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_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1 / 1)

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是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对外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的,并受整体作用的制约。法律是整个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共同发挥服务大局的作用。

1.服务大局理念的内涵

什么是大局?大局就是全局、大势,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往往表现为某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任务或重大事件。它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服务大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我国的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2.在法治实践中体现服务大局

在法治实践中体现服务大局,既是一个观念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广大基层干部要自觉克服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把准服务尺度,提高服务质量,把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围绕大

局,找准工作着力点。围绕大局,首先要把握大局。当代中国的大局,从宏观层面,就是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为中心,基层干部要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定位自己的功能,筹划部署工作,切实将本部门工作融入大局之中。从中观层面,要认真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构成要素,以构成要素为抓手,从服务构成要素做起。从微观层面,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工作大局以及构成要素中的重点和难点,找准自己工作的着力点。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不能离开法定职责,撇开本职工作,去“服务大局”,干一些超出法定职责的事情。做好本职工作,关键是依法公正执法和司法,通过认真履行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各项职责,把服务大局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当然,在此过程中,既要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性,又要注重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搞“一刀切”。

第二,保障大局,为大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保障大局,就是通过一系列法治实践,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经济方面,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营造有利于安心经营、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和自觉环保的法治环境。政治方面,就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诉权。文化方面,主要是依法打击邪教活动,抵制封建迷信和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坚决维护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社会建设方面,就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立法保障、执法和司法保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重要条件。生态文明方面,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服从全局,维护全局利益和法治的统一性。大局就是全局。服务大局必然要求服从全局。基层干部必须自觉地从大局出发、在大局下行动,任何局部利益都要服从全局利益。处理任何问题,特别是处理那些涉及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以大局为重的原则,避免由于思想和工作的片面性而对大局造成损害。换言之,服从大局就是要求“小道理服从大道理”。要在大局下行动,坚持法治的统一性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绝不能为了某个地方或部门的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而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确保一切工作服从于、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目标与党和国家大局。

第四,着眼大局,以大局作为检验基层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检验基层工作质量和效果有各种各样的标准,根本的标准则是服务大局的质量和效果,要始终把是否有利于全局作为检验基层工作、评价工作业绩的首要标准和最重要的标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既要坚决反对不讲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违法执法、违法司法的做法,也要坚决反对单纯的法律观点,片面的程序正义优先的观点。那种不讲法律的社会效果,不讲全社会公平正义,机械办案、独立办案、就案办案,以致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群众与政府对立,引发群体性事件。种种导致经济发展受影响,社会和谐受损害,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放心的做法,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也绝对找不出正当的法理基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