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爱生学校管理中的儿童参与(1 / 1)

第一节 儿童为什么要参与

一、实现儿童基本权利的需要

儿童参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它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的四大权利之一,直接关系到儿童的整体权利的实现程度。没有了参与权的实现,儿童权利的实现就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参与权的实现对儿童身心发展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儿童的生存权(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24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水平,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其具体措施包括: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向社会、尤其是父母介绍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儿童的受保护权(Protection Rights)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视”;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

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儿童参与权(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生存权解决的是儿童生命成长的基本保证问题,它强调的是儿童生命成长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的保障;受保护权是基于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上的不成熟性和成长环境的差异性提出的权利,它强调为儿童提供平等的、不受各种危险因素伤害的成长环境;发展权是基于儿童社会化过程中身体和心智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权利,它强调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发展权的核心是受教育权。

参与权与其他几种权利相比,对儿童的发展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参与权是儿童真正作为主体实现的权利,也是发展儿童主体性的根本途径。儿童参与权的实现,有利于培养儿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有利于发展儿童的合作精神与合作能力,有利于锻炼儿童的语言能力与社交能力,有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个性与健全的人格。

二、爱生学校建设的关键

教育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实施爱生学校项目总目标是创建一个以儿童为本。处处热爱儿童的环境,让所有儿童入校就读,鼓励儿童参与学习并表达自我,尊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平等对待,消除性别歧视;最为重要的是为所有儿童提供有质量的教育,确保每个儿童得到全面发展。其具体目标是:

1.为儿童创建和营造一个最为有效的学习环境,使儿童的学习高效。

2.建设一个优美健康的校园环境,促进儿童的身体健康,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创造安全、舒适、卫生的学校环境。使儿童在学校里有安全感。

4.创造一种没有性别、种族歧视的校园氛围。让儿童在平等、互助、合作中成长。

5.营造一个教与学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鼓励吸引社区和家庭共同参与办学。

“爱生学校”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帮助儿童实现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2.帮助儿童学到他们需要掌握的知识技能,满足儿童不同个性发展的需求。

3.帮助儿童发展和形成良好健康的身心。

4.保证儿童有自由的空间,使儿童有安全感,保护他们的发展。

5.帮助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改善师生关系。

在“爱生学校”建设的过程中,非常强调儿童参与权的保障与实现。儿童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是教育的基石。《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对儿童权利阐述和规定最为具体详细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在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之后,相继制定了保障和实现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儿童权利改善的步伐。建设“爱生学校”,就是要创造一个儿童能够真正成为责任主体的、友善、平等的教育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中充分认识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对关系到自身的事务,有思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儿童的参与权确保儿童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为社会技能,学会对社区发展负责任,并增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的对象是身心发育尚处在未定型阶段的青少年儿童,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因此,儿童是学校教育中的主体性因素,学校、教师和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儿童而存在。由此可见,儿童的意愿能否被倾听和采纳,儿童自身的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并充分实现,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高质量的教育应该是儿童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实现的教育。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教育传统中,并没有对儿童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我们总是习惯把儿童当做“教育”“改造”和“驯化”的对象,而不是当做真正的权利主体去看待。虽然中国自古就有“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教育家孔子更是提倡“慈幼”的主张。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人的这些主张的思想基点并不是儿童本身,而是作为齐家治国的政治手段,作为社会政治伦理维系“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伦理关系,他们更多是将儿童当做“工具”并没有给予保证儿童作为人本身在社会中应当享有的地位和权利。

三、全纳教育理念实现的需要

全纳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主张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学校应当容纳所有的学生,在学校中要创造一种关注每一个人、加强合作、反对排斥和歧视的氛围,并按照学生的不同个性和需求来进行教学,促进所有学生的参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全纳教育的理解,有两个层次,一是“全部纳入”,它强**育机会的公平性与教育机构的包容性;二是“全员参与”,它强调的是教育内容的适应性与教育对象的主动性。按照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目前在第一个层次上实现的程度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如我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开展“随班就读”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随班就读”的实践,总结“随班就读”的经验,就是在这一层次所做的重要努力。但在第二个层次实现的程度上,我们还有很多不足。表现在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的关系还不够密切,应试的倾向还比较浓厚,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参与的程度还不够高,等等。

全纳教育的课程教学观认为,课程应该适应儿童的需要,而不是儿童去适应课程的需要。因此,学校应该提供学习各种课程的机会,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以适应具有不同能力和兴趣的学生。

全纳教育的课程教学观与国际教育课程观的发展趋势是完全吻合的,也与我国课程改革的指导方针是一致的。在国际上,各种课程教学观不断推陈出新,结构主义、建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思想为课程的改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的课程改革也颇受影响。总之,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是更加关注从学生的经验出发,促进学生自己建构知识;课程是为了学生,而不是学生为课程而学习;课程教学首要考虑的是学生的多样性和各自的个性。

在爱生学校的实践中,进一步强调儿童的参与,就是为了在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体系中的参与权的同时,贯彻新课程理念,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四、爱生学校建设中面临的挑战

(一)儿童参与的现状

我国在1990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自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国家日益重视儿童权利的保护,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专门法律,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些法律的实施,为有效保护儿童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儿童的四大权利中,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在我国的实现程度是较高的。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不同地区文化习俗的影响,儿童的参与权的实现还不容乐观。近年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等单位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儿童救助会的支持下,利用大众媒体、儿童权利参与式培训等手段在全国积极进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宣传,使公众了解儿童权利,提高儿童权利意识,以督促各级政府、大众媒体、学校等在儿童参与方面做出的努力。有学者曾经对我国青少年视野中的儿童参与状况进行了调查,就我国儿童参与的现状而言,调查结果如下:[1]

1.青少年对相关法律和儿童参与权的了解

(1)青少年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有87.80%的青少年学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59.20%的青少年学生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说明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

(2)青少年对儿童参与权的了解状况与途径。调查结果显示:有青少年对儿童参与权的了解程度呈明显的偏态分布,青少年学生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还需要大大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41.00%的青少年了解儿童参与权的主要途径是信息媒体(如读报、杂志或看电视、听广播和上网),13.00%的青少年了解儿童参与权的主要途径是课堂学习,7.90%的青少年了解儿童参与权的主要途径是学校组织的活动,5.50%青少年依靠其他途径了解儿童参与权。因此,在儿童参与权利的实现中,学校要注意发掘课堂、学校之外的资源。

2.青少年在不同领域的参与状况

(1)青少年在家庭领域的参与状况。调查表明:50.6%的学生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参与表示满意,而48.4%不满意。例如,在家庭决策方面,34.6%的情况下是由家长事先做出决定然后将结果告诉儿童,家长在做出决定时征求儿童意见或者家长邀请儿童共同做出决定的情况分别是24.6%和25.6%,只有1.8%是单独由儿童自己做出决定的。学生期望参与家庭生活各个领域的热情比较高,从高到低依次为参与个人生活决策、家庭生活决策、教育决策以及家庭重大决策。

(2)青少年在学校领域的参与状况。从现实的参与状况来看,在课堂教学和学校管理两方面主要是由教师先安排好,再将活动任务分配给学生;与此相反,在班级管理上,教师却赋予了学生很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另外在学校或者社团活动上,教师也普遍都会征求学生的意见并让学生参与决策。无论是学校或社团组织的活动,还是课堂学习和班级管理,学生都非常希望能参与。但是,学生对参与学校管理的兴趣不高。与对家庭参与的评价相比,学生对于学校各个方面的参与状况的评价和满意度都有所降低,并接近正态分布,有47.6%的学生对此评价一般,37.0%的学生认为较好;15.4%的学生评价较差。

(3)青少年在社区领域的参与状况。调查表明,无论是公益、文娱还是宣传活动,超过50%的社区活动通常都是由社区组织者安排好活动计划之后,再将任务分配给儿童。学生对社区组织的各类与儿童有关的活动表现出了浓厚的参与兴趣(61.6%),对参与社区里的其他活动(34.5%)和社区管理(23.1%)兴趣不高。对于社区参与的总体评价和满意度与家庭和学校相比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49%的学生对社区参与的总体评价较差,50.3%的学生对该领域的参与状况表示不太满意。

3.青少年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比较

调查表明,学生对各领域参与的评价和满意度从高至低依次为家庭、学校和社区。从参与方式来看家庭领域的参与状况最好,其次是学校,社区参与的状况最差。具体如下:

第一种方式(由成人决定并指派儿童参与活动):社区最常用,然后依次是学校和家庭;

第二种方式(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但成人没有采纳):三个领域接近;

第三种方式(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得到成人的采纳):三个领域接近;

第四种方式(儿童提出活动建议,和成人一起做出决定):从高至低依次为家庭、学校和社区。

第五种方式(儿童自行组织活动,并邀请成人参与):从高至低依次为家庭、学校和社区。

4.学生参与状况的年龄和性别差异

调查表明:学生的年龄越高,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也越高,在各个方面、各项活动中也都被赋予了更大的参与权;但随着年龄的提高,学生对于自己参与现状的满意度反而有所降低;性别差异上,女生在家庭和学校中的参与程度较男生好,男生参与社区的情况比女生好,但是,男生在很多活动中比女生都表现出了更强烈的参与愿望。

5.学生对儿童参与的建议

青少年学生想要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各类活动的愿望迫切,希望能够在这三个领域中得到更广泛的接纳;希望能够加强与家长、学校和社区之间的沟通;希望在各方面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希望在家庭和学校生活中能有更多的机会发表意见,学校和社区能够组织更多有趣的活动;另外在家庭领域,学生渴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在学校中同学之间能够更加平等;在社区中宣传儿童参与的活动能够更多。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下面这三则儿童参与活动的案例中,基本能够找出我国在儿童参与方面所做的努力与成效。[2]

【案例一】

第一届国家级儿童论坛

2001年4月7~9日,为筹备第五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儿童发展部长级磋商会以及儿童问题特别联大的召开,全国妇联组织召开了以“我们拥有自己的权利”为主题的第一届中国儿童论坛。这次儿童论坛旨在让儿童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让全社会进一步尊重儿童权利,重视儿童参与。来自全国11个省市,包括汉、满、回、朝鲜、蒙古、彝等13个民族,年龄在10~18岁之间的60名儿童参加了论坛。他们中有残疾儿童、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失足以及贫困儿童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论坛以儿童为中心,就他们自己确定的议题——教育、卫生与健康、娱乐与媒介、困境儿童、环境及其他关注的专题进行了讨论。会上还选举了4名儿童代表参加4月23~26日在曼谷举行的亚太地区儿童论坛。

【案例二】

“中国儿童表达”

长期以来,一些儿童媒体和拥有电视台和广播设施的学校发展了“小记者”制度,即在儿童中发展小记者、编辑,使之向儿童报道儿童新闻。中央电视台青少中心、中国少年报、北京青年报以及上海小主人报,其儿童的媒介参与已形成规模。为进一步探索“儿童的声音让成人听到”的经验,促进儿童参与权的实现,2000年6月,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团中央“中青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媒介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儿童表达”。

“中国儿童表达”是以“中青网”为基地形成的一个全国性儿童表达组织。全国6~18岁的儿童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报道和评论新闻,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负责“表达”网站的建设、维护及相关活动策划和组织。“中国儿童表达”的任务是:

(1)发现并发出儿童的声音——不同背景的儿童将走到一起来搜集他们自己的声音,发现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观点和感受,用儿童的声音向社会传达信息并影响社会。

(2)让成人听到儿童的声音。通过“儿童的声音”报告会等形式,鼓励大众媒体去采访和报道儿童的声音,通过媒体放大儿童的声音,使儿童关心的问题以及他们的声音能够被听见、被尊重和付诸行动。

【案例三】

“棒小子网”奥运征文

“棒小子”是北京上地小学一年级四班王东来。6岁时开始学习设计制作和运行“棒小子”网站,被媒体称为最小的CEO。“棒小子”网本身体现了儿童参与精神。北京申奥成功,“棒小子”在首页上打出“我们的愿望实现了!!!!现在就看我们的了!!!”,发起“2008我×岁”征文。“棒小子”率先写了一篇“2008年我15岁”,这是一篇“致北京申奥委主席先生的公开信”,信中表达了申奥成功的欣喜心情,同时提出:“奥申委为什么没有一个小委员?是因为我们太小了吗?”“我知道奥运会的精神是‘重在参与’,我代表像我一样的儿童表达参与的愿望,它能实现吗?”

在这三个案例中,案例一表现的是政府行为;案例二是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的民间组织行为;案例三是儿童的个人行为。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继续在各个层面上推动儿童的社会文化参与。

(二)儿童参与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儿童参与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卜卫在《儿童参与的实践》一文中列举了以下挑战:[3]

1.社会、学校、家庭和文化建设中,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儿童有效地参与,保障儿童的意见能够被决策者听到

儿童在社会中参与机会较少。在多数情况下,由成人单方面决定有关儿童的事项,很少征求儿童的意见。例如,媒体报道教育改革,记者很少去采访并刊登儿童的意见;又如,儿童文学评奖、儿童电视节目评奖,从来就没有一个独立的儿童评审团来决定评奖事宜;在学校里,重要的学习、娱乐活动主要是由校方决定,儿童将服从学校的安排。即使是“六一”国际儿童节的活动,也大都由成人来决定。在家庭里,多数父母也习惯单独为孩子的升学、购买物品、交朋友、娱乐等活动做出决定。在文化活动中,一般由成人决定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然后要求儿童参加,以烘托气氛。儿童在此类活动中其实被看做了“装饰品”。

2.儿童不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首先是农村儿童与城市儿童的平等机会。当我们从电视或其他媒体上看到儿童形象时,当我们听到儿童在重要会议上发言时,这些儿童大都是城市儿童,似乎中国儿童都是城市儿童。在大多数情况下,城市儿童成为中国儿童的代表。但统计表明,中国儿童大部分是农村儿童。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资料说明,在3亿1300万14岁以下的儿童中,14.7%是城市儿童,6.4%是镇儿童,78.9%是县以下儿童(农村儿童)。人口统计资料还表明,儿童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高的地方,大多数是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

3.残疾儿童的参与问题

残疾儿童经常被社会文化活动忽略。在大多数有关儿童的海报;宣传画、招贴画中,儿童的形象从来都是健康的、快乐的、漂亮的等,几乎很难看到正面的残疾儿童形象。1987年中国残疾人口调查表明,儿童人口中有2.7%是残疾人,约850万。但我们在社会上、在媒介中却很少看到残疾儿童形象,我们用“隐匿”方法遮掩了社会对残疾儿童的歧视。他们或许不能上学,那么,他们如何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样,流动人口的子女、少数民族儿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也会遇到诸多问题。即使是在同样的条件下,仍然存在参与机会不平等的问题。例如,同在大城市,同在重点学校,教师对学习成绩好的儿童、听话的儿童、容貌漂亮的儿童的偏爱,仍然可造成机会不均等。即使在孩子中间,也存在着“霸王”或弱者,他们之间如何平等地发表意见。

4.儿童占有参与资源的不平衡

中国儿童占有参与资源的不平衡。包括:有关参与的理念,例如,在同样年龄的儿童中,由于文化程度不同,以及城市儿童对公共事务的理解和参与经验多于农村儿童,城市儿童会更有能力理解和运用参与的理念;有关参与的信息,城市儿童或受到国际组织关注的部分农村地区的儿童比其他儿童容易获得更多的参与信息;有关参与的活动,例如,在我们国家中,哪些儿童更能利用媒体参与,哪些儿童更能使用互联网参与。我们的媒体是城市儿童的媒体还是农村儿童的媒体?应该指出,在儿童参与过程中,媒介资源的接近权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儿童媒介发展极不平衡,农村地区儿童媒介资源严重不足。尤其是印刷媒介,主要分布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的大、中城市,占儿童总数的84%的农村儿童较少有机会享有这些资源。不仅如此,儿童媒介内容也比较城市化。从儿童电视、广播节目、儿童报纸、杂志的栏目设置也可以看出这种城市化的味道。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儿童媒介可以说是为农村孩子服务的,那就是安徽的《农村孩子报》。

近年来,党和政府、教育工作者比较关心动画节目、卡通图书和杂志的问题,但对更多的农村孩子来说,可能更需要的是丰富多彩的有线广播节目、反映农村孩子生活的电视节目和印刷媒介。

【案例】

儿童参与权:我们是不是一直在忽视[4]

儿童参与权,对于我来说是一个迟来的概念。第一次被它吓了一跳是在中青网的“儿童表达中心”。在那里,自愿报名来的孩子们,有一块小小的、但是很特别的空间给他们使用,孩子们自己采写编辑,用自己的方式制作新闻,说自己想说的话,表达内心的真实感受。

我非常羡慕这样的孩子。记得小时候,我们家里一来客人,我总是被父母喊出来,表演诗朗诵之类的小节目,我的节目一直持续到上初中为止。还有,我的父母和很多中国父母一样,总是喜欢强迫我为陌生的客人倒酒,并把这种举动作为知书懂礼必不可少的教诲方式。现在想来,我在儿童时代,乖得不能再乖了,我从来就没有问过自己愿意不愿意,喜欢不喜欢,大多数时候,我总是不假思索地扮演给父母“装点门面”的角色。

一位哲学家曾说,当一个儿童提到自己的时候,不再说“明明渴了”,而是说“我渴了”,那么,这个孩子就已经有了自我意识。可惜的是,孩子们的自我意识常常是在大人们的呵斥、指责、摆布甚至溺爱中被削弱,更多的孩子习惯于服从父母的安排和老师的调遣,说出的话根本没有自己的主张。

还有一件事情,也给人以震撼。去年夏天,中青网派出一些大学生志愿者到贫困地区采集儿童的声音。这些志愿者和儿童聊天,问他们的生活、兴趣、理想。结果,很多孩子对着录音机一句话也说不出来,他们憋得脸都红了,有的孩子哗哗地流下了眼泪。之后,一些信飞到北京。一个小孩子在信中写下了歪歪扭扭的字迹:“我大声地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能听我说话!”

他们说不出话来和他们的感谢,是因为很少有人能听他们说话!

想一想,我们是不是一直在忽视儿童的参与权?

什么是儿童参与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卜卫说,第一,儿童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弱小的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拥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第二,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不是成人的恩赐;第三,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也有权要求成人倾听和参考自己的意见。

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这个社会是太缺乏儿童参与意识了。卜卫举了很多例子:人们在提起儿童的时候,习惯说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经常有意无意漏掉“参与”;在讨论有关儿童的事项时,几乎不征求儿童的意见,如与儿童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教育改革,常常是成年人为一些概念吵来吵去,并不关心儿童的感受;又如儿童文学、儿童电视剧评奖,从来就没有一个独立儿童评审团来决定评奖事宜;六一儿童节,儿童们的活动却完全由校方安排;家中的娱乐、交友、家庭事务,很少有家长真正听从儿童的意见;儿童经常在一些成年人的会议上致词或者发言,但那根本不是儿童的本意,他们还经常被叫去站在会场献花吹号,但那些会议往往和孩子们没有丝毫关系……

除此以外,被我们忽视的还有儿童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有79%的儿童在农村,21%的儿童在城镇。但显然,城里的孩子比农村的孩子参与机会更多,他们更多地被选为儿童代表。另外,残疾儿童在儿童总数中占的比重是2.7%,然而,这部分儿童经常被人们歧视,他们发言的机会更是少得可怜,一些流浪儿、孤儿则更少被别人认真倾听。为什么要鼓励儿童参与?因为这个过程将赋予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它能增长儿童的民主经验,帮助儿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使他们成为有能力的独立行使权利的人。

[1] 曾凡林,马晓琴,周淼.青少年视野中的儿童参与状况调查[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5)

[2] 卜卫.儿童参与的实践[S].中国社会科学院

[3] 卜卫.儿童参与的实践[S].中国社会科学院

[4] 桂杰.儿童参与权:我们是不是一直在忽视[J].中国青年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