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摈弃人治思维,培育法治思维_一、人治思维的特征与逻辑(1 / 1)

第三章

摈弃人治思维,培育法治思维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正如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费孝通老先生曾言:“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一、人治思维的特征与逻辑

早在古希腊时代,城邦的权威便来自预先公开而不可专断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具体约束。

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的国家,人治传统明显。主要表现在:君权至上、法律治民、权大于法。在封建社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 “出一言而天下法”。而这种把封建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法律化为“刑条”或者“律条”,也不过是统御臣民、维护皇权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工具。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形成一种凝重的民族心理,成为当代社会走向法治的阻碍。

人治思维是指人们以信奉人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在人治思维中,人性被看作是善的,主张人治者认为只要让道德高尚的人拥有权力,或者

只要加强对当权者的道德教育,达到“内圣外王”的标准,权力就不会被滥用。人治思维下,国家和社会的命运往往由某个人来决定,这个人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通过这种权力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进行统治,他可以依靠绝对的个人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

由此可见,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国家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国家治理是否需要人来完成,更不在于法律是否需要有人来实施,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在人治思维下,规则也是确定的,但社会运行规则却因人而定,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即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社会中,虽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呈现出极其明显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就为制度的执行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自己需要时就大讲法律;当讲法律对自己不利时,就把法律毫不犹豫地抛在一边。在面对有权有势者时,法律则沦为任由强权者随意摆布的玩具;在面对弱者时,法律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沦为权力的奴仆,法律仅仅是维护强者利益的工具,是弱者的枷锁。因此,在人治思维下,法律高度关注公民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也正因为如此,人治思维对公开透明不以为然,人们习惯于暗箱操作,少数当权者垄断着重要的信息源,把信息当做支配公众甚至是愚弄公众的一种手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封建专制的遗毒仍然不是在短时间内很容易肃清的。在战争

的特殊环境中,我们党主要靠政策办事,没有条件很好地靠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以后一个时期内,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而且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再加上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许多干部养成了凭政策、靠行政命令的工作习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把这作为避免重蹈“**”覆辙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依然相当薄弱,封建专制观念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不高。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往往还停留在法律条文本身,远远没有内化和落实到全体人民的意识、观念和行动中;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多处于经验的、笼统的阶段,缺乏理性的、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公民对法律的切身感和需求感以及对法律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干部群众中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人治”、“权大于法”的观念在不少人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头脑中还有一定的市场,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总是以领导者、管理者、命令者和执法处罚者自居,个别人甚至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

历史已经证明,“人治”必然给党和国家、人民带来巨大灾难。或说在经历了人治的长期**后,党和人民终于在20世纪末选择了法治,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不仅仅意味加强法制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法治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