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形成与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选择了一条有别于西方市场理论的渐进市场化改革道路。这条道路由于有别于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西方市场经济理论的核心价值自由和平等,尽管中国经济在实践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从改革初期至今,在理论上却备受争议,人们总是从理论上质疑这种改革方式的合理性。原因很简单,渐进式市场经济改革形成了国有和非国有两大类不同的经济成分。这两大类经济成分又有许多种表现形式,它们共同形成了当前我国特有的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体系。而这两类经济成分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等的,这显然与西方现有的市场经济理论相左,以至于现在还有许多西方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所取得的经济成就却是被西方国家政要所惊叹的。
以完全竞争市场作为效率标准,也可以很容易地从理论上认识到,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中,混合经济成分会提高相同经济成分或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竞争程度,从而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最优的混合所有制,从量上看,是两类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经济规模和总量相当为最佳,这样既能使相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内部的竞争程度提高,又能使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程度相当,从而使经济的市场效率达到最高,消费者福利达到最大。中国的改革实践说明,在现实经济中通向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市场(完全竞争市场的核心价值所在)的最有效(最快速)之路,却是不平等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形式。然而,在辉煌的经济成就背后,我国现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也暴露出它的弊端,即政府和市场分不清、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现实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
其实,混合所有制不是新的提法,但是现在与以前混合所有制内涵有所区别,是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化,包含一些新的特点和认识。
我国经济体制变迁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和改革主线,那就是受经典理论指导,生产关系(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也是如此)一定要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基本上是由多种所有制成分(包括混合所有制)逐渐走向单一公有制,紧接着非公有制逐渐发展,然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实现混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我国从市场经济体制向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
我们以混合所有制为角度分成四个阶段,说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混合所有制能提高经济的市场效率,但混合所有制有两层内涵,即资本层面和经营层面。从资本方面来说,就是以股份形式的资本混合为主;从经营角度看,可以是偏国营、混合经营、经营主体市场化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从多种经济成分(包括混合所有制)逐步走向单一公有制经济,这一过程中混合所有制(尤指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股份形式的资本混合和经营层面的偏国营,属于一个过渡形式,也逐渐走向了消亡。
新中国成立后,在1949年到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国营成分比重逐渐上升。这一阶段可以看成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存,还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该阶段所有制混合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并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这一阶段的混合所有制从前述两个层面来看,是资本混合和经营权的偏国营,因为此时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均在国家计划安排下,为社会提供产品、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和提供就业岗位。
中共中央于1952年底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也就是“一化三改”,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虽然三大改造存在一定问题,但在综合考虑当时意识形态、帝国主义的威胁、对苏联一边倒倾向影响后,三大改造是唯一选择。截至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个体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成为单一的公有制,此时也没有了混合所有制成分。
第二阶段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认真总结了以往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在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允许存在到定位“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由于对非公企业的发展处于摸索阶段,且非公经济力量不大,没有大范围地发展混合所有制,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并没有
太多交叉。
其中,1978年至1992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确立的经济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从而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公有经济体制外发展。在这一阶段,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刚起步,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处于萌芽状态。具体来说,1981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
总体来说,随着对所有制形式认识的提高与理论上的突破,我国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得公有经济得到巩固的同时,非公经济通过市场(商品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经济活力不断上升,使所有制结构从1978年以前的单一公有制,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不过虽然非公有制经济有所发展,但是毕竟基数小,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混合所占份额很小,另外,国企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问题。于是,催生了新一轮的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综上,经过了20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探索,不仅理论更加成熟,而且非公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此时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有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再加上当时国企面临很多困难以及非公有制企业需要寻找新的领域,两者一拍即合,开始了大范围的混合,发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明确的方向。
第三阶段是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实施大范围的混合。这一阶段,混合所有制形式开始快速增长,但是仍然采取简单地以股份制为代表的混合经营模式。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报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并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此后的数次党代会中出台的重要报告或者文件,大多都对混合所有制进行了阐述。例如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该阶段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开始实施混合是符合经典理论的,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此时,混合所有制形式是资本混合下的偏国营逐渐转向混合经营,因为非公有成分的地位在不断上升。尽管10多年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效果,但仍有不足。虽然国企改制后基本脱离运转困境,但仍然存在效率低下、政企不分等一些问题,还有必要继续深化改革;另外,还需要继续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由于混合经营使得非公有制成分面对公有成分强势势力时不得不屈服,再加上政府的干预,从而产生无效率,因此非公经济加入混合所有制的积极性不高。综合考虑,还有必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从混合经营向经营主体市场化过渡。
第四阶段是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阶段。该阶段针对之前混合所有制
的弊端,将深化对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在股份制为主体的资本混合前提下,从注重偏国营及混合经营变为注重经营主体市场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决定》还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近年来,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在逐步增加,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到201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到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企业法人单位的比重达15%,占城镇就业的比重达14%左右。而据证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10月,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上市公司占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比重在80%以上,资产比重在90%以上。这说明,除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独自成长发展之外,混合所有制经济越来越成为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途径,成为体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也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布局结构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日趋合理,总体上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融合。
道路决定命运,方向决定成败。国有企业改革只有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才能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才能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才能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才能承担社会责任。
正如2014年4月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的,电力、电信、石油、石化、铁路,包括资源开发等领域可以先放开,率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配套改革可以迟缓些。对于哪些央企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先要解决央企的分类问题。在国资改革中,将按功能分类国企,采取不同监管手段,其核心是在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基础之上,厘清同一企业中的政策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对国企进行分类管理、考核,是国企下一步改革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看到,一百多家中央企业的集团层面要不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每家企业规模、所处的行业不同,下面的二级公司几千家,从哪个层面开始实行混合所有,这都需要摸索经验。
许多相关人士认为,对于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的控制可能将以国有独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三种方式实现。
国有企业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股权改革也可能采取四种形式。第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第二类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第三类是涉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相对控股,非国计民生的,可以不垄断,放向市场。第四类是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参股的形式,公益或者是公共事业,比如说像公交和地铁,就是老百姓的权益要保障。
目前我们知道,央企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超过一半;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比例也已经过半,但国企实行混合所有制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比如“三项制度(劳动、人事、分配)改革”是最基础的改革,但好多国有企业都没有做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企业经理人制度,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这些问题的解决,设计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涉及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国资委人士也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就要由市场决定分配水平,国外跨国公司总经理数百万年薪,央企中世界500强公司行政任命的负责人薪酬如何协调也需要解决”。
2014年3月,2014年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工作会上,明确了中央企业用工分配工作,要围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中心任务,加快构建更加市场化的用工分配机制,逐步完善适应管资本为主要求的用工分配监管模式,不断健全与中央企业功能定位紧密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国资委人士还表示,不论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的探索有多少困难,但是沿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目标,要坚定地走下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