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同时,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社会上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公平正义问题是我国当今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广大人民预期的公正需求没有有效的途径进行协调。一般认为,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提高矛盾化解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效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
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价值,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处理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的关系,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
2.公平正义的前提
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包括执政党本身,任何“个人”也包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要坚决摈弃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行为,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
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悠悠万事,宪法为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按宪法规定来判定是非,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对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人民群众最欢迎、最盼望的是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最痛恨的是官官相护。
3.公平正义的保证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一般说来,社会不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起点不公,二是机会不公,三是规则不公,四是结果不公。其中,规则制度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早些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公平的制度,社会才能公平地运转。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公平。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也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只有被大多数人认同和遵循的制度,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从而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
4.践行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执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基层干部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执法机关和广大基层干部而言,践行公平正义理念,必须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坚持秉公执法。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基层干部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对基层干部来说,只有秉公执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提升政府的“公信度”。如果执法不公,不以“公”字当头,而以“私”字当头,执法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秉公执法,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基层干部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
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伸张正义。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
第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群众对基层干部的评价,并不主要看你的态度是否和蔼、服务是否周到,更主要的是要看其执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需要强调的是,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实事求是,不纠缠于细枝末节。二要严把法律关。法律是党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基层干部要努力提高法律水平,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第三,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要求基层干部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质量是数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基层干部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第四,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基层干部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执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尤其是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近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公开是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关键,要不断深化法治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扩大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和种类,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