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元代宗族、家庭、婚姻中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1 / 1)

元代的宗族组织多是由聚族而居的个体小家庭组成,累世同居共财者甚少。这些聚族而居的小家庭,多居住在一村或相邻的几个村子中,有共同的祠堂、族谱和家规家法,定时祭祀祖先,同时还用族田收入赈济族内贫穷之人。如江州(江西九江)陈姓族谱序言就说,陈姓之人“好恶相同,忧乐相共,音问相通,声势相倚,纪纲相扶,有无相济,出入相友,会遇相揖,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农耒相资,商贾相合,水火盗贼相顾,疾病相恤,婚姻死丧相助,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大不欺小,一家之中,和气周流,仁风滂沛,上无愧于祖宗,又上无愧于天地矣”[43]。从这里可以看出,陈姓宗族实际上是一个组织颇为严密的社会,他们互相帮助,患难与共,忧乐相同,在同一宗族内没有强凌弱、众暴寡的现象,这是很值得称道的。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宗族,有首领——族长,有法规——族规家法,一个宗族除了向政府缴纳赋税、服徭役外,几乎不与封建社会政权打交道。一个宗族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他们男耕女织,自种自吃,粮食、蔬菜、布匹以及简单的生产工具,都是自己生产的。除了必要的商品交换外,他们几乎足不涉市廛。这些村落大多僻在一隅,与外界联系不多,所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但有时也会因疆界、用水等引起宗族纠纷,甚至会发生械斗。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思想保守陈旧,不容易接受新事物。但在另一方面,也使他们保留了善良、淳朴、忠厚的风气。如浦江(今属浙江)郑氏在南宋时便建立了宗族祠堂,到了元朝至大年间,郑氏六世孙文嗣已十世同居,每逢朔(每月初一)、望(每月十五日)家长率众参谒祠堂后,出坐堂上,男女分坐堂下,击鼓二十四声,令一人唱道:“听听听,凡为子弟,必孝其宗;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侈,以干天刑;毋用妇言,以间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纵曲糵,以乱厥性。”这支歌是教育子弟遵守封建伦理道德的,其中虽不乏男尊女卑的说教,但戒懒惰、戒奢侈、少饮酒等,也有积极意义。

元代百姓多是一夫一妻制,除了王公贵族、达官显宦拥有众多妻妾外,一般人并无此特权。在外地做官者,如其妻已亡,又无子嗣,准娶妻妾,这是为已仕官员娶妾开方便之门,所谓无妻无子云云,率多不实之词。凡是居官者,大多都有妻室,不过他们上任时不携妻前往,便诡称没有妻室。因为山水迢递,有司也不肯认真调查,致使不少官员有两个妻子。至元十年(1273年)规定:“有妻再不得求娶正妻外,若有求取妾者,许令明立婚书求娶。”至元十三年规定:“有妻许娶次妻。”[44]当然,这些规定都是为财产殷实之家设想的,只有这些人才蓄得起妻妾。至于蚩蚩小民,娶一妻已属不易,哪里有余钱再去娶次妻蓄妾?

元代蒙古人中还有收继母、叔婶、兄嫂的陋习,直至元末,此风仍相沿不替。顺帝时有一个叫郑晅的官员上书说,蒙古人“不行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绳以礼法”。但顺帝不予理会。不久,中书平章阔阔歹死,侧室高丽氏色美,正室子拜马朵儿赤欲纳以为妻,高丽氏誓不贰适,拜马朵儿赤贿赂丞相伯颜,伯颜奏给顺帝,“奉旨命拜马朵儿赤收继小母高丽氏”[45],但高丽氏坚决不嫁,此事只得作罢。又如雍吉剌氏脱脱尼,颇有姿色,26岁夫卒,“前妻有二子皆壮,无妇,欲以本俗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百计求遂,脱脱尼恚且骂曰:汝禽兽,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二子惭惧谢罪,乃析业而居”[46]。这种娶庶母为妻的风俗,对蒙古人来说虽然是很普通的事情,但毕竟不合乎儒家的伦理纲常,因此脱脱氏才说出了“汝禽兽,欲妻母耶”的话。到了元代末年,蒙古人中的有识之士已经自觉地向儒家封建礼教看齐了。

元代有许多家庭因生活拮据,将妻子典与他人,过若干年后再出钱把妻子赎回,这种现象甚多,江淮地区尤为严重:“江淮薄俗,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如同夫妇。”[47]典卖期间所生子女,归出资者所有,女子返回故夫身边时不得带走。这种陋习不仅有伤风化,而且导致许多家庭解体,造成社会动**不安。统治者也发现了典妻的弊端,指出“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若夫妇一同雇身不相离者,听。如此,不惟人伦有别,可以渐复古风”[48]。但是一纸空文并不能根绝典妻现象,为生计所迫而典妻者仍大有人在。

元代溺婴之习也很严重。这种陋俗始于先秦,《韩非子》中已有“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记载。古代生产力低下,认为生男可传宗接代,生女则徒增负担,成为累赘,因而往往留男溺女。降至宋代,无论男女,每至不堪负担时便溺杀了事。元代时这种陋习仍相沿不替,但统治者已下令禁止。《元典章》记载,建宁路浦城县(福建浦城)一家将产下男婴“于桶中溺死”,闽清县(今属福建)百姓因家庭贫穷,子女太多,往往在“初生时遽行溺死”。针对这种情况,元朝政府规定:“今后若有将所生男女不行举养者,许诸人告发到官,以故杀子孙论罪,邻佑、社长、里正人等失觉察者亦行治罪。”[49]对于火州溺杀女婴问题又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首告的人每若是驱奴呵,做百姓者,咱这般说来。”[50]经统治者三令五申之后,溺子之风稍戢。

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元朝也旌表了一批忠臣义士、孝子节妇,把他们当作楷模大力宣传,以收潜移默化之效。他们明文规定:“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元举。”[51]心术不正、不孝敬父母、大节有亏之人,则要受到挞伐。

“天子皆尝表其门闾,或复其家(免除徭役)”[52]者分为事亲笃孝、居丧庐墓、累世同居、散财周急4类。他们之中有些人的美德,至今还有借鉴意义。如京兆兴平(今属陕西)人萧道寿,“日三饭,必待母食,然后退就食。至夕,必待母寝,然后退就寝”,因此受到“赐羊酒,表其门”[53]的奖励。山丹州(甘肃山丹县)人宁猪狗,其母患风疾不能行走,猪狗“造板舆载母,夫妇共舁,行园田以娱之”[54]。大宁县(内蒙古宁城县西老哈河北岸大名城)孙秀实喜周人急,里人因贫不能偿债,弃其亲逃去,秀实“悉为代偿,取券还其亲,复命奴控马赍金……父子欢聚,闻者莫不嗟美”[55]。

《元史·列女传》中为许多夫亡守志、立节不嫁的妇女立了传,实际上这些妇女是封建礼教的牺牲品,一纸毫无实际意义的旌表,就害得她们孤苦无依,饮恨终生。按照元代的法律,夫亡妻子可以改嫁,但统治者却提倡夫亡之后,妻子“合行依例于夫家守服,以全妇道,激劝风俗”[56]。世祖至元年间、成宗大德年间,皇帝都曾下诏鼓励守节:“妇人服阙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57]事实上,许多妇女在丈夫殁后,因名节攸关,不再改嫁,但内心是痛苦的。《南村辍耕录》载,元代燕山(北京市附近)有一姓项的妇女,嫁给一个来燕山经商的江南人,丈夫死时,她才20岁。她扶柩回江南,打算养活婆母,不再嫁人,谁知她婆母已闻讯改适,她孑然一身,苦度岁月。有人写诗分析她的内心世界说:“少无依倚老何堪?白发婆婆乱不簪。梦里尚思江北好,悔将夫骨葬江南。”[58]这真是恰如其分的描述。

忽必烈像

元代承宋代遗风,累世同居者增多,都要旌表,不胜其烦,于是统治者规定,只旌表五世同居者,三世同居者不再旌表:“自翁及孙三世同居者比比皆是,若将一家褒旌,天天纷纷指例,看成寻俗,无以劝惩。今后五世同居安和者,旌表其门。”[59]妇女如果只是夫亡守志,须得在30岁之前丈夫亡故,守寡至50岁,方有旌表的资格。除此之外,节妇还须有卓然异行,如散财焚券,惠济乡里;临难不避,节操卓绝者方可。“义夫、孝子、顺孙若果节义行实,有可嘉尚,必合表异,为宗族乡党称道者,方许各处邻佑社长条具实迹,申闻本县。”[60]凡弄虚作假者要受到严厉惩罚。

注释

[1] 《宋朝类苑》引《乘轺录》。

[2] 《契丹国志·景宗萧皇后》。

[3] 《辽史·后妃传》。

[4] 《辽史·宗室传》。

[5] 《辽史·耶律奴妻萧氏传》。

[6] 《辽史·耶律术者妻萧氏传》。

[7] 《契丹国志·太宗嗣圣皇帝上》。

[8] 《契丹国志·太宗嗣圣皇帝下》。

[9] 《辽史·圣宗本纪一》。

[10] 同上。

[11] 《辽史·圣宗本纪六》。

[12] 《辽史·圣宗本纪八》。

[13] 《辽史·赵安仁传》。

[14] 《辽史·圣宗本纪五》。

[15] 《辽史·穆宗本纪赞》。

[16] 《辽史·穆宗本纪下》。

[17] 《辽史·道宗本纪一》。

[18] 《辽史·耶律滑哥传》。

[19] 《辽史·宗室传》。

[20] 《金史·太祖本纪》。

[21] 《金史·太宗本纪》。

[22] 《金史·睿宗贞懿皇后传》。

[23] 《三朝北盟会编·政宣上帙三》。

[24]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十,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

[25] 《金史·后妃传上》。

[26] 《金史·世宗本纪中》。

[27] 《金史·世宗本纪中》。

[28] 《金史·章宗本纪三》。

[29] 同上。

[30] 《金史·世宗本纪中》。

[31] 同上。

[32] 《金史·世宗本纪下》。

[33] 《金史·章宗本纪一》。

[34] 《金史·世宗本纪下》。

[35] 同上。

[36] 《金史·列女传》。

[37] 同上。

[38] 同上。

[39] 同上。

[40] 同上。

[41] 同上。

[42] 余阙:《青阳先生文集·送归彦温赴河西廉访使序》。

[44] 《元典章·户部四·次妻·有妻许娶妾例》。

[45] 《南村辍耕录·高丽氏守节》。

[46] 《元史·列女传一》。

[47] 《通制条格·户令·典雇妻室》。

[48] 同上。

[49] 《元典章·刑部四·杀卑幼·溺子依故杀子孙论罪》。

[50] 《通制条格·户令·女多渰死》。

[51] 《元史·刑法制一·职志上》。

[52] 《元史·孝友传一》。

[53] 《元史·萧道寿传》。

[54] 《元史·宁猪狗传》。

[55] 《元史·孙秀实传》。

[56] 《元典章·户部四·夫亡·夫家守服》。

[57] 《通制条格·户令·夫亡守志》。

[58] 《南村辍耕录·项节妇》。

[59] 《元典章·礼部六·孝节·五世同居旌表其门》。

[60] 《元典章·礼部六·孝节·旌表孝义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