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选士制度(1 / 1)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士制度,以九品中正制度为主,但是传统的察举、征辟等制度也仍然存在。这种多样式的选官形式,直到科举制的出现才发生改变。

一、九品中正制下的选士

“九品中正”的选士制度起于曹魏,盛于两晋,贯穿于南北朝时期。它是此间三百余年的主要选士制度。南北朝后期,士族制度渐趋没落,九品中正的选士制度走向衰亡,直到隋开皇中叶科举选士确立,才使九品中正的选士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一)“九品中正”制的产生及实施

九品中正制又称为九品官人法。它始创于曹操:“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71]以此文献记载可析,曹操初创九品中正制的选士制度基于两点。一是东汉末年,在农民起义的扫**下及三国逐鹿中原之战乱后,士人大部流徙播迁,散处四面八方。乡、亭、里各级社会基层组织均遭破坏。士人的出身里爵、德行品貌也无由稽考,致使秦汉以来的“乡举里选”为主要根据的“察举征辟制度”,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实行。二是曹操于动**年间急需人才,为贯彻他的“唯才是举”的政策,必须抛弃东汉以来被世家大族所控制的“乡举里选”,另辟蹊径。因此特将人物分为九等,专设各级州郡中正官员。由中正官员对所辖地区士庶人等进行查考,区分九等,以期以才取士。这在曹操本是取士的临时措施,然而到了曹丕称帝时,则将此项选士制度完善并正式推向全国,遂成为整个魏晋南北朝的主要选士制度了。

“九品中正”的具体选士办法是:各州设大中正或称都中正,各郡设中正或称小中正。县中正记载不多,也有设置的。这些中正依据管区内人物的品行,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中正有权按他们的言行予以进退,作“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72]的变动。小中正品第的人才送大中正,大中正核实后将定案的材料写在黄纸上送司徒,司徒再核,呈吏部待选。中正定品,三年一更,更变品第又称“清正黄纸”。这种定期考查,根据实际行状升降,比只能升不能降的积资制要公正,更比一生不变的终生定制要强。同时,中正官所定的品第,政府如果认为与实际不符,也是可以提出更改的,史载:“(霍)原山居积年,门徒百数,燕王月致羊酒。及刘沈为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司徒不过,沈乃上表理之。诏下司徒参论,中书监张华令陈准奏为上品,诏可。”[73]中正官员对人物的品第过程是比较严格的,必须亲自或派人察访本地士人的家世、了解牒谱、调查士人的道德才能、品行状貌,然后做出实际的简括评语。中正官员所品第的人物,一旦受到弹劾,多数遭到废弃而终身不得任用。如果发现中正官有严重失德,也会终被废弃不得再用。

(二)“九品中正”制度的演变及流弊

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在开始实行时,确也起到了“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的进步作用,故卫瓘说:“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但是随着两晋士族门阀制度的发展,士族势力膨胀到极点,九品中正制起了变化,首先大小中正官员逐渐全由“著姓士族”担任,接着九品也演变成前三品限于士族,称之为上品,四品以下为下品,从寒门选入,下品不能升为上品,终于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74]的现象。高官显职均为世族子弟所得,而且选士并不看才德只问出身门第。士族贵胄不学无术而获高位,寒素之士即使饱学也受到压制,“门选”渐成制度。

南朝时期,谱牒大兴,借以避免士庶混淆。门选进一步僵化,“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75],名门子弟垄断二品以上的系资,卑庶只能居二品以下。中正官员品第人物遂成例行公事。梁武帝曾命人改定《百家谱》,凡18册710卷,又作《百家谱集抄》15卷、《东南谱集抄》10卷,由是谱牒成为确定官位高低的依据之一。

和南朝一样,北朝在实行中正制度时,也非常重视门第。北魏孝文帝曾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76]当时不仅品选人才看门第,就是各郡所立的乡学,学生入学的资格也要先从高门子弟选起,次及中等。正如赵翼《陔余丛考·六朝重氏族》所说:“当时风尚,右豪宗而贱寒畯,南北皆然,牢不可破。”

九品中正制发展到南北朝后期,弊病日益明显。北魏宣武帝就曾指出,这种选举办法出不了优秀人才。他在正始二年(505年)下诏曰:“中正所铨,但存门第,吏部彝伦,仍不才举。遂使英德罕升,司务多滞。……必令才学并申,资望兼致。”[77]后来,宣武帝索性下令取消州郡中正,任官改由五人保举。魏孝明帝时,吏部尚书崔亮改行“停年格”法,论资排辈取士。不论贤愚,轮流做官,以停职年限多寡依序而行。到后来发展成选士只看年资,不问其他。九品中正制在北朝已走向穷途末路。南朝的情况比此更甚。由于士人的地位优于北方,选举制度极为败坏,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梁武帝用州重、郡崇、乡豪代替大小中正,并以“唯才是务”部分取代了门选,说明九品中正制基本已被革除。陈霸先一度恢复此制,只不过是拉拢士族、为篡国而行的权宜之策。

二、察举、征辟和朝廷策试下的选士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士制度,虽然以九品中正为主,但察举、征辟制仍在继续推行,一直到科举制产生才有所变化。

三国时期的蜀国、吴国,一直因袭汉代选士制度,即乡举里选的察举和由上至下的征辟。魏国在曹丕宣布实行九品中正制的同时,也部分保留了察举制。黄初二年(221年)文帝“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次年(222年),他又“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78]。魏明帝曾下令各郡国以经学贡士。曹魏举孝廉,不同汉朝只偏重德行,而是要求德才并重。据《晋书·魏舒传》记载,曹魏时期已出现了用考试形式录取官吏的办法。这是隋唐开科取士的先声。曹魏的察举注意的是孝廉、秀才两科。而贤良科,只在魏明帝时期进行过两次,不过例行公事而已。

两晋时,对地方郡县所察举的孝廉、秀才一律进行策试,策试分为两种,“孝廉”试经;“秀才”试策。所谓“策”,是指人事政治方面的一些实际问题。晋武帝时期,试策曾盛行一时。两晋策试,有时由皇帝主持,有时由尚书郎负责。东晋元帝时,对孝廉、秀才的考试比较严格。《晋书·孔坦传》载:“先是,以兵乱之后,务存慰悦,远方秀孝到,不策试,普皆除署。至是,帝申明旧制,皆令试经,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太兴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并托疾。”这种情况反映当时地方上所举孝廉、秀才,大多以门第为标准,而真才实学者十分稀少。因此有人建议,允许各地举荐的孝、秀,进入学校修业一个时期后,再行考试。结果有的孝廉居然需用5至7年的补习方能通过考试。

南朝前期沿用魏晋的考试科目,选录孝廉及秀才。史载“宋制,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皆策试”[79]。由于滥竽充数者众,宋孝武元年(454年)对四方察举孝廉、秀才,作出“非才勿举”的规定,而对不堪任用者,要“遣还田里,加以禁锢”[80]。宋明帝泰始三年(467年),尚书都令史骆宰提出了策试秀才评定成绩的标准,以五问策对。凡五问全答对者,为上等;三、四题者,为中等;二题者,为下等;一问皆答不出者,落第。骆宰的建议是否实行,史无详载。然而这毕竟是开策试评分论级的一个先例。

南朝后期,朝廷在策试中又增设了高第、明经诸科。天监年间,梁武帝下诏称:“其能通一经,始末无倦者,策实之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81]这是为纠正当时贵游子弟“顾人答策”[82]的现象,而企图通过策试在下层社会录用人才而采取的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在察举孝廉的过程中都逐渐转向考试。虽然那时的考试还不规范,尚存在着沈约批判的“秀才对五问可称,孝廉答一策能过,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以此求才,徒虚语耳”[84]的问题。但这毕竟是通过考试,向罢去门资选士迈出的可喜一步。这是当时庶族地主势力不断上升的表现。在这动**的年代,选士制度不可能实现全面改革,但其间的经验却为隋唐的开科选士打开了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