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觉成为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广义的守法不仅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还包括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劳动纪律、技术规范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所制定的乡规民约等,这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第一,基层干部要带头学法,做知法懂法的表率。法律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实践证明,只有把法律法规学好了、装进脑子里了,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才能发挥其强制约束作用,才能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不可否认,至今仍有一些基层干部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仍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方式,习惯于用个人职权和关系“打招呼”、“写条子”、“走路子”,仍然习惯于单纯依靠文件和上级指示、会议精神来处理事情,有时会闹出一些笑话,甚至干出违法的事情,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也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实践证明,法盲是绝对当不好领导的。这就要求基层干部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做知法懂法的模范。一是主动学习宪法和法律,对于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要稔熟于心,知道哪些是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应该做的要做到什么程度,进而为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奠定认知基础。二是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实际水平。三是注重打造学习型班子和学习型机关,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营造比学赶超的学法氛围。
第二,基层干部要时刻敬畏法律,争当敬法畏法的表率。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与追求的具体体现。只有时刻敬畏法律,才能心存惮虑,警钟长鸣,不以权代法;只有时刻敬畏法律,才能“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忘法纪;只有时刻敬畏法律,才能做到在**面前把握
住自我,不穷奢极欲,以身试法。作为基层干部,敬畏法律、尊重法治是对权力的最好保护,更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好保护。一要将法律内化为一种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基层干部应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带头敬畏法律,以自身对法的敬畏引导人们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二要将法律演化为一种文化。基层干部要树立法律权威观念,自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绝不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绝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充分考虑社会民众的需求和感受,让敬法畏法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三要将法律羽化为一种理性。基层干部要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自觉做到遵守法律。在工作生活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自己始终保持公道正派的品质,坚守清正廉洁的操守。
第三,基层干部要做带头遵守法律的表率。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法、用法,也要带头守法,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基层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是指基层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基层干部遵守法律,就要既依法行使权利,也要履行法定义务。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领导干部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是领导干部的底线和重要品质。守法是推进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的需要。基层干部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守法。守法可以督促基层干部克服特权思想,时刻以“法”作则,处处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将自己的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当特殊公民,做一个老老实实、勤政务实的人民公仆,腐败自然远离。
第四,基层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争当依法用法的表率。法律要真正深入人心,最关键的问题是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期待。这就必须使法律真正成为规范人们权利义务的有力工具。即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能够及时进行补救。这种补救功能的实现,必须以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为前提。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决定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和实现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又决定于国家、政府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基层干部必须对法律本身尊重、服从与遵守,由此才能引导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甚至会使公民走向无视法律的极端。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层干部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法律
至上观念的成败。正人必先正己,基层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基层干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在自己职责、权力范围内,要不唯权,只唯法,要坚决防止出现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对于基层干部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基层干部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基层干部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比如,不少群众上访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一些基层干部在行政办事过程中,重权轻法,不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群众不满意,到处上访。二是有权必有责。法律授予了基层干部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基层干部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用权受监督。基层干部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同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力监督,也是防止基层干部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思想家阿克顿也指出:“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四是违法受追究。在现实生活当中,对基层干部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因为基层干部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果基层干部可以肆意违法而不受追究,普通百姓就会认为法律不公正,没有权威,就不会相信法律,这对于法治建设是一种致命的伤害。“违纪违法”是“高压线”,碰不得;“违规办案”是“地雷阵”,踩不得。唯有此,才能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
值得强调的是,从心理学角度来讲,他教、他律是外因,自教、自律是内因。外在规范只有通过人们的自教,内化为自律要求,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基层干部要学会以法律规范为参照,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检查对照,寻找自己的差距和不足,通过自我认识、自我剖析、自我评价、自我监督,对以往思想和行为进行再认识。要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就必须不断学法,不断用法,要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对自己的行为认真反省,努力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