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化解体系“快建”与秩序“慢生”矛盾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法律体系(Legal System),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调整不同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不同法律部门,但它们又是一个统一整体,具有共同的原则、精神和概念系统,在内容上相互协调,效力上相互联系,共同实现着法律的总体任务和价值目标。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判断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有两个标准:一是事实标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文本标准: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即一国的法律规则尽管是千千万万,但并非是杂乱无章地简单拼凑,而应是一个上位法与下位法、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法与后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统一、协调、和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法律体系完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结构严谨(如部门法划分合理,法的效力等级明晰,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内部和谐(不能彼此矛盾与相互重复)、体例科学(如概念、逻辑清晰,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协调发展(如法与政策、法与改革协调一致等)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内容与形式完备、科学的法律可依。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小康”的初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国家治理日益步入法治的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以230多部法律为主干,由7个法律部门和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其中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根本制度框架;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的制定和施行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
了法律约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民主政治建设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正是在基本法律体系的保障下,我国出现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毋庸置疑,法律体系与法治秩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法律体系的存在必定先于法治秩序的存在,法治秩序充分表征了法治的实现过程和价值评价的社会秩序。法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发明,法治秩序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明的最为优良的公共秩序。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美国法学家庞德就明确提出:“在今日,法律秩序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其他所有的社会控制方式,都从属于法律方式,并在后者的审察之下运作。”
可以确定的是,在当今时代,法治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核心范畴已被广泛肯定。法治秩序对整个社会的特殊作用在于,它们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民主的前提和必要因素、基本的全人类价值,也是法律文化和一般文化的根本部分。
但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快建”不相应的是国内法治秩序的“慢生”。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只是一个基本体系,法律执行中也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尚未形成完全意义上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培养进程仍比较缓慢。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缺乏良好的法治思维贯彻和方法指导,即使在制度建立之后,也由于缺乏对其内在法理的系统阐述和倡导,使得法律的重要作用得不到体现,结果是,尽管有很多法律制度,却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比如说,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运转还不健全,社会分配领域不均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困难重重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层干部法治思维没有培养起来,法治能力还不强。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鉴于基层干部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其法治能力就成为化解法律体系“快建”与法治秩序“慢生”矛盾的关键环节。
第一,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能力,有利于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增强基层干部的组织向心力。提升基层干部法治能力能够帮助他们远离“潜规则”,满足他
们发挥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深层次需要,从而可以为其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能够潜意识地改变他们原先从个人角度出发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代之以群众为中心的共同价值观念,对组织产生一种强烈的向心力和荣誉感,强化集体意识,从而自觉地运用制度、规范来约束自己,实现自我控制,以群众的整体利益为重。
第二,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能力,有利于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必然途径。依法执政,就是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觉带头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要依法执政,必然要求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成为全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保证基层干部的公务活动在法律范围内有序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治国理政方略的根本性转变,既涉及国家管理理论及体制机制的转变,也涉及执政者、从政人员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的转变。干部是决定性因素,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早在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就曾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干部的工作思路、战略决策、意识和觉悟,关系着事业的成败,关系着百姓的福祉。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使其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基层干部不仅是法治活动决策的重要主体,还是法治活动组织实施、执行的重要主体,且他们的言行举止对于群众而言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才能不断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