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强保障公民权利意识
在新的世界潮流中,法治社会的基本社会状态应该是法律约束住了国家的权力,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和谐的配置。
第一,要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条重要的宪政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则,也是法治与法制的一个重要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是委托和让渡的关系,国家之所以有权利独立行使相应的管辖权以及一切配备给它的权力,全部理由就在于这种权利是其所有成员个体转让或委托给国家的。即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依法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授权,同时设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要树立公民权利神圣的意识。这对权利本位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思维特别重视法律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基本功能,强调普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要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粗暴干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权利构成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他因素都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并由权利决定和影响。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任何人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差异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权利实质上是一个人的自由和人格的体现,对权利的侵害关系到人的人格与尊严。对此,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拥有近代的人格主体性的人,不仅意识到为了对抗侵害权利而主张自己权利是问心无愧的正当行为,甚至会感到只有主张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才是肩负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利人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应尽的社会
义务。所以对他们来说,默认侵害权利的行为,或对此置若罔闻是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且甚至被当作不履行社会义务来意识。”
这种对确立权利本位的要求,是法治国家公民应该具有的意识。
第三,要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民主革命时期,党始终把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取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把完善人权立法,切实保障人权的实现作为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1923年党领导的“二七”大罢工,高举的是“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l935年党号召一切不愿做亡国奴的同胞奋起抗日救国,“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战胜利后,党又提出“保障人权、解放民主、完成统一”。从土地革命战争到解放战争的各个历史时期,党的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和根据地革命政权制定的各项施政纲领,都对人民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几乎所有革命根据地都制定有各种专门的保障人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更使中国人民真实、平等、自由地享有广泛的人权。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今天,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继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四,在权利
和义务关系上,要树立权利义务理念,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权利也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范确认和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它是公民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基础。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要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法律要以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保障权利是法治思维的灵魂,摈弃人治思维,培育法治思维,要求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在人治思维模式下,人民只谈义务而不谈权利,当权者只谈权利不谈义务。而法治思维要求所有人不仅要谈权利更要谈义务,并且针对弱势群体即普通民众更注重权利。基层干部要树立权利义务理念,一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平等配置、一体尊重、公平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二是要认真对待他人权利,切实履行义务。一般情况下,他人的权利就是公权力的边界。三是要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分析工具,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避免权力缺位、错位,同时也要防止权力越位。
第五,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上,要坚持权利本位,依法制约权力,公民、法人、团体等权利主体的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所以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基层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权利和权力关系这根弦,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