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儿童参与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所确认的几十种儿童权利可概括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种基本权利。其中的儿童参与权(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参与权的主要条款是第12条和第13条。
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第13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信息和理想的自由。”
儿童参与权利是基于教育必须以尊重儿童为前提,没有尊重就没有真正的教育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提出的。儿童在其身心发展过程中,随着心脑智能的发育,对周围的事物逐渐产生了自己的感受和看法,他们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并产生了表达的欲望。这种表达的欲望实质上就是一种参与的要求。如果周围的人能够创造他们参与的环境,给予他们适当的支持和尊重,儿童将可能做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他们的智力和情感就会得到积极开发,他们的好奇心和想象力就会因为受到激励进一步地提升;反之,如果我们总是代替儿童做出决定,那么,儿童的这种潜能就会逐渐消失,到那时我们会反过来埋怨儿童总也长不大。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儿童参与的机会太少了。由于受到传统习惯的影响,我们经常在替儿童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决定:在很多家庭里,孩子上什么样的学校是家长说了算,孩子报什么样的兴趣班是家长说了算,家长自以为是为孩子将来打算,但却不知道自己的决定已经粗暴地剥夺了孩子的权利;在不少学校里,一些重要的学习、娱乐活动主要是由校方决定,儿童只能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安排,稍有抵触,就会被戴上“缺乏集体观念”、“纪律性不强”的小帽子;在社会上,所有有关儿童的事项,都很少征求儿童的意见。例如,儿童文学评奖、儿童电视节目评奖,都是由一群成人在那里品头论足,从来就没有一个独立的儿童评审团来决定评奖事宜。
二、什么是儿童的有效参与
儿童参与权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儿童表达自我需求与愿望的重要保障,也是培育儿童主体性的重要途径。但并不是只要有儿童出现的场合就意味着儿童参与权的实现。实际上,儿童参与又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参与与实质上的参与。形式上的参与是指儿童虽然出现,但其参与的活动并不是他们自己的真实意愿,或者说儿童在参加这些活动时并不了解它的意义。他们更多是作为成人意志的执行者而出现,说得更彻底一些,此时的儿童仅仅是成人手中操纵的“木偶”;而实质上的参与,则是指儿童所参与的活动是他们自己的主张,他们愿意参与,并在较大程度上了解参与这些活动与他们自身的关系。我们这里说的有效参与,强调的就是儿童对于家庭、学校、社区事务的参与,应该是一种实质性的参与。为了说明形式上的参与与实质上的参与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儿童参与阶梯”来表示儿童参与程度的变化。
下面就以一个家庭里要不要孩子学习钢琴的事为例,以下八种情况刚好可以代表儿童参与的八个阶梯:
第一个阶梯:操纵。命令孩子学钢琴,不告诉她为什么要学钢琴。
第二个阶梯:装饰。让孩子学钢琴,但只是告诉孩子应该学钢琴,不征求孩子意见。
第三个阶梯:象征性表示。家长问了孩子对学钢琴的想法,但不论孩子如何想,家长都不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第四个阶梯:家长决定让孩子学琴,但告诉孩子为什么要学。
第五个阶梯:家长计划让孩子学琴,但先向孩子征求意见,并认真考虑孩子的意见。
第六个阶梯:家长提出要让孩子学琴,但与孩子一起做决定到底学或不学。
第七个阶梯:孩子自己做主学钢琴,不征求家长意见。
第八个阶梯:儿童自己提出要学或不学钢琴,与家长一起讨论,最后做出决定。
阶梯越高,儿童参与程度越高,但是在儿童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适合由儿童做决定,或者都能达到第八个阶梯。我们应该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和利益,决定应该让儿童参与的程度。教育者和父母应尽量让儿童达到最多项目的参与,使儿童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各种认识能力,逐渐在个性、才智和身心等方面充分发展健康的人格。[1]
[1] 卜卫.儿童参与——被漠视的权利[N].工人日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