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摈弃人治思维,培育法治思维_六、培育司法公开意识(1 / 1)

六、培育司法公开意识

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司法腐败最有效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与人治思维迷恋暗箱操作,事情无论大小都喜欢搞得神神秘秘,让人摸不着头脑的做法相反,法治思维倡导办事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司法公开。

1.司法公开的意义

对当今中国而言,司法公开无异于一场程序革命,其对于法治的意义非同寻常。一方面,它使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还原了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将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判断的逻辑思路,原汁原味展现在大庭广众之下,供民众审读、评判,对审判权的行使施加了一种事实上的制约。这就对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之责任感增强,同时也不敢轻易地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假如庭审过程能被新闻机关适当地报道,那么法官的审判活动就处在更为广泛的监督之下,这种约束也就更加有效。另一方面,透明的司法能够向社会传递运送正义的价值理念,塑造理性的法治思维和观念。司法公开可以使广大群众受到具体生动的法治教育,有利于增加其法律知识,增强其法治观念。由于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司法过程,这种法治教育的效果会更为深入和持久。总之,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2.司法公开的内容、途径与原则

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审判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司法行为。在实践中,要切实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第二,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第三,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要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等制度。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使刑罚的执行具有更高公信力。

司法公开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向群众公开,即除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理;二是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诸于众。

司法公开是一项普遍的司法活动,要坚持“公而有度”的原则。首先要有“深度”,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展现正义

的一种理性方式,由此决定了推行司法公开不能“为公开而公开”,不能搞选择性公开——表面无关痛痒的公开,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不公开,但也得有“限度”,比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不允许公开审理;此外还有一些案件,如果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也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例外规定,是考虑到这些案件不适合公开审判的特殊情况,是对公开审判的必要补充,也是该原则的组成部分。即司法公开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的关系,也要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但总的原则是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个例。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面对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监督意识,必须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具体来讲,其一,拓宽公开渠道。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开平台,实现渠道的规范化、多样化、常态化,让百姓更方便快捷地了解司法信息。当前特别要适应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趋势,善于运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发声,将有关信息及时广泛地告知公众。其二,扩大公开内容。很多案件都和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尽可能公开相关内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机关应摒弃选择性公开,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公众“应知尽知”。其三,主动接受监督。司法公开,不仅要将信息“晾”出去,还要将群众监督“请”进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途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