满了依法治国理念和现代法治精神。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在法治轨道上和宪法框架下积极稳妥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时也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都需要法治提供全方位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中国社会进入深刻变革期之后,无论是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还是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确保各项改革事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必然要求。因此,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有了法治的护航,改革才能不走样、不变道、有章法。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共同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此,基层干部要自觉以法治实践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虽然并不完全排除“摸着石头过河”,但更多的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当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落实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必须增强改革的协调性,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体制等各领域的改革。“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句比喻是形容中国改革进行到现在的攻坚之难。多年“摊大饼”式发展与“GDP至上”的后遗症,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任何一项制度安排上升到法律层面就会变成对改革的刚性约束,现在,不少改革的框架性目标和举措都十分清楚,上升到法律程序的时机条件已经成熟。其一,全面深化改革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坚持法律在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和至上地位。应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内在矛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避免出现违宪违法改革。其二,由于法律具有统一性、协调性和稳定性,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所以,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到哪里,法治建设就应跟进到哪里,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要善于将立法决策与重大改革决策结合起来,通过立法,规范和指导改革事业,使改革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最大限度地突破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束缚,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规避改革的不平衡性、渐进性、探索性和复杂性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其三,要用法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不断向深层推进,坚决避免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避免以个别领导的价值判断来代替法律的价值判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指出的,“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以法治实践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任务艰巨繁重。法治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科学发展有内在联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实践表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要获得持续稳固、科学有效的解决,关键在于法治。稳定是保证发展的第一要务,保障稳定化解矛盾是关键,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法治是关键。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第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以法治实践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确保这一共同规则的权威及其运行。因贫富两极分化产生的社会困难群体,需要得到规则保护。多国的现代化经历表明,社会利益多元化必然导致需求多元化,需求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多发。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没有法治为核心的基本规则,各利益群体之间就不可能进行相对平和的协商对话,就可能将社会矛盾推到极端,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影响现代化进程。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为了激发社会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一改过去“吃大锅饭”的历史,提出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时至今日,当前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蛋糕已经做得越来越大,但利益分配不均的弊端,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社会群体差别、职业差别等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幸福感的重要原因。当前,社会困难群体既需要通过自身努力奋斗去实现梦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又需要社会的公平对待,使他们有渠道、有途径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避免“越级上访”、“信访不信法”。法治手段天然具有“定纷止争”的功效,只有坚持法治理念,健全维护公正的法治环境,才可能为各种利益相互间的博弈搭建制度化的平台。法治建设,正是对这些群体要求的积极回应。
第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以法治实践进一步推动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治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是个转轨社会,该明晰产权的,一些产权还不够明晰;该政府作为的,有些政府机构仍不存在;该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力量难以被调动;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越位、缺位、错位现象长期存在,并且权力寻租行为也时有发生……如何平衡政府和社会、民众在不同公共职能中的角色定位?如何使改革顺利跨过这一艰难时期?只有法治。法治可以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破除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束缚,助力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中国梦。因此,要将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市场经济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主攻方向,将已经明确的改革任务上升为法律意志,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硬约束。
第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以法治实践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与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如果说,改革之初,受时代条件限制,社会管理的政策往往比较粗放,“边抓牌边定规则”甚至“抓完牌再定规则”,那么今天,在法律体系形成、法治理念高扬的新时代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完善各项制度规则是深化改革的基本前提,要“定好规则再抓牌”。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各项制度必须更坚定地维护公平正义、恪守法治原则,才能更好
地约束公权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依靠制度和法治切实解决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和权威。现实地看,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第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以法治实践及时巩固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从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看,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没有止境,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法律在“立、改、废”不断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动态过程中,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同志强调,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回望1978年以来的改革历程,改革的推进与法治的建设齐头并进、相互促进,改革的成果巩固得好不好,关键在于能不能把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提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不是历史的巧合,而是发展的必然。过多采取“先改革、后立法”,一些关键的内容定不下来,容易使一些改革不断出现反复。一方面,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要制定法律,必须先有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即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
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有时需要突破法律的某些条条框框,表面上似乎与法治稳定存在矛盾,如法律应当统一和协调,但改革的不平衡性使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难以统一和协调;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但改革措施的探索性使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难以固定不变。这看似矛盾但实质上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所以,要认真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注重改革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善于将党的改革主张和人民的改革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用法制巩固改革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促进和保证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改革的经验和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革解决法律规定中不合理的问题,通过修改法律再纳入法律里面,让改革列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前行,进一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形成全国一盘棋,为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治保障。毕竟,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上升到法律层面,比用红头文件更能使各相关方信服。
总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特点。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重要意义,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使各项改革举措做到于法有据。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