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与丧葬(1 / 1)

婚丧是人类活动中普遍受到重视的大事。秦汉时期,无论是封建国家的法律,还是社会礼仪,都对婚姻和丧葬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婚姻礼俗

中国古代对于婚姻制度向来十分重视,常常将其与政治、经济、军事等相联系。古老的《周礼》就对婚姻制度有严格的规定。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制度发生剧烈的变革,婚礼也受到猛烈的冲击。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的封建帝国的建立与巩固,婚礼也得到了较大的修整。

秦汉时期的婚姻制度,大体包括议婚、婚仪、婚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议婚是婚姻的前奏。当时议婚的形式,一般多由男家向女家提出,或由介绍人从中撮合,但也有女家向男家请议,还有女子本人自主婚姻的。当时择偶的标准,一般要求门庭相当,但也重视才贤或美貌。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对女方能否生育很关心,将其作为择妻的一个重要条件。议婚的特例是“指腹婚”,即子女尚在母胎,就由父母为其联姻的。如《史记·项羽本纪》载:“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世也有类似情况。

关于婚仪,秦汉多遵古礼,即按所谓“六礼”进行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归纳起来,“六礼”包含了婚仪的三个阶段,“纳采”和“问名”相当于相亲;“纳吉”“纳征”相当于定亲;“请期”和“亲迎”则为成亲。一般来说,这三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完全严格按此礼规定去做的,恐怕也只有皇族及讲究礼仪的官宦之家。就普通人的婚姻来说,不可能“六礼”皆备,但在成亲前,相亲和定亲还是必要的。

对于结婚的年龄,周礼规定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娶妻;女子十五而筓,筓而许嫁。在秦代,人们不以年龄而以身高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一般男子身高6尺5寸(合今1.50米)、女子身高6尺2寸(合今1.40米)作为成年的标志,可以嫁娶。秦汉之际,由于连年战乱,社会人口锐减,因而汉初婚姻年龄普遍提前,如汉惠帝六年(前189年)诏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14]即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女子15为最高的结婚年龄。至于最低年限,则无明文规定。古人以男年16、女年14为道通,显然,也对古礼有所突破。大体说来,秦汉人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也带来不少弊端。西汉宣帝时,谏议大夫王吉批评这种现象说:“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15]

秦汉时期,虽然一夫一妻制已占主导地位,但媵妾制仍广为流行。对于权贵、富豪来说,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秦汉帝王的嫔妃制则是其最集中的反映。据《后汉书·皇后纪序》载:“秦并天下,多自骄大,宫备七国,爵列八品;汉兴,因循其号……自武、元之后,世增**费,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及光武中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显然,封建帝王把治下所有的女子,都视为自己的媵妾,可以随时随意**。帝王以下的统治者,也都妻妾成群。诸凡太子、皇子、诸侯及官宦富豪,无不如此。在当时,男子于正妻之外,还有小妻、小妇、少妇、傍妻、下妻等,这些称谓相当于后世的“小老婆”。此外,还有妾、侍婢、御婢等,这些人既是主人的奴仆,又是小老婆。另外还有不为社会所承认的“外妇”,相当于西方所说的情妇。媵妾的来源,一是买卖,二是掠夺。

在当时,一些豪富吏民们还常蓄养歌舞者。这种歌舞者又称“倡伎”,实际上是特殊的媵妾。有的还堂而皇之地进入宫廷,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

从文献记载看,秦汉时男人在家庭生活中拥有特殊的权力。这一点,在汉代人规定的离婚条件中就有反映。虽然根据当时的法律,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但实际上丈夫的权力明显超过了妻子。汉代关于离婚的基本原则是“七弃”、“三不去”。所谓“七弃”是指:“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只要妻子犯有其中一条,丈夫即可与妻子离婚。所谓“三不去”是指:“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16]这里讲的是对男子随便提出离婚的一种约束。但实际上,对于实际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统治阶级来说,这些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一般来说,秦汉人的婚姻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或干脆由父母作主。但是,比起后来的封建皇朝,当时还算是比较尊重女子的个人意愿的,不像后世专由父母包办。如西汉时阳信长公主改嫁大将军卫青,光武帝姐湖阳公主自择嫁于宋弘,均是自主的。另一方面,秦汉时期的节烈观也比较淡薄。从史书记载看,当时婚外性关系及妇女再嫁现象都较为普遍。这些,可以说是秦汉时婚姻习俗的特点。

此外,当时贵族婚姻中重亲现象也较为严重。所谓“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复结婚姻。有的甚至发生**现象。

二、丧葬礼俗

人们对于死者的善后处理,谓之丧葬。我国古代对于丧葬之礼十分讲究,并因死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一整套严格的规定,不得擅越。秦汉时期,丧葬之礼大体继承古制,而又有新的发展。一般说来,当时的丧葬之礼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葬前的丧礼,包括招魂、哭丧停尸等;二是葬礼,包括告别祭典、送葬、尸体处理(葬法),这是丧葬礼仪中最重要的一环;三是葬后服丧之礼。无论是天子还是平民,其丧葬之礼一般都具备以上内容。

人初死,则沐浴饭含。饭含之物以玉石珠贝为常见。对于某些高爵大官,皇帝往往亲赐饭含珠玉。裹尸的衣衾,有金缕玉衣、银缕玉衣、铜缕玉衣三种。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皇帝用金缕玉衣,诸侯王、列侯、始封贵人、公主用银缕玉衣,大贵人、长公主用铜缕玉衣。东汉时的诸侯王也有用铜缕玉衣的。至于一般的平民,则用布帛之类裹尸,甚至有**而葬的。

人死后,其家属往往要向亲友宣布死讯,谓之发丧。闻丧讯后,不论亲友出游于外者,抑或子女已嫁者,均要归来赴丧;不能亲赴者,则寄物以吊。丧家对吊唁者,不仅飨以酒肉,而且还娱之以音乐。如《汉书·周勃传》载,勃“常以吹箫给丧事”。颜师古注:“吹箫以乐丧宾,若乐人也。”若死者为王侯公卿,皇帝或遣使持节吊唁,或亲临其丧;若死者为朝廷重臣或元老,天子往往罢朝三日,以示哀悼。

天子之丧,乃一国之大事。天子死后,往往要召集男女哭临宫殿,奔丧者望见国都即哭。汉文帝临死遗诏:“无发民哭临宫殿中”,“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17]。其后诸帝,遵以为故事。丧服一般为白色。对于参加会丧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东汉桓帝时,曾有“藩国诸侯不得奔吊”的禁令;安帝崩后,废太子外保(即顺帝)“以废黜,不得上殿亲临梓宫,悲号不食”[18]。

关于停尸时间,秦汉较之先秦大为缩短。《礼记·王制》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但是,由于秦汉诸帝往往预作寿陵,所以停尸时间大为缩短。如汉文帝自死至葬仅七日,景帝十日,武帝十八日,明帝十一日,章帝十二日。一般人则更短。

送葬时,帝王用辒辌车,具黄屋左纛,大驾卤薄,礼仪甚重。丧车所过,沿路有祭。重臣之丧,国家或遣羽林孤儿挽送,或派军士列阵以送。东汉以后,常有皇帝或帝、后共同送葬之举。

秦汉时期的墓葬中,往往还有大量的随葬品。随葬品的种类十分繁杂。由于当时人迷信冥间死人和活人一样生活,故凡生人所用之器,如金银财物、饮食用具、日常用器(铜镜、镫、杖之类)、乐器、兵器等,无不被列为随葬之物。富贵人家,常用珠玉珍宝为随葬品。与先秦时不同的是,秦汉时以活人殉葬的现象已极为罕见。这不能说不是时代的进步。

从考古发掘材料看,秦汉时帝王陵墓的随葬品都十分丰富。如秦始皇骊山墓,“宫室百官奇器珍怪徙藏满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20]。在陵墓东面,埋藏着阵容整齐、兵强马壮的兵马俑。两汉诸帝随葬物品虽比秦始皇有所减损,但也十分可观。武帝茂陵随葬物品多至“百九十物”[21]。晋建兴年间,有人盗掘了霸陵和杜陵,得珍宝极多,以至于当时的晋愍帝都大为惊叹:“汉陵中物何乃多邪!”[22]建国后在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大量文物,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是秦汉时厚葬风俗的一个反映。

秦汉葬礼的隆重化,还反映在陵墓的建筑上。首先,秦汉人有生前预修陵墓的习俗。凡帝王无不如此。这种预修的陵墓称为“初陵”,东汉时称为“寿陵”。一般臣民也生前自营冢茔。其次,墓地的营建日趋复杂化。在当时,坟墓的大小规模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凡帝陵封土,皆如山似陵。秦始皇陵现残存的封土就高达76米,底边周长485×515米。昔日的骊山陵,其规模当比现在还大。西汉诸帝陵墓封土面积一般方120(汉)步,高12(汉)丈。东汉帝陵封土一般方300(汉)步,高15(汉)丈,较矮的高为4.6(汉)丈。“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以下至庶人各有差。”[23]对于一些特殊人物,还建以特殊的墓冢,如霍去病起冢像祁连山,卫青墓像庐山(在塞外,非江西九江之庐山)等。墓旁建有祠堂,多以石筑,壁间往往雕刻人物画像。墓前又起阙,一般为“双阙”,也有“三出阙”。墓旁还起楼,筑池,墓前筑神道。神道之外,又列石人,设石兽,树石柱。墓前刊立石碑。这些风俗一直流传到后世。

针对当时的厚葬之风,也有不少人提出反对意见。如汉武帝时黄老之徒杨王孙,曾提出布袋盛尸、入地七尺的薄葬。东汉光武帝刘秀也提出“薄葬送终”,不过他自己没有做到。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一书中,也力主“圣贤之业,皆以薄葬省用为务”。而与达官贵人们的丧葬奢靡之风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平民百姓生时啼饥号寒、死后抛尸原野。据《后汉书·独行传》载,畅为河南尹,收葬洛阳城旁客死骸骨万余人,这是京师平时死后不得葬者的数字。一旦遇上灾荒,或是兵荒马乱之际,百姓死后无以为葬者更不知有多少人!当时,盗墓事件时有发生,以至于像董卓、曹操这样的军阀首领都曾侧于盗墓者之列。

秦汉时,凡客死他乡者,一般都要将其尸运归故里安葬。夫妇之间则盛行合葬。当时不仅帝王贵族讲究合葬,一般吏民同样如此。如古诗《孔雀东南飞》中,就有“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旁”之句。此外,秦汉时还有附葬的风俗。所谓附葬,即子孙从其父祖而葬,亦称“归旧堂”,实际就是聚族而葬。

凡遇丧事,亲戚故友以财物送丧家,谓之赙礼。贫家不能具赙者,则助之以力。丧家贫者,往往待赙而发丧。如西汉朱建,其母死,贫未有以发丧,后陆贾说辟阳侯奉百金,列侯贵人也赙赠,凡五百金,始得举丧。两汉时,凡中都官死者,官属有送;郡县长吏死者,不仅吏民有送,国家且有法赙;贵臣死,天子及其亲属均有赙送。在当时,还有一些人专门以帮助丧家经营丧事活动,称为护丧。如诸侯王、贵戚、重臣等死,国家往往还派使节护丧。

对于死者的亲属来说,在将死者安葬后,还得遵守一定的丧期,并有守冢的习俗。西汉初年,一般丧期较短,但后来实行三年丧制。《汉书·扬雄传》应劭注云:“汉律不为亲行三年丧不得选举。”在守丧期间,居官者要离职,封官者暂不得任职,平时不得饮酒食肉,不近妇人。唯有军人“遭丧不服”。至于守冢的习俗,至少春秋时就已出现。如孔子死后,他的弟子就在其墓旁结庐守丧,有的守丧长达三年之久。西汉建立之初,汉高祖刘邦下令20家为始皇帝守冢。汉武帝的茂陵,就专门有5000人为其守冢。一般的吏民,也各有其亲属为其守冢。当时人推崇的至孝行为是“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批沐,体生疮肿”[24]。不过,其中也不乏沽名钓誉者。

按照当时的习俗,秦汉人对死者还定期举行祭祀活动。王充《论衡·四讳篇》说:“古礼庙祭,今俗墓祀。”秦汉人重墓祀,主要是从东汉开始的。这也是有别于先秦庙祭的地方。自东汉明帝始,由天子率百官特祭于陵,垂为永制。当时官吏在外任职需上冢者,必须先上书请准,或受特诏以行。墓祀时,往往召集宗族、会宾客、期故人,飨以酒食,惠以金帛。墓祭之人不仅限于死者后代,还有弟子上师冢者,故臣上旧冢者,故吏上长吏之墓者,故仆上旧主之冢者,地方长吏祠乡贤墓者,士大夫奠知己之墓者。凡被刑为徒之人,不得上墓参加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