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企改革驶入快车道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宣布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时期,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第一个阶段的开始。
国有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特定组织形式或制度。企业所经营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成果由国家占有、使用和支配。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实现了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企业。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央政策开始时主要采取“试点”的办法,结合企业发展和企业相关理论,先后推出了多项政策,经历了“政策—实践—政策改进”的过程。
我们知道在1978年改革的初始阶段,当时的国有企业只是一个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它的生产、投资、销售、资金调拨、员工录用均按指令性计划行事。利润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补贴。
最初改革目的就是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调动国有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国有企业的运行由完全受制于指令性计划开始转为受计划与市场的双重调节。正是由于计划与市场的并存,因此改
革的取向一直存在着计划与市场之争。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指令性计划不断被削弱,而市场的作用则不断增强。
1992年,党的十四大终结了计划与市场之争,确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在这一时期,改革主要是使国有企业挣脱指令性计划束缚而逐步走向市场。
然而,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是无法进入市场的,所以,国有企业运行要实现市场化,必须实现制度创新。为此,对国有企业采取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两步“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经营机制等不同形式的改革,最终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将国有企业改革为按公司法登记并受公司法约束的公司制企业。为实现这一转变,1994年,国务院启动了百户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到1997年,三年的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探索创新国有企业制度的同时,还实施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即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这就是以某个大型企业为核心,将一些国有企业划归它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由企业来管理企业的层级制法人企业联合体。1987年,国家开始组建企业集团试点,据此发布了《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此后,国家积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并随之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文件,企业集团迅
速发展。1996年,1993家国有企业集团的总资产就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总资产的1/4。企业集团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也是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重要方式。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在探索改革。中央层面,国有企业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它们任免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分配国家预算内投资、审批投资项目、下达部分产品生产计划等。也就是说,行业主管部门仍然拥有计划体制下的绝对大部分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企业真正能够拥有的权力就是部分产品或某些产品部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1988年,国务院曾组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目的是行使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等职能,但受相关因素制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能,而更多的是做了一些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于是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被撤销。
在地方,一些省(市)则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出现了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武汉模式等。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撤销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由它们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捆绑打包组建若干家国有企业集团,然后再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它来统一管理各个国有企业集团,包括任免企业领导人、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和经营预算等。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国企改革慢慢驶入了快车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