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主集中制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历史的国家,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比较落后。在这样一个东方大国,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建立起一个坚强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中国共产党,并且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有效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使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始终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重大任务。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据考证,“民主集中制”一词的出现晚于党的一大。党的二大以后,我们党内才开始有人明确认同“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1922年8月,周恩来在《宗教精神与共产主义》一文中表达了与“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大致相近的含义。1923年5月,施存统最早将“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简称为“民主的集中制”,阐述了“民主的集中制”的含义,并明确提出凡属共产主义的一切组织都应采取“民主的集中制”。1924年1月,刘仁静在一篇悼念列宁的文章中,把列宁创立的布尔什维克党的组织原则称为“民主集中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中文文献中的首次出现。但是,此后“民主集中制”没有成为列宁式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唯一表达。
党的三大、四大党章在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上基本上沿用了二大党章的规定,并未作出大的改动。1927年6月1日,党的五大后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同时,还作出了很多详细的规定。例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可以说,我们党一开始就是按照列宁建党的组织原则建立的,这是我们党的特点,也是优点。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德镇“银色别墅”秘密召开。党的六大修改并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 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恰当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党以地域原则划分为单位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于该区域内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组织,成为中共的党员。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各级党部之高级机关为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体大会。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选举其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此执行委员会,在前后两大会期间,为指导机关,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这些原则体现了民主和集中两方面的要求,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党的六大召开后,特别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把持中央后,民主集中制在党内遭到了严重破坏。共产国际直接干预中国共产党的内部事务,一切围着共产国际的指挥棒转,民主集中制失去了落实的条件。
延安时期是民主集中制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时期。1937年10月25日,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也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1938年9月到11月,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批准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政治局的正确路线。毛泽东提出了“四个服从”:“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这被称为“四个服从”,并被看成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致《两个中国之命运》的开幕词,并向大会提交了《论联合政府》的书面政治报告,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就报告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作了长篇口头报告。刘少奇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大会经过深入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政治、军事、组织方面的报告,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军事决议案和新的党章。大会通过的新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党的七大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极其重要的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代表大会,它总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20多年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制定了正确的路线、纲领和策略,克服了党内的错误思想,作为“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而载入史册,同时也标志着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走向成熟。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一方面,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也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当然,在这一时期,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有所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很大的曲折。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党的八大在北京召开。毛泽东致开幕词,刘少奇作政治报告,邓小平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周恩来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体现了执政党的特点,强调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群众路线,规定全国、省、县级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大会选举了由97名委员和73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委员会。随后召开的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为副主席,邓小平为总书记;选举了由17名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八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只有这样,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才能有效地扩大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和及时,才能灵活地适应各种具体情况和地方特点,党的生活才能生气勃勃,党的事业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八大党章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较充分的规定:“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一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八大党章把苏联共产党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传统的四条规定,扩展为六条,大大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这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都是正确的。但是八大对个人崇拜的严重危害性没有提到治党治国的战略高度来加以认识,落实民主集中制也缺少制度上的保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日后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埋下了隐患。
1966年至1976年的“**”,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一个特殊时期。这个时期的民主集中制,如同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一样,遭到了空前的破坏。党的“九大”是在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个人崇拜达到狂热的情况下召开的。“九大”通过的党章虽然在形式上承认民主集中制,增加了一段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的如下表述:“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十大党章对此未作任何变动,在十一大党章中,这项规定不再作为党章条文而被移到了党章总纲),但删掉了八大通过的党章许多正确的规定,并作了许多错误的论述和规定。“九大”党章甚至出现了根据党的领袖个人意见选定自己接班人的封建主义的做法。党内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国家层面的民主集中制也就名存实亡了。这样就把我们的党和国家无情地推向了灾难的深渊。
三、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大前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的沉重教训,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制定了符合实际的正确政策,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恢复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邓小平在1979年3月的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时指出:“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分不开。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八大所决定的并经实践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明确指出:“根据‘**’的教训和党的现状,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回顾历史,邓小平深刻地指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要创造民主的条件”,“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样,就把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放到了前所未有的全局的高度。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十二大党章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和八大党章的优点,强调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十二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1987年通过的十三大党章沿用了十二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这对于纠正党内长期存在的离开民主讲集中的倾向和扩大党内民主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舍去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出现“高度集中”带来的弊病,但是,在以后的实践中也出现了“自由主义”扩大的问题。
十四大党章“总纲”中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的十六大党章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五项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一段论述:“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里的“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实行集体民主(讨论)、个人集中(拍板),强调主要领导在决定问题时要有魄力,但要尊重别人的意见。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如何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开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1997年,中共中央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必须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一系列文件、条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推进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2004年
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总结了十六大以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实践和探索,明确回答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涵及其方式。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的生机和活力。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思想。2007年12月1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胡锦涛讲“:巩固全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全党的创新活力,关键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的目的就是使党的团结统一和创新活力达到新的高度,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求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习近平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激发党的创造力、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民主集中制贯彻得怎么样,关键看高级干部做得怎么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有很强的看齐意识,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制定各方面决策部署,首先要有正确大局观,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问题、看问题,特别要把所分管方面的工作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衔接起来、统一起来。无论综合性决策还是专项性决策,都要找准在全局中的合理定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和举措。要统筹谋划、通盘考虑各方面因素,兼顾各方面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明确轻重缓急,使各方面资源发挥最大效用。要有很强的责任意识,敢于负责、敢作敢为,党中央定下来的事情就一定抓好,使各项工作既为一域争光,又为全局添彩。2013年3月,习近平在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时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有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中央领导集体,有一套比较有效的工作机制,大家各负其责,共同把工作做好。”习近平 对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以下具体要求:一是中央政治局要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要积极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科学决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推动工作。二是中央政治局要带头坚持集体领导,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三是明确中央政治局工作规则和程序。中央政治局讨论研究工作,要畅所欲言,鼓励每位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贡献智慧,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策。作出决策后,必须雷厉风行、不折不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四是中央政治局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央政治局内部,要倡导开展积极的、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家坦诚相待、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总结经验教训,交流思想认识,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做好工作的目的。五是中央政治局要带头维护中央权威。习近平强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决策,坚持重大问题按规定请示报告,用实际行动树立中央政治局高度团结统一、步调一致的良好形象。2013年9月23日至25日,习近平在河北参加省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贯彻民主集中制,要从干部和机制两方面努力。对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培训,使大家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规矩,懂得民主集中制的方法。
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2013年中央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就强调民主集中制要具体化。《纲要》提出:“抓紧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着力构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真正把民主集中制重大原则落到实处。”2013年10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培训,加强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经常分析和考核评估,加大民主集中制执行力度,对贯彻执行不力、发生重大偏差和失误的班子和个人追究责任。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再次阐述了民主集中制制度的具体化。会议强调,党的组织制度改革,重点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内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63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严肃党内生活是关键。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的问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要切实执行组织纪律,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习近平强调,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各种方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党内生活要有一定的庄重性、严肃性、政治性。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真正使党员、干部在每一次党内生活中都能有所悟、有所得。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是为了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成员心情舒畅开展工作,把心思和精力更好集中到干事创业上。必须以整风精神严格党内生活,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习近平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也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坚持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和作风,一定要结合新的实际,以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形式和内容。能否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必须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抛开面子、揭短亮丑的勇气,有动真碰硬、敢于交锋的精神,有深挖根源、触动灵魂的态度,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把检查学习和遵守党章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教育,使全党同志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民主集中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得到了党内外的高度支持和拥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