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代女真人的伦理观念(1 / 1)

金代女真人的婚姻形态有好几种。一是氏族外婚与部落外婚。氏族部落时期,一般情况下实行氏族外婚制与部落内婚制,也即通婚的双方是同一部落的不同氏族,女真人建国前大致上采用这一婚姻形态。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女真人中出现了部落外婚习俗。其实部落外婚不过是氏族外婚制范围的扩大而已,所禁的范围不仅是本氏族,也包括了原部落的其他所有氏族。这种新婚俗的出现,既增强了人们的体质,也打破了原有部落的封闭、保守观念。金代建国初年,还有部落内婚的旧俗,统治者不得不加以制止,天辅元年(1117年)五月,太祖阿骨打下诏:“自收宁江州(吉林扶余东石头城子)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20]十年之后,太宗于天会五年(1127年)又重申:“合苏馆诸部及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21]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女真人在婚姻关系上的一大进步。在灭亡辽和北宋以后,女真人以猛安谋克的形式迁入中原内地,形成了女真人与其他民族杂居的局面,于是女真人与汉人相互通婚的现象也愈来愈多了。这种通婚为金代皇帝所认可,无论是对女真民族的发展,抑或是对汉民族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

女真人还实行接续婚和隶役婚。所谓接续婚是指男子死后,其遗孀由族内另一男子收继,即《金史》所谓“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22]。一般情况下是,“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23]。如宗干、宗峻同父异母,均为太祖阿骨打之子,金熙宗完颜亶为宗峻之子。宗峻死后,宗干收继宗峻之妻,并抚熙宗如己子。又如宗弼、宗辅为同父异母兄弟,都是太祖之子,宗辅朝见太祖,卒于途中,“宗弼自戍所赴其丧,取宗辅之妻张氏以归”[24]。这种婚姻制度之所以盛行,虽与原始社会的群婚残余有关,但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财产继承的考虑。因为丈夫死后,其财产由妻及子女继承,如妻子携家产改嫁,她丈夫所在的家族和氏族就会损失一部分财产,为了把财产保留在原家族和氏族之内,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族人将该女子收继。按照中原儒家的纲常伦理来看,兄娶弟妻,弟娶寡嫂已属不能容忍之事,若妻其后母,便是禽兽不如了。金朝建国以后,接续婚制度不再盛行了,个中原因大概是女真人的家庭形态起了变化,同时与受中原汉文化的影响有关。如世宗之母李氏在丈夫死时,世宗只有13岁,当时的皇帝是太宗,为了避免收继婚这一尴尬场面,李氏于无可奈何中出家为尼;海陵王杀其叔曹国王宗敏,欲纳其妻阿懒,“大臣奏:宗敏属近尊行,不可。乃令(阿懒)出宫”[25]。但父死则妻其母的现象在女真人故地并未绝迹,直到后金时还有这类事例。如《建州闻见录》就有“婚嫁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的记载。至于隶役婚是指夫妇成婚后,男子留妇家为仆役3年,然后放归,妇家送他一部分财产。执仆役是为了补偿妇家女儿出嫁的损失。这种婚俗带有母权制的遗风,是私有制出现的情况下才有的。

抢婚与放偷是女真人婚俗的又一个特色。抢婚是战争时抢掠别族女子成婚,这种婚姻违反女子的意愿,显然是不道德的。放偷则限于正月十六日这一天。盗人财物、妻女,皆不治罪,有些互相钟情的男女私下约定,男方在正月十六这天将女子窃去,从此结成连理。男女之间亦可苟合,但不得烝**婶母。如洪皓的《松漠纪闻》记载,天眷三年(1140年)正月十六日,熙宗朝宰相完颜希尹(又名谷神、兀室、悟室、骨舍)之子挞挞率奴仆十余人,闯入寡婶家,将其叔母**,希尹大怒,将挞挞捆绑,杖其背百余,挞挞不久毙命。这说明随着时代的进步,烝叔母已为世俗所不容。到了世宗时,女真人的婚姻关系又有了新的规定。大定十七年(1177年)“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26]。此禁令虽是对渤海国百姓而言,但女真也有男女私约而窃去的旧俗,大概在此令颁布之前已经禁止了。违犯此项法令者以犯奸论罪,可见即使是男女双方约定后再去抢亲,已不符合当时的伦理纲常了。大定十九年(1179年)又规定,“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27]。这里的“服”指旧时的丧服制度,按其与死者的关系亲疏分为5等,称为“五服”。五服之内,血缘亲近,不得成亲。这条规定不但排除了子妻后母的陋习,而且同宗兄妹之间也不得为婚了。章宗时又重申这一规定,承安五年(1200年)三月,“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28]。几天之后,又“定本国婚聘礼制”[29]。这个婚聘礼制已在法律上规定“服内”婚姻为非法,这一规定符合儒家礼制。伦理道德上与中原汉人整齐划一,表明女真人在章宗时已基本上完成了封建化进程。

在女真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地位不同,父权处于支配地位。贵族大臣皆多妻,妻室有嫡庶之分,妻妾所生的子女地位也不相同,这一点与中原汉人的风俗相同。

金朝统治者非常注意提倡孝悌。世宗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大定十三年(1173年),尚书省奏,邓州(今属河南)百姓范三殴人致死,按律当斩,他的双亲年迈,无人侍奉。世宗知道后说:“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斯人以一朝之忿而忘其身,而有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其亲,官与养济。”[30]以身试法而不顾年老的双亲,其情可恨,世宗下令按法惩治,而用官帑养活范三的双亲,这种恻隐之心是很可称道的。次年,他对皇太子及亲王说:“人之行,莫大于孝弟(悌),孝弟(悌)无不蒙天日之祐。汝等宜尽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自古兄弟之际,多因妻妾离间,以至相违。且妻者乃外属耳,可比兄弟之亲乎?若妻言是听,而兄弟相违,甚非理也。”[31]世宗谆谆告诫他的子弟要孝顺父母,友于兄弟,不可因妻子之言伤了弟兄和气,说得是很恳切的。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永清县(今属河北)有个叫移剌余里也的契丹人,有一妻一妾,妻生子6人,妾生子4人。其妻死后,所生6子结庐墓旁,轮番守墓。妾生之子都说,死者是我们的嫡母,我们难道不应该守墓吗?也轮番守墓,三年如一日。世宗外出狩猎经过永清县,听说了这件事,“赐钱五百贯,仍令县官积钱于市,以示县民,然后给之,以为孝子之劝”[32]。

章宗完颜璟系世宗之孙,他即位后大有乃祖之风,也大力褒扬孝悌之人。明昌三年(1192年),棣州(山东惠民)出现了一个孝子刘瑜,锦州(今属辽宁)出了个孝子刘庆祐,章宗下诏赐给“绢、粟,旌其门闾,复其身”[33]。因为行孝,朝廷便赏赐布匹粮食,旌表其门,蠲免徭役,待遇是很优渥的。章宗希望以此激励笃行孝道之人,推广开来,成为风气。他问宰臣,孝义之人是否封赠官职?宰臣回答说,世宗朝曾任命过一个叫刘政的孝子当官,但他素质太差,不能胜任。章宗说,难道所有的孝子素质都很低吗?孝义之人素质已经具备,能够任用者要尽量录用。以后可能有人为了当官而伪装孝悌,即便如此,犹不失为善。可查验前后所申报的孝义之人,如有可用者,应当如实上报。有了孝悌之心,便可能效忠国家,即使才能稍差一点,也要任用。章宗这一片用心是值得嘉许的。对于年迈之人,甚为呵护。泰和三年(1203年)规定,凡“致仕官入宫,年高艰于步履者,并听策杖,仍令舍人护卫扶之”[34]。泰和六年(1206年)又对抛舍父母而远游者作出处罚规定:“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远游至经岁者,甚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轻。其参考前律,再议以闻。”[35]显然,这是受了儒家“父母在,不远游”说教的影响。抛舍祖父母、父母远游,时间超过一年者,过去判罚两年劳役,章宗还嫌太轻,要加重处罚,这对激励人们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无疑是有劝世作用的。

金朝统治者还大力旌表节烈之妇,即使是别一朝代的妇女,也照样表彰。如辽将张觉降金,任平州(河北卢龙)留守,后又反金投宋,百姓李宝信之妻在平州被叛军捉去,欲以为妻室,王氏不从被杀,世宗时“赠贞烈县君”[36];辽朝宜州(辽宁义县)节度使韩庆民守城时被金兵攻破,庆民尽节,金兵欲以其妻配给将士,其妻自杀,世宗读《太宗实录》时,见到这一条记载,便赞叹说:“如此节操,可谓难矣”[37];一个姓师的女子嫁给雷姓为妻,丈夫早亡,师氏孝敬舅姑(公婆)。舅姑亡后,其兄与丈夫之侄合伙逼她改嫁,以便吞并她的财产,师氏自杀,世宗下诏“有司祭其墓,赐谥曰节”[38];鄜州(陕西富县)女子康住住,其夫早亡,父亲逼她改嫁,康氏投崖而死,“诏有司致祭其墓”[39];李文妻史氏,夫亡守节,父亲强迫她别抱琵琶,自缢而死,“诏有司致祭其墓”[40];李英妻张氏,居潍州(山东潍坊),贞祐元年(1214年),元兵破潍州,欲掳张氏为妻,张氏不从,被杀,“追封陇西郡夫人,谥庄洁”[41]。《金史》为这些卓然不群的女子立传,显然是号召后人向她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