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2004年)_第一节 国企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1 / 1)

第一节 国企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

伴随承包制而来的问题,是改革的主导者一方面继续加大向国有企业放权的力度,一方面思考什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股份制试点在1986年就被提出,当时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只针对少数有条件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又一次使全党解放了思想,并变为全党的意志。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法人拥有的14项自主权,加快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同时,承包制也渐渐被明确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过渡形式,而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现代公司制。国务院有关部委也陆续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建设意见。

1992年开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以及股份制企业财会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14个引导性文件,加强了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在原有的基础上,1992年又新批准建立了近400家股份制试点企业,到1992年年底,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达到3700多家,其中有69只股票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国务院还成立了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统一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同时批准9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并到香港和境外上市。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提出了国企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即“深化国企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包括: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是第一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提到“产权”二字,把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并提出“公司股份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这个决定还引发了一场大争论,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制度创新?有人予以否定;制度创新是否首先要进行产权改革?有人认为搞产权改革就是搞私有化;公司制股份制是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人认为只是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实现形式。这场争论持续了4年,在实践上,国企改革仍然没有很大的推动,连试点都很难推行。

1993年,中共中央的政策文件和领导讲话中也正式将“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这个称谓上的变化,意味着改革的主导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认知程度在逐渐加深。国家需要明确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但同时也开始寻找与企业有效发展相适应的形式来实现“经营权”的制度性让渡,即彻底从政府手里真正转移到企业的经营者手里。而且,这时的让渡不仅仅只依靠一纸承包合同,还要有一系列的激励约束制度。

1994年,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国家经贸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00户不同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于是,最初的企业改制几乎是在企业管理者具有较强主导力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改制”就是通过重新进行的工商注册,将原来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身份,转变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说,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并不成熟,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需要的种种外部条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改制初期在很大程度上不甚理想。

后来随着改革的逐步发展,公司制(特别是股份公司制)渐渐被定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因为只要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必须要深化到资产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建设这两个层面上。

随后,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后选定了2500多家国有企业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本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这些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事实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描述,也试图在理论上为后来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运行机制”方面的深化改革提供思想基础和制度保证。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股权掌握在谁手中。”这是中共中央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对我国传统的所有制理论作出重大修正,表明改革的方向已经指向传统公有制,是思想上的大突破,也是对股份制质疑者和支持者之间争论的终结。从1980年北大教授厉以宁第一次提出股份制,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股份制才得到承认,用了整整18年。

从1997年开始,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奔驰上了高速公路。所谓股份制改革,事实上包含两个层面的改革,一个是企业产权制度层面,另一个是证券市场层面。1992年起,时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主任的厉以宁主持起草《证券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经济法律。起草工作历时6年多,最终于1998年审议通过。

当时对于中国要不要搞证券市场,有很大的争论。国内外主流媒体普遍认为证券市场是和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厉以宁在其1987年出版的著作《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中就谈到,在股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问题必然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为在试点实行企业股份制的阶段,条件不具备,可以不急于建立证券交易所。时机一旦成熟,就有必要建立证券交易所,这样才有利于股票买卖,有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开展竞争,以促使有前途的企业健康发展。厉以宁还认为从发展趋势来看,成立证券交易所是必然的,只是早晚问题。证券交易所是促使资金流动的一种形式。资本主义可以利用它,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证券交易所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服务;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证券交易所可以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服务。

在许多学者和企业界人士的推动下,政府领导人高瞻远瞩,坚持发展证券市场。1988年年中,上海先后组建了三家证券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后来转给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申银、交通银行的海通和股份制的万国。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1990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双双挂牌,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不过问题也随之浮现,虽然之前谈论股份制的时候涉及证券市场的管理,

但是最初没有任何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法律和条例。直到1998年《证券法》的出台,我国证券市场进入“在规范中发展”的阶段。

由于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中国有了证券市场。尽管当时它还不是很完善,但毕竟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证券市场开辟了道路。在股权分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步入正轨,股市开始成为中国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并真正起到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在1997年的试点企业普遍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经过一年的实施,全国2343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共有84.8%的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已初步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540家,占23%,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909家,占38.8%;尚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有307家,占13.2%,其他类型企业有47家,占2%。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经过企业的不断探索人们看到,要解决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主要包括:切实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推进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在加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大力度抓好减员增效。而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团和个人。这些改革举措,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启了产权改革的大幕。

从1990年开始,国有企业一直处于亏损面逐渐加大的困境之中。流行的说法有:国有企业三分一是明亏,三分之一是潜亏,只有三分之一是赢利。到1996年和1997年,国有企业发生全行业亏损的,除了原有的煤炭工业、纺织工业、军事工业、森林工业、有色金属工业、机械工业之外,又增加了化学工业和石油化学工业。亏损的工业职工达到1880万人,占全部员工的50%。国有企业1997年的亏损面已达39.11%,亏损额达到665.9亿元,1998年亏损企业面亏损额比上年增亏30.9%,成为历史上国有企业亏损最高的年份。国有大中型企业日益严重的亏损,引发了大面积企业停产和半停产。相当数量职工下岗、失业,职工收入下降。同时,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甚至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十分困难。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第一,随着国企经营效率的提高,人浮于事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第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盲目指挥,导致企业上了很多项目,产品不能适销对路,企业投产之日就是企业开始亏损之时。第三,在承包制改革起动后,一些国有企业的承包者实际上获得了极大的决策自主权,有些资产成了满足承包者和经营者个人目的的工具。而留给企业的是大量亏损。针对国有企业的这种局面,改革的政策目标从先前提出的“搞活”改为“搞好”。重新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提出了“抓大放小”的调整思路。对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通过建立企业集团、推进国有公司上市融资等方式,寻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企业改变经营困境。对于中小型企业,进行多种形式所有层面的改革。另外,通过减员增效以及银行体系的“债转股”改革,为企业减轻负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