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领导干部具有强大的行为导向和风气引领作用。广大基层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必然会激发党员、群众崇尚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的表率作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层干部应发挥带头作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带头维护法律权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一、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许多国家的法治实践证明了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在各方面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由于缺乏理念方面的培育,使得相对完备的法律明显缺乏其应有的至上权威。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与我国的法治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实现法治方面有共性。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从表层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则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权威,就如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随意地蔑视、嘲笑和践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义者玩弄于股掌之上。由立法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楼须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实施依法治
国只有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才能支撑起法治的大厦。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就是让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一方面,宪法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坚决遏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违法行政,杜绝令而不止、刑而不惧、崇拜权力而不崇尚法律、遵从权力而不遵守法律、追求权力而不维护法律等现象。我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另一方面,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要摒弃观念上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不能把法律仅仅视为统治国家和控制社会的手段之一,而应重视法律本身所蕴涵的价值目标,形成全社会崇尚法律的氛围。
基层干部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应该做到:
一方面,把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是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历史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适应我国实际的、充分凝聚了社会共识的好宪法,体现了国家共同体基本认同的价值观。宪法没有权威必然“误国”。因此,基层
干部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使国家治理回归到宪法文本。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人民的权威。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即“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的至上权威,还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更要严格追究。
另一方面,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它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够否定法的效力或者与法律相冲突,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法律至上要求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它首先要求政府守法,即政府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来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在必要的时候,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改变某些法律,但任何政府官员和机构都不能擅自改变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权力运行秩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