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1859年序言已被证明是以非决定论的方式解读的,但其仍受诸多关于其概念含义和命题逻辑方面的质疑。为了理解这种质疑的含义,科琴给出一段引文:“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①
从逻辑上看,这段遵循了如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生冲突,那么生产力就必须同变为其“桎梏”的生产关系清楚地区分开来。科琴指出,把“生产力”等同于“技术”就是一种明确的区分方式。这种情况下,生产力将包括工业和农业中的生产技术,以及人们被雇佣来使用这些技术的社会组织。在这种解释中,生产力将不得不包括那些关于如何创造并使用技术的知识以及如何发展技术的知识。这样,生产关系也将包括财产关系,其占有并控制生产力。即使对上面引文做出这样的解释,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命题仍不能同1859年序言中的其他命题保持一致。因为,把科学知识和技术包含到生产力中的解释同序言中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图景是相违背的,在1859年序言中,无论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社会经济结构”)都被认为是清楚地区别于与其相对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此外,将财产关系纳入生产关系是马克思明确提出的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科琴认为,科亨(Cohen)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一书的第二章对这些问题所做的讨论是最严谨的。首先,科亨认为把科学知识包含到生产力中并不存在矛盾,因为对马克思而言“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而非知识。科亨的这一观点在1859年序言中也可以找到类似表述:“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①这段话明确指出,尽管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理念可以是意识形态的,但自然科学不能是意识形态的。其次,关于财产关系,科亨认为马克思希望只把所有权关系包含到生产关系中。这样,经济企业的所有者就被纳入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但是“食利者”(即公共或私人企业中的股票股份持有者,这些人只占有股份并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并不是科亨所说的资本主义“物质生产关系”的构成部分。这是因为,马克思在写《资本论》时,所有者自己管理的家族企业仍在英国资本主义经济企业形式中占统治地位,联合股份公司还属于新生事物。因而科亨将没有管理权的所有制关系视作一种纯法律形式,并将其与其他法律关系一起纳入“上层建筑”。
尽管科琴对科亨的上述解释表示认同,但他也指出科亨的观点存在不能对生产力(技术生产力)为什么要全面发展做出动态说明的问题。这个问题表现在,为了保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明确区别,科亨必须为生产力内部找到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解释其在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社会中一直发展至被现存关系所束缚。科亨对此的论证是,在物质匮乏的社会中,人们(这里主要指科学家、技术专家、工程师、管理者,或者从事技术生产的熟练工匠及工人)总是致力于追求提高物质生产率,因此他们总会选择带来更高生产率的技术。科亨的这种论证犯了将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的实践泛化为一种永恒的人类行为的错误。此外,科亨的这种论证也存在一个直接的历史错误。因为包括西欧在内的整个人类历史经历了长时间持续的萧条,且在这段萧条期并没有出现任何技术生产上的进步。随着政府和统治阶级的社会构成发生变化,教育体系出现变化,政治和军事征服的推动,宗教迫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熟练工人的迁移等历史条件的出现,人类的技术生产才得以发展,继而这段萧条的历史才得以终结。这些历史条件的变化基本都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它们变化之后又能动地“反作用”于生产。由此可知,科亨并没能够合理地解释生产力如何发展到生产关系成为其“桎梏”的程度——也就是说,科亨未能成功地为1859年序言中概念和命题做辩护。
基于科亨在这一辩护上的失败,科琴提出从“世代”视角出发来解释。科琴认为,只有在历史上的特定时期才会设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他给出了两种情况:(1)当生产技术已经发展到可以释放出历史上空前丰富的产品或商品时;(2)当技术的发展已获得一种来自劳动专业化分工的推动,即分工导致技术发展为一种专业化工作时。
科琴进一步指出,倘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只有在历史上的特定时期才会变得可能,那么由此会进一步产生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越明显,人类社会就越会将技术发展分离出来,把技术当作科学家、工程师、企业管理者这些本职就是要维持或加快技术变革速度及提高生产率的人所构成的社会群体的任务;
(2)如果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应用到前工业化社会或前资本主义社会,则其可能是无用的,甚至会产生误导。典型的例子就是,这种区别对于解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技术变革速度普遍很慢是没有什么帮助的。然而在这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解释封建社会的技术变革时,他们都倾向于复述1859年序言中对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类别区分。
这就导致恩格斯晚年为了回到这个立场而不得不一方面维持序言中“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区别是普遍适用的区别,另一方面又在否定或限定它们。这一点可以从恩格斯1890年写给布洛赫的信以及同年他写给施密特的信中清楚地看到。但是,在这两封信中,恩格斯把“经济因素”或“经济状况”与“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区别看作是存在于某种纯认识论空间中的永恒区别。恩格斯所犯的这一错误,也就使得前文中提到的科亨犯了类似的错误显得不足为奇了。
基于上述分析,科琴指出,不能简单地使用马克思历史理论中的概念和命题来分析和解释现实。尽管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一种发展的理论,但是其仅关注了12至19世纪西欧特定的历史。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不是一个“决定论的”理论,也不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历史理论。其能够为适应人类自觉有意识的活动发挥作用,也能为适应包含人类这种活动的观念体系发挥作用。然而,这建立在从世代语境出发以“动态的”时间顺序去理解社会中的活动及其结果。只有这样,这种理解才能无限接近社会历史和思想历史。科琴也承认,为了澄清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并展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必须围绕马克思主义文本做大量的阅读和思考,特别是要为马克思、恩格斯在文本中使用的隐喻做出合理的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