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政党在所有当代社会的现代化竞争中如此重要,以至于不同社会所走的现代化道路往往是由政党所决定的。”
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由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同时也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客观要求。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1.党的领导理念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今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只有中国共产党才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够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并把它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所以,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然也应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并且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担当起领导的重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路线、方针的领导,并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在法治实践中切实增强党的观念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但是当前以党代法或以法代党仍有很大市场,如用党的规章制度或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法令,用党纪、政纪的处罚代替法律的制裁等。因此,要在法治实践中切实增强党的观念,摒弃这种错误认识。
基层干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增强党的观念,意义十分重大。党的观念是共产党及其党员独特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其本质特征就是基层干部要在思想上,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始终不忘自己的干部身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好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法治实践中增强党的观念,对广大基层干部的最根本要求是,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必须头脑清醒、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行动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能动摇。
第一,不能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为此,各级党委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能,而不应直接干预或代替它们履行职能,更不应将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权力的行为同党的领导直接对立起来看待。
第二,不能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在依法执政情况下,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全国和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法规,直接向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对此,党委应全力支持行政部门的工作,要力戒直接干预或代替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更不能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因为目前执掌我国各级政府领导权的人实际上基本是经各级党委推荐当选的党的干部,他们执掌国家行政权力,领导政府工作,本身就是党执政的一个标志,是党的领导的实际体现。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通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际上就是实践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不能将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只服从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看待。
第四,不能将各级党委在依法执政中支持各方独立开展工作视为放任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执政,党委必须支持各方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党委支持各方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主要是为了调动国家机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法治条件下的职能作用,这不是党对国家机关的放任,也不是党放任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更不是党放任自己的执政权力。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