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成规则意识和规则性思维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按规则做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今天所提的法治思维,最重要的是规则思维。作为基层干部必须遵守这个规则。当前,绝大多数基层干部都能自觉做到懂规矩、用规矩、守规矩,按规则办事,但也有个别干部缺乏“规则意识”,存在着忽视、轻视、漠视规则的现象。新形势下,基层干部养成规则意识和规则性思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解规则意识和规则性思维的重要性。规则意识和规则性思维是实现法治秩序功能的基本要求。所谓法治秩序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存在,它是继宗教秩序、道德秩序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法治秩序的存在表明人类在建立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时,为了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而确立某种适于生存与发展的有序形式的努力。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但社会矛盾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有矛盾必然有冲突,有冲突必然导致现有的秩序被打破重建,可以说对现存秩序的破坏是始终伴随人类社会存在的。社会发展的目的不在于消灭冲突、消灭矛盾,当然也不可能消灭掉,而在于调节冲突、调解矛盾,使冲突和矛盾在一定的社会范式内存在,不至于毁掉整个社会范式。因此,当秩序因冲突而遭受破坏时,为了避免陷入完全失控的无序和混乱,就必须拥有某种使之得以恢复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治规则。
第二,明确法律规范的特点和构成。法律规范是当代社会最大的规则。法律规范是一般性的行为规则
,而不是个别指令;它必然包含着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是一般的倡导或建议;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规范;它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根据。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的。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模式也就意味着三种相应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后两类法律规范合称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以至给予制裁。
第三,确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仰。西方哲学之父苏格拉底(Socrates)晚年被指控为宗教信仰不虔诚和蛊惑青年,并且被判处死刑。尽管他有机会潜逃越狱甚或当局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他却考虑的是法律所代表的正义价值,以及潜逃对法律可能构成的伤害。他大义凛然地接受制裁,正是对“法律至上”的信守。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它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够否定法的效力或者与法律相冲突,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法律至上要求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它首先要求干部守法,对法律要常怀敬畏之心。俗话说,“官有所畏,业有所成”, “畏法度者最快活”。党纪国法是最大的规矩。一名
合格的基层干部,应当是一个尊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干部手中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来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在必要的时候,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改变某些法律,但任何政府官员和机构都不能擅自改变法律。触犯了法律,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就会失去尊严和自由。谁滥用了今天的“自由”,谁就在为自己的明天打造“镣铐”。在法治思维中,法律的至上权威总是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所以法治思维特别重视司法独立,基层干部不得随意干涉司法独立。
第四,谨慎地对待法治实践中的情感因素。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但是法律的主体是具有感性思维的人,会受到社会、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将感性思维最小化、理性思维最大化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法律规则并不反对道德、情感,二者所调整的范围不同,只能够由道德调整的问题,法律规则当然不能取而代之,同时法律规则也是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为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道德的发展。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毕竟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规则判断是以事实与法律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规则性思维首先是服从法律而不是听从情感,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
总之,现代社会的多元利益冲突、互动与整合,孕育了自生自发的理性秩序规则。这种理性秩序规则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仰赖于公民的规则意识。讲规则是工作所需、事业所需、发展所需。基层干部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做到懂规矩、用规矩、守规矩,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法治氛围,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