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建立起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基础和关键。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直属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的部分职责、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以及中组部、人事部、经贸委相关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也具有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
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正式设立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3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国有企业的改革由此进入了新的阶段。
此时,被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
业已经从原中央企业工委负责监督管理的163家增加至196家,这些企业习惯上也被称为“中央企业”。
从2003年成立至2013年,国务院国资委在三个任期内,从基础性工作、中央国有企业战略规划、探索和实践国有企业监督考核体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国务院国资委主导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监督管理工作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突出主业、落实经营责任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市场化选聘人才、强化出资人监管、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夯实企业基础管理等方面。
以国务院国资委为核心的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构,从国家行政体制层面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政府代表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分开,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另外,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前的2002年11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个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这份旨在推动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和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文件,细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明确了政策扶持和改制分流的范围和形式,并对
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成为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的重要核心文件之一,对国有企业在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建立出资人到位、权责明确的企业形式和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内涵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内容:一方面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资产的分离和处置,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非主要业务的经营性资产的重组、分离和改制。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等工作开始由国资委主导承担执行。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科学决策一直困扰于“横向”和“纵向”两个关系的处理问题上。所谓“横向”的关系,是指企业决策究竟是谁说了算,是主要负责人决策,还是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所谓“纵向”的关系问题,就是要解决企业内部决策和出资人利益维护之间的制衡。传统的行政审批其实在制度设计上也是为了防止企业盲目决策问题的发生,但是那种远距离的行政控制无法有效地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于是,基于国资委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善科学决策等方面的共同需要,进行董事会建设试点、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成了国资委改革逻辑最重要的一环。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