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面向东盟的绿色金融对外合作:广西机遇(1 / 1)

中国与东盟在绿色金融领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随着“碳中和”进程加快,中国面向东盟的绿色金融跨境合作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基于“碳中和”的视角,本书探讨了东盟成员国绿色资金需求、碳汇金融业务、海洋生态治理等绿色金融合作前景,从东盟绿色金融发展制约因素、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短板以及国际绿色金融博弈风险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亟须解决的问题,以此从政策、市场、机构以及合作等层面提出中国开展面向东盟的绿色金融合作的推进路径。中国应强化“碳中和”背景下绿色金融政策宣传,广泛提高对外绿色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将广西建设成为面向东盟的区域性绿色金融中心,不断提高绿色金融合作的层次性。

一、碳中和进程下,中国应推动与东盟的

绿色金融合作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成立于1967年8月,为东南亚地区的一个政府性国际组织,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10个成员国组成,基本涵盖东南亚地区的所有国家(除作为候选国的东帝汶①)。东盟自成立以来,不仅建立了高效而牢固的区域合作机制,亦积极寻求对外合作,并与中国在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东盟作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发起方,将与RCEP其他成员国共同推动经济开放,不断降低关税壁垒,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

随着“碳中和”进程的加快,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后各国经济绿色复苏带动的需求②,绿色金融合作逐渐在国际合作中占据主流地位,涉及领域涵盖国际绿色融资工具的发行、海外绿色产业项目的投融资、跨境环境信息披露的共享等。金融资源是推动国际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绿色资金的跨境流动,服务于绿色低碳项目的建设发展以及区域贸易的绿色升级,逐步成为绿色金融合作的重要方向。绿色金融有望成为中国与东盟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对提升南海与西太平洋地区高质量协同发展、推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以及建立低碳国际合作体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地区角度而言,以广西、云南等与东盟国家相连的省份为重点,结合其区位和政策优势以及跨境绿色投资活动与金融合作下新生的地方诉求,亦有望探索合作模式与路径。

针对中国和东盟之间存在的绿色金融合作机遇,探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对于实现区域绿色一体化,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发展迈入以东南亚地区为中心的“亚洲时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在中国和东盟生态城市合作、能源投资转型、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效益、贸易活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较为丰富,但较少涉及绿色产业中所存在的金融合作与投融资活动。目前,尚未有研究探讨如何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具体实践中,使之具备时代性与前瞻性,而跨境绿色金融合作作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引擎,相关领域的研究非常不足。基于此,本书注重从国际视野以及时代视角切入,第一,中国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具备哪些优势?尤其是“碳中和”理念的深化为绿色金融跨境合作带来哪些机遇?第二,在东盟内部层面、中国层面、国际层面存在哪些制约中国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因素?第三,综合各方优势及面临的困境,中国应如何推进面向东盟的绿色金融合作?

二、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的基础分析

中国与东盟积极推进在环境保护与治理、生物多样性防治、绿色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合作,具备绿色合作的坚实基础。在推进“碳中和”进程中,东盟绿色产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技术和资金需求,而中国亦不断积极推动对外绿色金融开放和项目投资,各类政策措施和市场互动为中国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深度合作提供了良好条件。

(一)战略框架与高层对话下绿色交流合作基础

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国际合作体系是21世纪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危机的必然要求。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中国与东盟已基本建立牢固且长期的绿色合作机制。

1.基本构建绿色合作顶层设计框架

2016年9月,国家生态环境部与东盟成员国环境主管部门在广西南宁共同发布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与《中国—东盟环境展望:共同迈向绿色发展》两份文件,提出要构建绿色政策的对话交流机制、环境影响评估机制、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机制、环境产业新技术推动绿色发展机制等,为中国与东盟开展区域环境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框架指导。2017年11月,第20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同意发表的《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提出加强环保、水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合作,包括落实《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中国与东盟已建立起国家层面的绿色合作开放平台,通过该平台,双方不断吸引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投入与支持,推动绿色合作迈向新阶段,提升至以“碳中和”为背景的跨境绿色投融资新高度。

2.开展环境合作论坛进行对话交流

在《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与《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6—2020)》等文件的指导下,中国一东盟环境合作论坛已成为双方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对话平台。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自2011年10月在广西举办后,已连续成功举办9届,历年主题涵盖了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通过开展专家探讨、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达成了一系列绿色发展的战略共识和子领域合作模式与框架。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通过不断提升深度和广度,已经成为双方探索绿色合作实践道路的重要沟通桥梁。

3.推动生态环保合作纳入“一带一路”倡议

中国与东盟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具有基本共识,双方于2009年通过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09—2015)》,2011年联合制定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已与东盟所有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一带一路”相关合作文件,积极开展战略对话与经济合作,现已成为东盟的重要投资者。绿色发展理念始终贯穿于“一带一路”倡议中,生态环境合作与绿色产业投融资逐步成为中国与东盟深化经济合作的新引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正是题中应有之义。2019年5月,中国—东盟生态环保合作周系列活动在北京举办,开展了包括生态友好城市合作研讨会、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工作组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研讨等多项活动,促进了中国与东盟在环境保护、气候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之间更务实与深入的合作。

(二)“碳中和”顶层设计下政策与市场环境基础

气候治理关系到全人类的命运和未来,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绿色产业以及相关投融资活动成为独立于意识形态和国际关系的重要合作领域。中国与东盟充分意识到绿色合作的重要性,中国提出了2060年“碳中和”目标,东盟部分国家也相继提出了绿色低碳减排的长期政策。

1.东盟成员国提出“碳中和”下绿色低碳推进路径

东南亚国家是《巴黎协定》的缔约者和全球低碳减排的积极参与者,东盟各成员国不仅陆续制定了以碳净零排放为目标的减排措施,而且先后向联合国递交了自主贡献报告和近年来提高的新增目标,将应对气候变化置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碳中和元年”,2020年已成为各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分水岭,东盟成员国陆续将低碳减排与绿色转型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不断落实到行动中,为开展国际绿色合作提供了最重要的顶层指引,带动了“碳中和”时期绿色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贸易、人才等需求。

2.中国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为绿色产业对外投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金融开放合作的顶层设计逐渐清晰,签订了包括《东盟十三国换汇架构拟纳入人民币与日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等在内的促进金融开放门户的相关合作协议和倡议,为建立共享、开放、流通的投融资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2018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在推动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创新、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广西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国家层面提出的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政策,为对外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合作和服务创新提供了前提条件。作为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先行者与示范者,广西以推动东南亚地区整体绿色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不断构建与升级开放、创新、包容、高效的绿色金融政策环境与市场环境。

3.中国深入推进面向东盟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以建立市场基础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以“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并“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拉开了中国对外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序幕。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建立了八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探索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迈出了重要步伐,几年来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例如,广州绿色金融试验区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构与国外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强化多边开发融资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业务创新;浙江湖州与衢州试验区则积极引入绿色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国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借鉴学习发达国家和国际知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政策、行业准则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模式。在借鉴试验区积累的经验优势以及充分发挥金融开放政策优势的基础上,广西积极开展面向东盟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在南宁、柳州、桂林、贺州四个地级市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推动当地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并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统计的范围和标准。2020年,广西绿色贷款余额达到2836.87亿元,同比增长26.3%,其中,四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绿色贷款余额2029.11亿元,新增绿色贷款占全区的55.95%。①广西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改革与创新,加快建立要素完备、制度健全、资金流动高效的绿色金融市场基础和环境基础,将为面向东盟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合作探索新路径。

三、“碳中和”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

合作的机遇

东盟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东南亚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气候环境变化带来的危机与挑战,消除内部绿色产业升级和绿色投资的壁垒,降低资金流动和区域碳减排的成本。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开展绿色合作与气候治理谈判,满足成员国的共同需求,极大地提升区域绿色发展的效率和质量,并为与中国开展绿色金融与低碳经济方面的合作创造有力条件和发展前景。

(一)东盟绿色资金缺口与中国“双碳”目标带动绿色投资具有匹配性

1.“碳中和”进程开启后绿色产业将出现跨越式增长目前,东盟国家每年需要2000亿美元的绿色投资,而每年资金供给仅有400亿美元,从2016年至2030年共需要约3万亿美元的绿色投资①,从而使得中国积极投入东盟绿色金融市场具备重要潜力与战略意义。同时,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共同组成的“双碳”目标在中国进入实质性阶段,中国开展“双碳”绿色投资将不仅局限在国内绿色产业,更会与东盟各类绿色产业投资需求进行充分匹配,带动国际合作。在2020年全球进入“碳中和”发展新阶段后,原有的高排放、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将不再成为大部分国家的重点支持对象,其产生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也将逐渐降低项目的盈利预期,提高投资风险,从而国际金融资本将逐渐转向投入低排放、低污染、高能效等绿色发展前景的优势产业和项目,令社会投融资流向从“高碳”向“低碳”发生倾斜。随着绿色低碳经济在国际范围内逐渐成为主流后,东盟的绿色资金缺口还会持续扩大,进一步拉动绿色资金需求,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金融资本提供对外投融资的重大机遇。

2.“碳达峰”实现后的绿色投资新增长点

对于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采用合理措施降低碳排放量至碳排放达峰在实践上具备客观可操作性,通过降低过剩产能、改用清洁原材料、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部分能源消费等举措,可以稳步实现社会总排放量的基本达峰。但达峰只是一个过渡阶段,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全球碳净零排放、达到中和,而达峰后稳步下降至碳净零排放需要更具颠覆性的技术和加倍的资源投入。由此可见,与从现在至全球碳排放达峰的前期阶段相比,从碳排放达峰至21世纪中叶全球进入“碳中和”状态的后期阶段,东盟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所需的绿色金融投资需求将产生跨越式增长,具体体现在绿色生产新技术、大规模清洁能源、稳定供电网络、碳捕集与碳封存等方面。

(二)国际间碳市场为东盟带来碳汇投融资新模式

在“碳中和”进程中,绿色产业在原有的节能环保属性的基础上,正逐渐加强低碳减排的重要属性。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金融业务的战略地位也在逐渐提升,中国未来与东盟探索国际碳汇金融合作实践存在前景与增长点。

1.东盟成员国的林业碳汇资源基础

东盟成员国普遍地处东南亚热带地区,森林覆盖率高,林业发达,为碳汇业务提供了优质的资源基础。借助气候优势,东盟林业与农业较为发达,例如,缅甸的林业出口是当地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越南的林产品出口逐年增长,出口量常年位居东盟第一和亚洲第二。东南亚地区的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约为47%,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全球森林总面积约40亿公顷,覆盖率为31%,中国森林总面积2.2亿公顷,覆盖率约23%)。随着“碳中和”进程带来经济生产活动上的观念革新,资产的评估方式和标准发生转变,使得类似森林、湿地等具备吸碳和固碳能力的碳汇资产具有越来越高的评估价值,为林业发达的东盟国家带来大量的碳汇业务发展前景,也为中国与东盟的碳汇投资与合作提供机遇。

2.国际间碳市场为碳汇价值国际转化提供条件

当前,国际间碳市场的建立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正处于探索阶段,若将碳汇引入碳市场交易,则碳排放权配额不足或生产排放超标的主体可以通过购入碳汇对其进行抵消。2021年11月,苏格兰格拉斯哥举行了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巴黎协定》各缔约国将继续就此前在COP25上未达成共识的第六条“允许国际间碳交易市场”规则进行新一轮的谈判,涉及排放量统计、配额分配、标准互认等多个方面,与各缔约国的利益切身相关。COP26对于碳市场的谈判取得了积极成果,有助于东盟国家探索区域性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并借助碳汇价值的市场转化机制,通过开展热带雨林森林防护与碳汇开发等活动,形成投资回报。

3.林业碳汇金融业务的合作新模式探索

东盟国家探索林业碳汇金融业务将为中国对东盟的绿色投融资合作带来新动力,当国际碳汇交易市场逐渐进入成熟阶段,东盟国家可借此开展林业开发的转型升级,部分林业公司意识到林业碳汇的生态价值后,将由木材出口换取收入逐渐转变为植树造林参与碳汇市场交易。当国际平均碳价水平不断提升后,林业碳汇业务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具有吸引力,推动中国与东盟在绿色金融合作中逐渐建立起中国—东盟碳市场交易和碳汇金融合作机制,并发挥碳汇价值的抵押融资作用,推动东盟开展绿色融资体系的模式创新,将东盟潜在的生态价值优势转化为金融信贷优势。

(三)推动南海地区海洋生态系统国际合作治理

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大框架下,2015年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年启动,中国与东盟长期以战略互信为基础,开展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海洋治理等工作,发展蓝色经济。而现阶段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愈发严峻并得到各国高度重视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的海洋生态环境合作将迎来新机遇。

1.探索以“高效、安全、共享”为导向的海洋合作模式

海洋经济发展与国际合作密切关系到沿海国家的切身利益,中国与东盟需要建立起“高效、安全、共享”的东南亚区域性海洋经济合作关系。其中,“高效”不仅意味着提高海洋产业投资回报和控制成本,也需要加强相关产业的环境可持续性,运用绿色经济的价值理念推动海洋蓝色经济的发展,借鉴绿色金融的业务经验开展海洋蓝色产业的投融资业务;“安全”则表明中国与东盟海上合作需要高度重视南海与西太平洋地区的海洋安全问题,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生态安全、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共享”体现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优惠政策、生态治理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共享和交流,通过国际共享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区域性海洋合作关系。

2.海洋生态治理与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绿色金融合作密切相关

海洋生态治理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东盟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防范极端自然灾害等密切相关。东南亚地区持续受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巨大,具体反映在气候变暖加剧了北极冰川融化及全球海平面上升,也带来了台风和飓风等极端天气,这对东南亚各国沿海地区尤其是新加坡、吉隆坡等人口稠密的城市造成了潜在威胁。因此,推动海洋生态治理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东南亚地区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海洋生态治理高度依赖于临海国家的技术合作与资金投入,东盟有望通过与中国的区域性海洋治理合作获得所需的重要资源,中国则可从中提高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力,并建立起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导向的东南亚海洋生态共同体。同时,全球气候变化下的气候灾害与极端天气频发,发挥绿色金融跨洋合作,有助于推动绿色海洋防灾基金、跨洋生态环境保险以及其他相关绿色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应用,对于中国与东盟开展海洋生态风险防范,具有现实意义。

四、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的制约因素

东盟地区存在绿色基础设施落后、绿色投资进入壁垒、绿色产业质量差等问题,从中国对外开展合作的角度,中国与东盟的绿色金融合作也存在一系列需进一步改善的显著问题(涉及金融环境、金融主体、金融业务等领域)。

(一)东盟经济发展条件提高了绿色低碳升级转型的难度

东盟各成员国除新加坡以外均为发展中国家,而缅甸、柬埔寨、老挝更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①在全球“碳中和”与气候治理进程之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碳减排压力远超发达国家,面对的经济发展和减排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但大部分东盟国家依然重视低碳经济发展,展现了不输给大国的责任和担当。而从实际角度,东盟依然需要探索更有效的符合发展中国家要求的绿色发展和低碳减排路径,这离不开中国与东盟之间全方位的产业金融合作。

1.东盟地区发展中国家在低碳减排进程中存在特殊金融需求

除新加坡外,东盟其他成员国均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与产业转移使东盟面临碳减排与绿色转型等多重压力(表11-1)。从区域经济增长的角度,东盟人口总数接近6.6亿,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消费需求的升级和工业现代化的进步等,均会带来碳排放量的持续升高,而部分国家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程度较高,具有较大的“转型惯性”。近年来,菲律宾、柬埔寨、印尼等国家因经济发展的需要,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增速普遍较高,越南2019年同比增速甚至高达18.6%,平衡经济增长、工业生产、消费升级等发展目标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之间的矛盾是东盟在“碳中和”时代不得不面对的发展中国家特色减排问题;而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角度,目前低附加值的制造业有向东南亚地区转移的趋势,这无疑又进一步提升了东盟部分国家碳减排工作的难度和强度,甚至缺乏生产端和消费端的国际碳减排公平问题,并需要探索、借鉴和参考具备成本优势和成果效益的可行方案。若东盟要通过金融体系和工具努力实现不以过度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和低碳减排进度,则有赖于从内外角度探索新的绿色金融升级创新与国际合作模式。

2.经济发展阶段特征下东盟成员国绿色转型新模式

目前,东盟大部分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无法达到具备全面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的程度,发达国家的转型经验亦不可直接照搬复制,而“碳中和”概念作为新兴理念,亦在多个领域存在路径探索的新需求。以世界银行以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对除新加坡以外的九个东盟成员国进行统计,经各国人口加权平均计算,东盟九个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的地区整体人均GDP为4219.31美元,最低的国家缅甸仅为1300美元左右;而经各国人口加权平均计算的2015—2020年的区域城镇化率则为49.6%,其中最低的国家柬埔寨仅为24.2%左右。

对于东盟部分人均收入和城市化水平远低于世界水平,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也较为落后的成员国,要求其开展具备较高要求的碳减排工作存在其特殊的难度与复杂性,也因此需要特殊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中国与东盟有望探索新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模式,来支持不以牺牲东盟发展中成员国经济增长为代价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减排的切实有效路径。其中,中国与东盟的绿色合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视成员国的合理诉求,提供技术、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推动发展中国家特色“转型经济”的绿色投融资活动,并满足亚太地区所存在的稳定区域绿色产业链供应链的内在需求。

(二)东盟绿色金融发展存在客观阻碍

东盟已充分认识到绿色产业的发展前景,但受限于技术、资金、人才、政策等条件,东盟目前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质量和规模等方面依然较为滞后,仍存在较大的改善与提升空间。

1.成员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不平衡性与滞后性

除新加坡外,东盟各成员国绿色融资发展滞后。近年来,东盟地区绿色债务融资增速较快,据《联合早报》及有关报告统计,2019年东盟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的发行量达到81亿美元,几乎是2018年(41亿美元)的两倍。其中,新加坡发行量占比由2018年的29%提升至2019年的55%,其依托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已成为东盟最主要的绿色金融发展领导者。由此可见,东盟内部绿色金融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性,除新加坡以外的成员国绿色融资业务存量和流量增长均缺乏内生动力和外在推进,难以满足日益紧迫的绿色发展需求,且绿色融资占社会总融资的比例较低,绿色产业尚未成为社会投融资的主流业务领域。

2.绿色基础设施的不完备性提高投资壁垒

绿色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园、绿道等人类居住环境内的绿化设施和生态网络、景观等生态保护基础设施①,更重要的是一系列涉及新能源、环境保护、生态防治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如清洁发电装置、能源传输网络、清洁交通设施、污染处理设备、资源循环系统等),只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得到基本完善,相关绿色产业和项目才能顺利开展。当前,东盟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上缺乏资金和技术援助,亚洲开发银行与东盟成员国积极推动相关绿色基建领域的投资(如2019年亚洲开发银行通过一项“绿色和气候友好型基础设施项目”,筹集了10亿美元的资金用于支持东盟各国的绿色和包容性基础设施建设),但这不足以弥补东盟绿色基础设施存在的资金缺口,且完善的绿色基础设施需要较高的前期投入,这在无形之中提高了外来绿色投资的进入壁垒,难以吸引外国资本流入东盟。在跨境绿色金融合作的过程中,如何提供初期建设投入和后期持续融资,面临更高的创新要求。

3.“碳中和”对绿色产业发展提出了新阶段的效率和质量要求

尽管东盟在“碳中和”时代具备极大的潜在需求,但东盟国家还未探索出成熟的绿色产业发展模式和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也缺乏顶层设计与指导、绿色技术、金融工具和高质量第三方服务等。

东盟部分国家绿色产业领域范围较窄,根据东盟地区的地方绿色债券标准(GBS)①,东盟目前的绿色融资项目覆盖面较窄,而金融体系和金融工具的发展与创新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却亟须尽快切合“碳中和”下各类产业的减排与转型目标。同时,产业覆盖面的多元化也需要东盟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多样性,否则将无法实现东盟全产业经济的全面绿色转型升级,更不利于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及实现不同行业的横向绿色合作与同行业上下游的绿色纵向合作。具体来看,东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仅处在探索阶段,还无法在绿色产业中发挥政府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东盟也缺乏发展绿色金融所需的数字服务,例如,环境信息数据披露平台、相关信息技术行业的能耗与排放控制技术等,也缺乏成熟的风险预警与管理机制和后期损失弥补机制。

(三)中国内部缺乏对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主观前瞻与客观条件

1.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对绿色金融相关合作需加强深层了解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2020年9月,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时仅有短短数年,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碳中和”概念提出后,社会各界虽然产生了强烈反响,但就“碳中和”与绿色金融的前景、关联和深层次的重要性等方面,各界主体仍有待深化理解。

从政府主体角度,部分地区有待加强对绿色金融的全面认知。除了北京、上海等积极开展“碳达峰”与“碳中和”减排工作和相关绿色投融资工作的重点地区以外,其他大部分省份还未能适应刚刚兴起的“碳中和”新发展模式带来的转型要求。在部分与东盟邻接的重要省份,例如,广西、云南等地区的地方领导并不知道如何开展地方绿色金融工作以服务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也对绿色金融工具(例如,绿色贷款和绿色基金)对绿色农业和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前景知晓较少,更尚未充分意识到与东盟之间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其原因可能源于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中央目标与地方需求缺乏兼容性等。

从市场主体角度,在政府大力推动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与跨国企业还未能意识到向东盟地区开展绿色金融国际业务的前景。以广西为例,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业务的观念和认知较为落后,开展绿色投融资业务力度不足。当前,大量地方金融机构并没有意识到绿色金融是对金融行业和金融体系的一场全方位重塑和升级,也是满足国际绿色产业合作资金需求的坚实基础。金融机构如不把握绿色机遇,将错失东盟市场和大量预期收益。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的深入了解,大都只关注政府补贴和银行信贷,而并没有关注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融资渠道带来的更多选择,也没有对外开展跨境绿色投资的意愿,更缺少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若不改变传统的金融观念和思维方式,则现有诸多对东盟的金融开放和绿色创新等优势政策将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2.缺乏匹配国际绿色合作高要求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件

面对日益增长的绿色低碳产业综合需求,我国应尽快建立统一和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括政策体系、市场体系、评价体系、合作模式等,虽然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增速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但综合质量和效率仍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空间,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而在中国未来参与对外绿色金融合作的过程之中,绿色金融软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以能开展高质量国际绿色投融资活动为重要目标和导向进行建设和完善,才能为企业和机构开展跨境绿色金融合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在基础设施层面,缺乏数据公开、信息共享、交易安全的绿色金融国际投融资平台和系统,以及配套的业务规范、监管制度、征信体系,无形中提升了对东盟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综合成本。需要以能参与国际业务的要求和标准开展交易所、清算所、兑换所的绿色升级,建立起绿色跨境投资的企业库、项目库、案例库,不仅能通过标准化的投融资流程和成功的案例来为跨国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参考,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还能通过建立数据库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并逐步培养披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目标是提高投融资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而降低后期企业成本也意味着前期建立系统和平台需要较高的建设资金投入,提升了跨境金融市场业务的进入壁垒。

在基础服务层面,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满足企业对外绿色金融业务所需的各种非融资类服务的力度上有所不足。金融机构的职能并不只有提供企业所需的绿色信贷,除了商业银行提供绿色融资以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应积极投入对外绿色投资活动。我国目前针对国内外绿色金融业务缺乏基础配套服务,需要加强针对跨境绿色项目的信用评级业务、会计核算与审计业务、法律咨询业务,在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后,除交易所登记和结算

业务外,第三方碳金融服务的探索也将为未来对外碳市场交易和投资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西方国家可能遏制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

截至2021年年底,全球已有147个国家提出了在本世纪实现“碳中和”的重要目标①,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写入法律,很多国家的零碳承诺大多是在2020—2021年提出,标志着世界低碳经济之战全面开启,将影响全球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涉及金融、贸易、政治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可能将面临来自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阻挠与遏制。

1.阻碍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建立绿色金融与低碳经济的盟友伙伴关系

“碳中和”与气候治理合作牵涉各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利益,因而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政治议题。②为此,部分西方国家可能在与中国开展竞争与对抗的过程中,强迫东盟成员国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产业贸易等方面“选边站”,意图遏制中国在亚洲的大国影响力,甚至结合南海地区局势开展多重博弈,最终损害的是东南亚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2.遏制世界“碳中和”绿色发展进入“亚洲时代”

在“碳中和”时代,国际局势的改变将使得世界政治经济中心向绿色产业发达、减排成效显著、国际气候治理合作默契的区域集中。中国和东盟大力开展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合作,有助于推动世界低碳经济进入“亚洲时代”,削弱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领导力,从而西方国家有理由和有可能采取一系列措施阻碍“亚洲绿色崛起”,例如,利用《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协议就碳减排进度向东南亚发展中国家施压①,甚至联合日本或韩国在亚洲范围内形成新的对抗势力。

3.阻止国际绿色资金向中国与东南亚地区集中

当清洁能源和绿色产业逐渐占据世界经济发展和新冠肺炎疫情后经济复苏的主流之后,其长期可持续性意味着稳定的投资回报和可控的违约风险,国际资本会流向这些具备发展前景的绿色项目,也会流向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和门槛较低的地区。因此,在大力推动金融对外开放与绿色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将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可能会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用多种金融手段(包括标准制定、投资限制、政策干预等)对东南亚地区所开展的一系列阻碍与牵制。

五、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的推进路径

在“碳中和”的历史机遇下,面对东盟日益增长的绿色金融资金和服务需求,中国应积极开展对东盟的跨境绿色金融合作改革与创新,从政策层面、市场层面、机构层面、合作层面多向发力,加强沟通与交流,不断引领并带动区域绿色金融合作。

(一)政策层面:强化企业绿色金融政策宣讲,引入“碳中和”时代性

政策层面,在金融业发展、绿色金融创新、金融开放门户等重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面向企业的绿色金融政策宣讲,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的发展模式升级。

第一,对内政策层面,首先,应针对各界缺乏绿色金融前景认识的问题,大力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层、跨国企业高管的绿色金融政策宣讲与可持续发展宣传普及工作,尤其是强调2060年“碳中和”目标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所存在的重大历史意义以及企业从中可挖掘的潜在机遇;其次,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相结合的绿色金融投融资氛围,引导企业重视并借助政府投入所产生的“绿色杠杆效应”,进一步撬动更大领域和范围的产业投资、市场参与和项目合作;最后,绿色金融示范区还需不断开展改革和升级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企业开展绿色项目业务,例如,建立国际性的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和专利库,面向特定的国家、项目、企业等对象开展针对性技术授权,以及加强绿色金融业务的“碳中和”属性,加强碳市场建设。

第二,对外政策层面,首先,需要完善跨境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针对企业对外开展绿色金融存在的投资门槛高、起步投资数额大、回款周期长等问题,与相关企业探讨研究有效的财务或税收激励措施;其次,逐步开放对外投资和外来投资,建立绿色资金往来的双向通道,提高资金跨境流动效率,或考虑建立国际性的绿色基金对中国和东盟同时开放投资;最后,应注重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相结合,二者最终都将有助于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①

(二)市场层面:将广西建设为面向东盟的区域跨境绿色金融中心

虽然广西与上海、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为满足区域性的绿色一体化进程,以及提高人民币国际化地位的内在需求,应鼓励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区域性跨境绿色金融中心,并加强与新加坡的绿色金融业务合作,成为中国与东盟绿色合作中开展市场对接的窗口和平台。具体而言,市场层面的建设目标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应实现与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对接。在国际间碳市场交易逐步取得实质性进展后,东盟地区在探索林业碳汇前景的基础上,将产生国际碳交易的大量业务需求,广西应将区域性跨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纳入跨境金融中心的建设之中,实现广西与东盟在碳金融业务上的机构合作、资金流动和业务对接。

第二,应在绿色投融资活动中,将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业务相结合,建立区域性绿色数据中心。东盟地区绿色产业缺乏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质量,若能将对东盟的绿色投资与环境信息披露、项目盈利评估等方面的数字信息服务相结合,并提高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将大大降低成员国企业开展绿色业务的成本,并有助于建立东盟地区的数据共享平台,为后续绿色合作论坛和政策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第三,应引入大量开展第三方绿色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入驻。针对跨境绿色金融缺乏基础服务的问题,应推动各类投行、事务所、资讯公司等积极提供企业对外绿色投融资的第三方资金结算、法律咨询、票据开立、信息披露、税务管理等金融服务。

(三)机构层面:广泛提高对外绿色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

金融机构是发展绿色金融最重要的中坚力量,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对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此,在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尤其是对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具备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如下三项工作:

第一,金融机构自身应着手开展“碳中和”,努力提高绿色发展的理念和认识。相比于工业部门和能源行业,金融机构有能力更早地实现自身的“碳中和”,不仅可以通过建立“碳中和”目标提高金融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意识,还可以为跨国企业和社会各界带来示范效应,并能在自身“碳中和”路径中探索与绿色发展相关的各类碳排放核算依据以及国际环境标准差异,为企业开展跨境绿色投资提供指导。

第二,金融机构应以提升与东盟之间的区域资金运转效率为目的,积极开展各类绿色金融创新。目前,中国绿色金融整体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特别是亟须开展满足“碳中和”时代世界低碳减排要求的金融创新。各金融机构在开展与东盟的绿色合作之中,需深入挖掘各项业务存在的细节需求,开展跨境绿色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例如,绿色供应链金融创新、国际ESG投资创新、绿色贸易单据创新、绿色信用评估创新、项目环境评价创新等,提升企业与东盟地区的资金往来便利和投资运转效率,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同时,发展绿色股权融资和绿色跨国资产管理创新,拓宽对东盟的绿色直接投资渠道,弥补东盟绿色债务融资的规模劣势。

第三,考虑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评价中,将相关绿色跨境业务的成效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可考虑将金融机构开展对东盟跨境绿色投融资业务的规模和成效纳入金融机构的绿色业绩评价之中,包括帮助企业开展对外绿色投资、企业绿色贸易相关的抵质押融资、跨国绿色信贷等规模和增速,建立相应的量化评价指标,包括与省内同业机构、国内同业机构、东盟成员国同业机构的横向对比评价,以及与自身历年发展情况的纵向对比评价。

(四)合作层面:探索区域性多层次绿色合作模式

根据过去中国上海、广东、江苏等部分省市与美国加州、华盛顿州等地的气候合作经验,地方政府层面的绿色产业和气候治理合作具备更高的自由度,相对而言受到国际层面的关系和局势的影响较小。因此,广西、云南等具备区位优势的地区,在推动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区域绿色金融合作方面具备探索性和创新性,有望不断拓展跨境气候投融资合作的形式和范围,并以21世纪“碳中和”净零排放为目标不断开展更多更高质量的环境论坛。

第一,参考此前五省八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相关经验,在国家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纳入地区特色,推动绿色产业细化分类、项目环境污染排放地方标准的探索。在绿色产业分类标准方面,以中国标准为主要依据,推动金融行业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产业项目分类标准的互认,帮助东盟拓展其薄弱、单一的绿色产业体系,从而降低绿色资金的国际流动壁垒,令企业开展对外绿色投融资时充分明确哪些产业具备绿色可持续前景,无须重新探索投资方案与经验。同时,在环境质量标准方面,绿色项目或转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标准、环保技术标准、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等均是密切关系到企业绿色投融资成本和盈利的重要指标,应进一步合作探索集绿色融资评估、绿色项目评价、环境信息披露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统一环境标准体系,并在大框架的基础上注重添加一些成员国的地方特色。

第二,中国与东盟的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绿色金融风险管理合作,包括气候灾害的金融影响预警与事故应急处理、灾后损失核算等,开展绿色金融衍生品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工具创新、建立跨国性气候防灾基金、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技术交流等,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国际性金融风险,加强极端天气和事故下的金融体系应急处理能力,推动企业对外绿色投资和跨国绿色贸易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之间的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合作,具体包括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指数的发行和交易信息,各地区、各成员国发布的绿色产业政策和清洁发展政策信息,主要城市、重点企业在各时间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跨国企业开展投资因环境影响造成的处罚信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地区所公布的碳价和碳交易量信息等,建立对中国与东盟共享公开的绿色金融综合数据库。