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除特权思想,培育平等性思维
当前,一些基层干部特权思想与行为有许多具体表现。一是认为权大于法,对法律缺少敬畏,自认为位高权重,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个人说了算,因而时常突破法律底线。二是在实践中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言代法,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甚至在工作过程中常出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一些“霸王条款”和“土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三是有的基层干部虽然也懂法,也知道违法犯法的后果,但觉得自己位高权重,国家法律不敢拿自己怎么样,有的干部觉得自己为国家做了很多贡献,自己有“免死金牌”,即使犯事也能功过相抵,还有一部分基层干部则是心存侥幸,以为背地里干点违法之事无人知晓,因而恣意妄为。
事实上,反对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是我们党历来的鲜明主张。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正义,反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反对官僚主义是毛泽东反对特权思想的集中体现。1956年,毛泽东同志发现不同级别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达到了25倍。高福利和高工资的享受导致了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率先有钱”,毛泽东同志对此非常忧虑,认为如果允许这种特权的存在,必定影响社会的平等,影响国家的稳定,因此他警示全党:“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指出:“靠做大官吃饭,靠资格吃饭,妨碍了创造性的发挥。因此,要破除官气,要扫掉官气,要在干部当中扫掉这种官气。谁有真理就服从谁,不管是挑大粪的也好,挖煤炭的也好,扫街的也好,贫苦的农民也好,只要真理在他们手里,就要服从他们。如果你的官很大,可是真理不在你手里,也不能服从你。”
邓小平对特权思想、特权行为的危害有深刻认识,认为搞特权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邓小平就曾忠告,有些党员有特权思想。这些党员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
想法。”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再次警告全党:“特殊化不只是部分高级干部,各级都有,各个部门都有”, “有些人特殊化比较厉害”。
“这不单是一个党风问题,而且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还指出,如果领导干部产生了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就会导致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堕落,就会使干部严重脱离广大群众,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胡锦涛同志在2010年的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干部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反对党员领导干部特权思想的核心是限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一些社会领域时有发生,在一些干部中间蔓延扩散。比如,违规占有多套住房的“房叔”、“房妹”,暗度陈仓的“萝卜招聘”,偷梁换柱的“吃空饷”……这些特权思想和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要坚决反对。领导干部之所以有特权主要是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比如当前官场流行的“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讲话)”的潜规则,就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于党政“一把手”,致使下面的人不管法律,而唯党政“一把手”马首是瞻。因此,需要把权力圈在法律的铁笼之中,尤其是把党
政“一把手”的权力圈在法律的铁笼之中。
基层干部要自觉抵制特权思想的侵袭和滋长,培育自己的平等性思维。
第一,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个人无论贫富贵贱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即使是位高权重的执政精英也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第二,认清自己手中的权力地位的来源。权力不是资本,岗位不是地位。基层干部的职位,是为国为民尽忠效力的工作岗位。基层干部的本色是人民公仆,权力和地位都是由人民赋予。这就要求基层干部掌管财物时,要当好“大管家”,当好公共财产的“守门人”;基层干部选人用人时,要公平公正,任人唯贤,不能优亲厚友。
第三,树立权责性思维。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凡行使权力的地方,就有责任,二者必须对应。基层干部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和责任的担当者,理应树立权责性思维。一方面要确保有权必有责。即责任要到位,不能缺位、错位,避免有权无责、权大于责、权责不匹配等。通俗讲,谁享有权力谁就应当负有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第四,树立权力制约理念。在其位谋其政,有权力就必须行使。但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条件、受限制。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权力运行秩序。权力制约要求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原则。权力制约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有两个:第一个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等),从而达到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二个是监督,广大基层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