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1.执法为民理念的内涵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执法中保障人权,即在具体执法中要实现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文明执法、加强服务转变,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如要尊重和保护执法活动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避免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等现象,多提供服务,多说服疏导,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切实保障人权。
2.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不能有特权思想,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一方面,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即要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各地实际,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法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当前,我国仍处在刑事案件高发时期,一些地方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频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一切为了人民,就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
另一方面,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依靠人民,集中体现在搞好法治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法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法治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只有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知道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和愿望。只有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只有走群众路线,与群众打成一片,才能有效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密切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基层干部是执法机关最直接的执法者,应始终牢记并践行执法为了人民的宗旨,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基层干部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有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要求真务实。求真务实就是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这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现实问题。乱作为主要是一些基层干部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权力。不作为往往表现为不勤政敬业,工作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案件久拖不决等现象,这实质上是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予理睬。乱作为和不作为都有悖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
第二,要甘当公仆,敢于担当。基层干部作为人民公仆,最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行为只是手段,而服务才是最终目的。对此,绝不能本末倒置。当然,也不能因倡导服务,就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
对于越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普遍利益的领域和事项,越是要严格管理、强化管理。此外,有多大的担当才能干多大的事业,尽多大的责任才会有多大的成就。敢于担当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敢于担当是基层干部的基本素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干部要敢于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方面,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遇到事情就要担责、负责;另一方面,出了问题还要追责、问责。但目前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却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而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而无法追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基层干部工作中出现失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思其过、改其行”,基层干部要善于从失误中汲取教训、提升能力和修养。
第三,要公正文明执法。法律制定颁布后,能否得到公正执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建立的关键。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因为,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手段。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文明执法,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必须态度生硬、举止粗暴。文明执法,还必须注意执法者的风纪。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的印象和评价,往往来自对执法者本身的印象和评价。执法者举止文明,待人平和,仪容整洁,群众就会产生一种亲近感、信任感。每一位基层干部都应加强自身修养,既重视八小时以内的举止文明,也重视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自律。
第四,要清正廉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必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为民理念是确保基层干部清正廉洁的思想基础。只有坚定地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并在工作、生活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确保清正廉洁。
总之,执法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操作者,因为有他们的存在,法律具有了实际意义,而不是一纸空文。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执法人员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如果他们严格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们就有安全感,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徇私枉法,滥用法律,就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人民不稳、社会动荡的局面。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任务、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要求人民能够团结一心,所以,作为关键一环,执法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尊重法律权威、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执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