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从西夏的社会风俗看伦理观念(1 / 1)

党项人早在唐代便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禁止氏族内部通婚,《旧唐书·党项传》记载,党项人“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不婚同姓”。在汉族人看来,以庶母、伯叔母、嫂、子弟之妇为妻,显然是**行为,为封建纲常礼教所不容。但这种群婚制残余,在很多民族都经历过,党项人有这种风俗,也是很自然的。“不婚同姓”四字值得玩味。所谓同姓,实际上是指党项人的氏族,《文海》中称为“宗姓”:“此者宗族也,宗号也,分别姓类用之谓也。”党项人不婚同姓,也就是不与同一宗族的女子相婚配,他们已经意识到了同一氏族的男女血缘相近,如若婚配,不利于后代繁衍,至于庶母、伯叔母、嫂及子弟之妇均是外姓女子,与本人没有血缘关系,故可在她们寡居时娶以为妻。“同姓不婚”是婚姻观念上的一个进步。

木衣架(西夏)

西夏时期的党项人也实行买卖婚姻。《文海》中的“婚价”一词,就标志着买卖婚姻的存在:“结婚取女价,向亲戚、叔舅等馈物之谓”。这是说男子娶妻要向女家支付“婚价”,不过支付的方式不是直接付给钱币,而是以馈赠的形式出现的。买卖婚姻是一种丑恶现象,中原汉地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买卖婚姻一直没有绝迹,西夏地区也未能免除这种违背妇女意愿的丑恶现象。

嫡、庶之分的观念在党项人中普遍存在,马可·波罗曾记述他在游历甘州时的见闻说:“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马可·波罗经过甘州时,正值西夏灭亡不久,他在《马可波罗游记》中的这段记述是可靠的。只要赡养得起,愿意娶多少妻妾都可以,但是正妻的地位最高,其他妾均不能与正妻抗礼。自然,能够娶许多女子为妻的人,肯定是富甲一方的缙绅,一般平民只能是一夫一妻的家庭,贫穷太甚的人恐怕连妻子也娶不起。

与中原汉族人的婚姻相比,西夏人的婚姻是比较自由的。汉人青年男女不可自由择偶,须得媒妁之言才能结合,否则就是**奔,为人所不齿,而清人张鉴在其《西夏纪事本末》中记述党项人的情况则是:“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不之问。”党项人的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态度还是比较开明的。但是如果男女婚事受阻,便往往殉情而死:

情之至者,必相挈奔逸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绅带置头,各悉力紧之,倏忽双毙。一族方率亲属寻焉,见不哭,谓男女之乐,何足悲悼?用彩缯都包其身,外裹之以毡,椎牛设祭。乃以其草密加缠束,然后择峻岭,架木为高丈,呼为“女栅”,迁尸于上,云于飞升天也。二族于其下击鼓饮酒,尽日而散。

为争取婚姻自由而殉情,在汉族男女中也不少见,但党项男女死的方式却颇为奇特,两人并首而卧,头上缠裹布条,双方同时用力,俄顷之间便双双毙命了。更为奇怪的是,男女双方的亲属不失声恸哭,反而说这是男女之乐,用不着悲伤,然后将尸体迁于木架之上,双方亲属在下面击鼓饮酒,尽欢而散。这种风俗与汉人在子女死亡时悲痛欲绝的情景截然不同,看来党项人对殉情者是持赞扬态度的。

党项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于汉族,反映在婚姻关系中,妇女所受的歧视也不像汉族那样严重。西夏文书《圣立义海·男女相觅》条记载:“人为婚姻则女平男等相觅,问讯男女之龄相觅。”所谓“女平男等”,可能是指缔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门当户对,这是社会不平等在婚姻关系方面的反映。由于双方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不同,致使有情人不得成为眷属,这种风俗与中原汉人是一样的。但也有不同之处,在汉人地区中,一般是男方看中了女方后,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而党项人则是由女方请媒人提亲,说明党项族妇女地位高于汉族妇女。

党项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无相通,互相帮助,成为风气,是很值得称道的。元末唐兀(西夏)人余阙,世居河西武威,因父官于庐州(安徽合肥),遂家于是。他在一篇文章中说:

予家合肥,合肥之戍,一军皆夏人。人面多黧黑,善骑射,有身长至八九尺者。其性大抵质直而上义,平居相与,虽异性如姻亲。凡有所得,虽箪食豆羹不以自私,必招其朋友。朋友之间有无相共,有即以予人,无即以取诸人,亦不少以属意。百斛之粟,数千百缗之钱,可一语而致具也。岁时往来,以相劳问。少长相坐,以齿不以爵,上下之情怡然相欢。醉即相与道其乡邻亲戚,各相持涕泣以为常。予初以为此异乡相亲乃尔,及以问夏人,凡国中之俗,莫不皆然。[42]

这一则记载反映出西夏人质朴、忠厚、诚恳、坦率、慷慨的性格。他们虽异姓相处,也如姻亲之好,有了食物,必招好友共食。一人有难,即使是百斛之粟、数千百缗之钱,不需立字据,一句话使可将粮、钱送来。少年人与老年人相聚,只叙年龄,不问官职,人情味很浓。在西夏人聚居之处,人人相待以诚,没有尔虞我诈,没有劫掠烧杀,真是理想的太平盛世。这段文字也许有夸大之处,但西夏人团结互助的风气肯定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